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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28談判結果:

  • 建檔日期:112-12-21
  • 點閱:22
  • 期數:1481

摘要:
1.全球盤點結果:
(1)認可(recognize)1.5℃目標路徑:2030年全球排放需較2019年減43%,2030年減60%,2050年達淨零。(IPCC AR6建議2025年全球排放達峰值,但因中國等國家反對,未納入決議。)
(2)要求(request)強化NDC:
A.2024年底前重新檢視NDC並強化2030年目標。
B.鼓勵2035年NDC目標(預計2025年提出)涵蓋所有溫室氣體與部門。
(3)呼籲(call on)締約方參與下列全球減量行動:
A.再生能源增加與能源效率提升:2030年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成長為目前3倍;2030年能源效率提升為目前2倍。
B.化石燃料:
(A)會議決議:全球首度達成共識,對所有化石燃料進行減量。
a.減少(accelerating the phase-down)未加裝減碳設備燃煤發電。
b.以公正、有序、公平的方式,推動能源系統轉型脫離化石燃料(Transitioning away from fossil fuels in energy systems)。
c.儘速淘汰(phasing out)不能解決能源貧困或公正轉型問題的低效率化石燃料補貼。
(B)本項為本次談判主要爭議,各方立場如下:
a.美國、歐盟、小島嶼國家等100多國組成聯盟:要求在COP28協議中使用強硬措辭,「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的使用。
b.沙烏地阿拉伯、伊拉克與伊朗等OPEC國家及俄羅斯:拒絕將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納入COP28協議,認為COP28重點應是減少排放,而不是針對造成排放的燃料來源。
c.中國:未表態是否支持「逐步淘汰」。
C.零碳與低碳能源:全球加速朝向淨零排放能源系統,約在本世紀中葉或之前使用零碳與低碳燃料(COP27決議為增加再生能源與低碳能源);加速零排放和低排放技術,包括再生能源、核能(COP28新增)、減碳與移除技術(如CCUS),特別是在難減部門與低碳製氫。
D.運輸:透過基礎建設布建及零碳與低碳運具普及,加速公路運輸減碳。
E.非CO2排放:至2030年加速減少非CO2排放,特別是甲烷。
2.第6.2條「雙邊交易」與第6.4條「全球碳市場」規則未獲共識:爭點為規則監管方式之寬嚴,各國立場如下:
(1)美國:支持規則應遵循「溫和」的監管方式,認為對於監督與規範有限的開發中國家而言,要求嚴格的規則將過於繁瑣。
(2)歐盟、非洲與拉丁美洲國家:反對「溫和」監管方式,希望加強規範,並放鬆可能阻止審查的保密條款。
3.外界評論:
(1)整體評論
A.正面評價:這是世界第一次就擺脫化石燃料的必要性達成明確文本;表示將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
B.負面評價:批評該協議缺乏雄心壯志(小島嶼國家聯盟首席談判代表、丹麥氣候與能源部長);對該協議表示歡迎,但最終協議仍體現出石油國家的影響力(美國前副總統高爾、丹麥氣候與能源部長)。
(2)CCS技術:質疑CCS成本高昂且尚未證明其規模足以影響氣候變遷,批評該技術是維持化石燃料使用的藉口。
(3)第6條:未達決議對碳市場來說是一大挫折,可能延緩市場啟動。
4.主要國際倡議:
(1)減緩倡議
A.全球再生能源與能源效率承諾(130國支持,2030年將全球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擴增至三倍)。
B.石油和天然氣脫碳憲章(52家石油公司支持):油氣公司承諾2030年結束燃除,並使上游甲烷排放接近零。
C.再生低碳氫能及其衍生物宣言(37國支持):實現氫認證計畫的相互認證。強調加強多邊合作應對氣候變遷、加速能源轉型、維護國際能源安全,促進綠色工業化。
D.全球冷卻行動承諾(66國支持):預計到2050年製冷部門排放量將增加一倍以上,支持者承諾減少製冷對氣候的影響。
E.工業轉型加速器(六大產業鋼鐵、水泥、鋁、航空、再生能源及油氣及35家公司支持):促進能源、工業與交通運輸等高排放產業脫碳,將為以下議題提供解方,包括脫碳、綠色需求、政策環境、融資等。
(2)調適倡議
A.氣候與健康宣言(143國支持):為確保更好的健康,將使衛生系統轉型為具氣候調適力、低碳、永續和公平,並為社區和最脆弱人群應對氣候變遷影響做好準備。
B.氣候紓困、復原及和平宣言(80國、40個組織支持):加強對氣候調適與復原的財政支援,改進調適規劃的實踐與程序,並加強協作、合作與夥伴關係。
C.氣候、自然和人類的聯合聲明(18國支持):加強共同努力,透過自願夥伴關係、倡議和聯盟等合作,實現《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行動框架》。確保生物多樣性和土地復育;使原住民、地方社區、婦女和其他弱勢社區得以參與氣候和生物多樣性計畫。
(3)資金與其他倡議:
A.氣候資金宣言(13國支持):採取集體行動,為氣候行動提供財政空間並擴大優惠資金來源。提供可用、可取得、可負擔的融資。
B.氣候行動企圖心多層次夥伴關係聯盟(71國支持):承認各級政府參與的重要性;重申國家和各級政府(包括城市、城鎮、州和地區)之間的協作與基於科學的氣候行動至關重要,包括氣候策略規劃、融資、實施和監測等。
C.性別平等及公正轉型宣言(76國支持):使婦女和女童充分、平等和有意義的參與以及扮演領導者,承認其在氣候行動(包括潔淨能源轉型)的決策、治理等重大貢獻。

內參:

附件1、全球盤點結果重點
COP28於11/30-12/12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舉行,在談判延時一天後,最終各國就逐步遠離化石燃料(Transitioning away from fossil fuels in energy systems)達成共識,首度於聯合國進程中同意遠離化石燃料。除通過首次全球盤點文本外,並通過全球調適目標框架,啟動公正轉型路徑工作計畫實施,並通過一系列其他決議。惟有關巴黎協定第6.2條與第6.4條市場機制規則,未獲共識而將於下次會議再議。以下就全球盤點結果重點決議說明。
一、 背景與跨領域考量:
(一)整體進展不足,承諾本十年加速行動:整體進展不足以步入巴黎協定目標正軌,但承諾根據現有最佳科學、公平和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與各自能力,依據國情在永續發展和除貧努力下,在關鍵十年加速行動。
(二)IPCC AR6建議行動:
1.兼顧發展與永續政策的減緩:可擴大減緩行動,加速減碳的速度、深度與廣度。
2.解決調適與減緩融資需求障礙:需各國政府透過公共資金及對投資者發出明確信號,引導投資人與相關金融機構發揮其作用。
3.各部門於本十年使用既有可行、有效和低成本的技術與支援合作,將使溫升控制在1.5°C目標可實現。
二、實現《巴黎協定》宗旨與長期目標之集體進展,與告知締約方更新並加強國家自定之行動與支持:包括減緩、調適、執行與支援手段(含資金、技術發展與轉移、能力建構)、損失與損害、應對措施等五項。
(一)減緩
1.2030年NDC減排不足,迫需解決目標差距:NDC綜合報告評估各國NDC,將使2030年全球排放比2019年減少2.0%。迫需根據《巴黎協定》溫度目標調整全球排放軌跡以大幅減少排放並解決此一差距。
2.1.5°C路徑:2030年全球排放需較2019年減43%,2035年減60%,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
3.呼籲締約方以國家自主方式為以下目標做出貢獻:
(1)至2030年全球再生能源提升為目前3倍,全球年均能效改善率提升為目前2倍。
(2)加速逐步減少(phase-down)未加裝減碳設備的燃煤發電。
(3)全球加速努力朝向淨零排放能源系統,約在本世紀中葉或之前使用零碳和低碳燃料。
(4)以公正、有序且公平的方式,推動能源系統逐步脫離化石燃料(Transitioning away from fossil fuels in energy systems),在此關鍵十年加快行動,以根據科學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
(5)加速零排放和低排放技術,包括再生能源、核能、減碳(abatement) 與移除技術,特別是在難減部門與低碳氫生產。(COP27在能源系統轉型,強調全球減碳急迫性,增加再生能源與低碳能源(允許天然氣與化石燃料搭配CCS技術應用))
(6)到2030年,加速並大幅減少全球非二氧化碳排放,特別是甲烷排放。
(7)透過一系列路徑加速道路運輸減排,包括發展基礎設施與快速布建零排放與低排放車輛。
(8)儘快(as soon as possible)逐步淘汰(phasing out)無法解決能源貧窮或公正轉型的無效率化石燃料補貼。
4.過渡燃料角色:認知過渡燃料可在促進能源轉型同時確保能源安全方面發揮作用。
5.執行NDC並利用第6條自願合作機制:強調迫需透過各國NDC加速實施國內減緩措施,並利用第6條提及的自願合作機制。
6.強調須保存、保護和恢復自然與生態系統,以實現《巴黎協定》目標:包括加大努力,到2030年抑制和扭轉毀林及森林劣化,以及將其他陸地和海洋生態系統作為碳匯與儲存庫(sinks and reservoirs)。根據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保護生物多樣性,同時確保社會與環境安全。
7.轉向永續生活和永續消費及生產模式的重要性:包括透過推行循環經濟並鼓勵朝此努力。
8.要求於2024年底前重新檢視NDC並強化2030年目標。
9.鼓勵於下1次NDC提出具企圖心的全經濟體(economy-wide)減排目標:涵蓋所有溫室氣體、部門與類別(categories),並根據最新科學知識,依據不同國情,將全球暖化限制在1.5°C 之內。
(二)調適
1.調適行動存在差距:在執行、支持和集體評估調適行動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差距,監測與評估成果對於追蹤調適的進展,並提高其品質和認識至關重要。
2.依據國情採取調適行動並需國際合作:呼籲依據不同國情,採取緊急、漸進、轉型和國家驅動的調適行動。認知氣候變遷具有跨國影響性質,並可能涉及複雜的連鎖風險,需要知識共享和國際合作來應對。
3.加速行動與長期規劃以縮小差距,並需已開發國家財務支持:執行調適行動強調氣候變遷及相關風險的規模與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近期的減緩和調適行動,長期規劃和加速執行調適行動,可縮小調適差距和創造機會,而已開發國家和其他來源加速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財務支持是一個關鍵的推動因素。
4.鼓勵執行整合、多部門解決方案:例如土地使用管理、永續農業、具韌性的糧食系統、基於自然的解決方案和基於生態系統的方法,以及保護、養護和恢復自然與生態系統,包括森林、山區以及其他陸地、海洋和沿海生態系統,這些生態系統可提供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例如提高韌性和福祉,且調適有助於減緩影響與損失,可作為國家驅動的性別平等(gender-responsive)和參與性方法,以現有的最佳科學以及原住民的知識和地方知識體系為基礎。
5.2025年前制定國家調適計畫:呼籲尚未制定國家調適計畫、政策和規劃進程的締約方在2025年之前完成,並在2030年前在取得執行進展。
6.提高雄心並加強調適行動和支持:敦促締約方並邀請非締約方利害關係人根據CMA 5決議文提高企圖心並加強調適行動和支持,於2030年逐步實現以下各項之保護措施:包含水資源、糧食和農業、健康、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消除貧窮和生計的不利影響、保護文化遺產等。
7.全球調適目標架構:包括以下與迭代調適週期(iterative adaptation cycle)相關的具體目標,同時認知需要加強調適行動和支持:1.影響、脆弱性和風險評估;2.規劃調適計畫政策與取得進展;3.監測、評估與學習。
(三)執行方式與支持
1.資金
(1)開發中國家落實NDC之資金需求與實際取得資金的落差日益擴大:到2030年,估計開發中國家的調適資金需求為每年2,150~3,870億美元,到2030年,每年需要投資於潔淨能源約4.3兆美元,此後每年增加到5兆美元直到2050年,方能實現淨零排放。
(2)已開發國家可能在2022年實現1000億美元目標承諾:歡迎已開發國家最近在提供和動員氣候資金方面取得進展,注意到已開發國家的氣候資金到2021年將增加到896億美元,並可能在2022年實現此一目標。
(3)調適資金缺口正在擴大:目前氣候融資、技術開發與移轉以及調適能力建設水準仍不足以應對開發中國家日益惡化的氣候變遷影響。
(4)呼籲多邊開發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擴大對氣候行動的投資:並呼籲持續擴大氣候行動的規模和有效性。並簡化取得氣候融資,包括贈款和其他優惠的融資形式。
(5)為損失與損害基金供資:請已開發國家提供財務捐助,持續帶頭提供財務資源,以啟動基金運作 。
(6)改革多邊金融架構:特別是多邊開發銀行的重要性,確認世界銀行更新的願景聲明,多邊開發銀行則加強合作,以實現更大的目標。
(7)強調各國政府、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機構投資者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作用:改善對氣候相關金融風險的評估和管理,確保或加強所有區域和部門獲得氣候融資的機會,加快持續建立新的創新資金來源,包括稅收,以實施氣候行動。
(8)敦促已開發國家提交2025年調適資金加倍報告:說明到2025年將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較2019年增加一倍的集體調適資金,以期在擴大提供資金的過程中實現減緩和調適之間的平衡。
2.技術開發與移轉
(1)技術開發和移轉持續存在差距和挑戰:世界各地採用氣候技術的進展步一,敦促克服障礙並加強合作,包括與非締約方利害關係人,特別是私部門合作,快速擴大布建現有技術、促進創新以及新技術的開發與移轉。
(2)鼓勵研究、發展和示範及創新方面之包容性國際合作:包括在難減部門展開合作,以期根據IPCC調查結果,加強內在能力和技術並培育國家創新體系。
(3)提升扶持框架和國際合作支持以獲取技術:認知實現《巴黎協定》長期目標需要快速、擴大布建和採用現有潔淨技術,加速創新、數位轉型和開發、示範和傳播新興技術,並增加在適當的扶持框架和國際合作支持獲取技術。
(4)注意到人工智慧促進氣候行動技術機制倡議:其目的是探討人工智慧作為技術工具,推動和擴大開發中國家調適和減緩行動的變革性氣候解決方案,同時也應對人工智慧帶來的挑戰和風險。
3.能力建構
(1)鼓勵在提供有效的能力建構支持方面加強一致性和合作:包括但不限於促進合作平台和利用知識交流、國家主導的共享經驗和最佳做法。
(2)請財務機制與調適基金的營運機構進一步加強對開發中國家能力建構的支持:並在其向COP提交的年度報告中,提供相關最新情況;鼓勵締約方進一步加強對能力建構的支持,包括透過國際合作。
(四)損失與損害
1.深切關注氣候變遷對開發中國家造成的重大經濟和非經濟損失與損害,導致財務空間減少和限制實現永續發展目標等。
2.呼籲救災與重建等工作及行動間的一致性和協同應對緩發事件:呼籲締約方和相關機構在氣候變遷影響的背景下,加強減少災害風險、人道主義援助、復原與重建、計劃搬遷和移民等工作及行動之間的一致性和協同應對緩發事件 (Slow Onset Events),以利採用連貫有效的方式在減少氣候變遷影響相關的損失和損害方面取得進展。
3.加強資料和資訊收集和管理的自願性準則:請華沙機制執行委員會在其專家小組、技術專家小組和任務小組的基礎上,準備加強資料和資訊收集和管理的自願性準則,為兩年期透明度報告的編寫提供資訊。
4.請秘書處定期編撰綜合報告:供華沙機制執行委員會審議,內容涉及締約方在其兩年期透明度報告,以及酌情在其他國家報告中提供的損失與損害資訊。根據《巴黎協定》提交報告,以提高有關損失與損害資訊的可用性,包括為了監測國家層級如何應對此類問題的進展。
(五)應對措施:
1.勞動力的公正轉型、創造體面工作和優質就業機會以及經濟多樣化,可高度發揮應對措施的正面影響:在實施與公正轉型和經濟多樣化相關的策略時,應考慮不同國情和背景採取措施。
2.評估和分析實施應對措施的影響:鼓勵締約方考慮酌情與技術專家、從業人員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協商,制定方法和工具,包括建模工具,用於評估和分析實施應對措施的影響,盡量減少負面影響,最大限度地發揮應對措施的正面影響,特別著重創造體面工作和優質就業機會以及經濟多樣化。
3.全球向低排放和調適氣候變遷的發展轉型,為永續發展、經濟成長和消除貧窮提供機遇與挑戰。
4.歡迎通過CMA5決議文中公正轉型路徑工作計畫。
三、國際合作:
(一)認知應合作,促進建立一個支持和開放的國際經濟體系:以實現所有國家的永續經濟成長和發展,解決氣候變遷問題,並注意到為應對氣候變化而採取的措施,如單邊措施(unilateral),不應構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或變相限制國際貿易的手段。
(二)鼓勵締約方和非締約方利害關係人加強在執行多邊環境公約和協定方面的合作:特別是基於《里約公約》(Rio Conventions),以協同與有效的方式促進實現《巴黎協定》和《永續發展目標》。
四、後續推動:
(一)下次NDC提交時間:締約方應在(2025年)CMA7之前至少9至12個月向秘書處提交下一次NDC。
(二)應提供資訊,說明如何依據全球盤點成果制定其NDC。鼓勵締約方在2025年通報其2035年NDC。
五、外界評論
(一)整體評論
 挪威外交部長埃斯彭·巴特·艾德 (Espen Barth Eide):這是世界第一次就擺脫化石燃料的必要性達成如此明確的文本。
 美國氣候特使約翰·克里:這是多邊主義真正走到一起的時刻,人們考慮個人利益並試圖定義共同利益。”
 小島嶼國家聯盟首席談判代表安妮·拉斯穆森:批評該協議缺乏雄心壯志。與往常相比,我們已經取得漸進式進步,而我們真正需要的是行動發生指數級的改變。
 丹麥氣候與能源部長丹·約根森對該協議的情況感到驚訝:我們站在一個石油國家,周圍都是石油國家,我們做出決定,讓我們遠離石油和天然氣。
 美國前副總統高爾:對該協議表示歡迎,但最終協議中的半途而廢措施和漏洞仍然體現出石油國家的影響。
 英國艾克希特大學地球系統科學家詹姆斯戴克: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結果,因為這是我們第一次表示我們將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我們的計畫是氣溫將大幅超過1.5℃,然後在本世紀剩餘時間內部署CCUS,將氣溫拉低。
 德州理工大學的氣候科學家凱瑟琳海霍:這項任務仍然遠未達到2015年在巴黎商定目標所需的要求,對於高排放已開發國家也是如此,他們還沒有承諾為開發中國家的能源轉型提供更多支持。
(二)氣候資金
 憂思科學家聯盟政策主任(Rachel Cleetus):讚揚這項氣候協議,但表示該協議並未承諾富裕國家提供更多資金幫助開發中國家支付擺脫化石燃料。相關融資條款……嚴重不足,必須在未來予以改進,以確保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能轉型到潔淨能源並縮小能源貧困差距。
(三)化石燃料
 呼籲各方在「能源系統」中放棄化石燃料條款:而不是整個經濟。國際污染物消除網絡表示,此發出之信號為,塑膠和石化生產等其他能源密集型產業可以繼續依賴化石燃料。
 科學家們表示,這不一定是COP28本身的錯。1.5℃目標在2015年巴黎峰會上就已經宣告失敗,當時峰會沒有制定明確計畫立即迅速控制化石燃料的使用。
(四)碳捕捉技術
 很多人對碳捕獲持懷疑態度。成本高昂且尚未證明其規模足以影響氣候變遷。環保組織稱之為繼續鑽探的假訊號。而若確實能成功,將允許化石燃料持續生產和消費,大概不會對氣候產生影響。
(五)第6條細則(未通過)
 保護國際組織的莉娜·巴雷拉 (Lina Barrera) :這對碳市場來說無疑是一次挫折。那些有興趣參與市場的人將不知道會發生什麼,從而減緩市場啟動的整個過程。
 碳市場觀察表示,擬議的規則將允許過多的自由混戰,各國可以制定自己的標準,而植樹以消除大氣中的碳等專案的規則卻很薄弱。
 碳市場觀察的吉爾斯·杜弗拉斯內:未通過第6條,談判代表在糟糕的情況下做出最好的選擇。
(六)調適
 塞內加爾談判代表、世界最貧困國家集團主席馬德琳·迪烏夫·薩爾表示:協議結果充滿雄辯的語言,但令人遺憾的是缺乏可執行的承諾。
 摩洛哥代表團團長佈澤克里·拉齊:除非得到額外資金的支持,否則這些承諾將無法兌現。
 澳洲氣候部長克里斯·鮑文稱其“雄心勃勃”,德國發展部長斯維尼亞·舒爾茨稱其“全面”。
六、主要國際倡議
(一)減緩倡議
1.全球再生能源與能源效率承諾(130國支持,2030年將全球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擴增至三倍)。
2.石油和天然氣脫碳憲章(Oil and Gas Decarbonization 52 家石油公司支持):最遲2050年實現淨零運營,2030年結束例行燃燒,並使上游甲烷排放接近零。同意繼續致力於產業減量最佳做法和一系列關鍵行動,包括:投資未來的能源系統(包括再生能源、低碳燃料和負碳技術),提高透明度(加強排放及減量績效和進展的測量、監測、報告和獨立核查),加強與更廣泛的產業最佳實踐的結合,減少能源貧窮並提供安全且負擔得起的能源以支持所有經濟體的發展。(簽署公司占全球石油產量的40%以上,其中國家石油公司占簽署公司的60%以上,是有史以來承諾脫碳倡議的國家石油公司數量最多的一次)
3.再生低碳氫能及其衍生物宣言(37國支持):在認知到潔淨氫對全球脫碳和滿足全球能源需求中的關鍵作用,支持者尋求努力實現氫認證計畫的相互認證,以幫助促進全球市場的發展。強調應加強多邊合作應對氣候變遷、加速全球能源轉型、維護國際能源安全,同時促進經濟永續成長和綠色工業化。
4.全球冷卻行動承諾(66國支持):預計到2050年製冷部門排放量將增加一倍以上,減少製冷排放量的關鍵措施可以減緩電力成長。遵循報告建議預計到2050年,製冷所產生的排放量將減少約38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最終消費者電費減少1兆美元,2022年至2050年累計減少17兆美元。另外電力部門可避免4至5兆美元發電投資。將尖峰電力需求降低1.5至2 TW,幾乎是目前歐盟總發電量的兩倍。讓50億人因救生製冷(life-saving cooling)受益。由主席國阿聯與製冷聯盟(Cool Coalition)發起,支持者承諾減少製冷對氣候的影響。
5.工業轉型加速器(Industrial Transition Accelerator)(六大產業鋼鐵、水泥、鋁、航空、再生能源及油氣及35家公司支持):促進能源、工業與交通運輸等高排放產業脫碳,並加速實現巴黎協定目標。將在企業、金融機構和其他領先的淨零倡議為基礎,解決以下問題,包含脫碳解方、綠色需求、政策環境、融資解方等。
(二)調適倡議
1.氣候與健康宣言(143國支持):為努力確保更好的健康,包括透過衛生系統轉型為具有氣候調適力、低碳、永續和公平的衛生系統,並更好地為社區和最脆弱人群應對氣候變遷影響做好準備。承諾根據國情,將健康因素更好地納入氣候政策進程,並將氣候因素納入衛生政策議程。
2.氣候紓困、復原及和平宣言(80國、40個組織支持):加強對氣候調適與復原的財政支援,透過研析和改進良好的實踐與程序進行調適規劃,並加強協作、合作與夥伴關係。
3.氣候、自然和人類的聯合聲明(18國支持):致力於加強各自的共同努力,包括透過自願夥伴關係、倡議和聯盟,進行合作並迅速地實現《巴黎協定》和《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行動框架》。確保生物多樣性和土地復育;使原住民、地方社區、婦女、女童、青年和其他弱勢社區得以參與氣候和生物多樣性計畫。
(三)資金與其它倡議
1.氣候資金宣言(13國支持):提供可用(AVAILABLE,)、可取得(ACCESSIBLE)、可負擔的融資。採取集體行動兌現承諾,為氣候行動提供財政空間並擴大氣候行動優惠資金來源。實現公正的、由國家主導的轉型,不讓任何人掉隊。大規模啟動,加強動員國內資源並加速私人融資,建立高度誠信的碳市場。
2.氣候行動企圖心多層次夥伴關係聯盟(71國支持):《巴黎協定》承認各級政府參與的重要性;重申國家和各級政府(包括城市、城鎮、州和地區)之間的協作與基於科學的氣候行動至關重要,並為減少排放、建立韌性和避免嚴重氣候影響創造額外的潛力。加入成員可在適當情況下,加強與各級政府的合作,包括氣候策略的規劃、融資、實施和監測,最大限度地採取氣候行動。
3.性別平等及公正轉型宣言(76國支持):婦女和女童充分、平等和有意義的參與和領導,承認所有婦女和女童在氣候行動(包括潔淨能源轉型)的決策、治理和融資等的重大貢獻。推動性別平等與公正轉型。


【附件二】巴黎協定第6.2條機制指引草案重點
 COP28決議:要求SBSTA於下次會議繼續審議相關事項。
一、重點摘要:主要討論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nternational Transferable Mitigation Outcome,ITMOs)授權方式與首次轉讓、ITMOs一致性檢查、機密資訊審查、與6.4機制登記冊互通性,低度開發國家和小島嶼開發中國家的特殊情況等議題
二、背景介紹:締約方得於自願參與的合作方法中,提供資金與技術給其他締約方(接受方)後,係透過減排專案產生的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TMOs)減量額度。
(一)用於NDC減免:接受方得依約定將ITMOs轉移給提出合作方案之締約方,使其用於履行NDC義務
(二)用於其它國際減緩目的(Other international mitigation purposes,OIMP)
(三)ITMOs交易額度除來自他國之ITMOs,亦可來自經授權A6.4ER的額度。
三、ITMOs授權方式(&7、&8、&9):明確(Clarifies)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TMOs)在「首次轉讓」之前必須獲得「授權」
(一)授權程序安排
1.單一流程和/或整體綜合授權(&7)
2.連續授權流程和/或各自獨立的授權(&8)
(二)授權要素(&10):鼓勵(Encourages)參與締約方酌情納入下列要素
1.合作方法:識別碼、名稱、參與締約方、持續時間、用於追蹤ITMOs變化的國際登記處。
2.授權:授權實體、授權日期、授權期限、授權方對首次轉讓的定義。
3.減排專案:標準與程序、計量單位和指標、專案類型、年份、部門。
4.其它事項:對全球排放減緩成果(overall mitigation in global emissions,OMGE)的貢獻,對調適活動所提供的貢獻。
(三)授權方式變更(&12):決定(Decides)對合作方法授權的任何變更不應適用於或影響已經「首次轉讓」的國際轉讓減緩成果。
四、首次轉讓:就ITMOs而言,只有在實施執行減排專案取得減緩成果後方可進行「首次轉讓」(&25)
(一)用於NDC和/或其它國際減緩目的(&14):決定(Decides)由第一個轉讓締約方於「首次轉讓」之前指定授權。
(二)僅用於其它國際減緩目的(&15):在同一個合作方法下,參與締約方應保持授權要素內容一致,然而參與締約方之間各自可酌情考慮要納入的授權要素。
(三)用於自願向調適活動貢獻(&16):將國際轉讓減緩成果匯入調適基金帳戶,視為「首次轉讓」。
(四)ITMOs取消(&17):不計入任何締約方NDC或用於其它國際減緩目的,視為「首次轉讓」。
五、一致性檢查(&26):係透過對締約方提交年度資訊的準確性和一致性進行一致性檢查。
(一)參與締約方在提交初次報告或更新初次報告內包含來自合作方法ITMO的活動資訊(&22)。
(二)不一致處理程序(&27):參與締約方提交需要修訂商定電子格式,並透過執行另一次一致性檢查來驗證一致性。
(三)關於任何ITMOs的報告資訊,將進行一致性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公開(&29)。
六、機密資訊審查(&31):請求(Requests)秘書處製訂並公佈必要的行政程序,包括第6條技術專家審查小組的具體行為準則,負責處理機密資訊。
七、與巴黎協定第6.4機制登記冊的互通性(&34):
(一)存取和查看授權A6.4ER的額度
(二)歷史記錄的活動數據
(三)轉讓經授權 A6.4ER:從第 6.4 條機制登記帳戶轉移到國際登記冊屬於特定締約方的帳戶部分
八、考量低度開發國家和小島嶼開發中國家的特殊情況(&32)


【附件三】巴黎協定第6.4條機制指引:有關第6.4條機制的規則、模式與程序之細部規則
 COP28決議:要求SBSTA於下次會議繼續審議相關事項。

一、清潔發展機制(CDM)造林與再造林活動之過渡:CDM下登記的造林與再造林專案活動與活動方案過渡到《巴黎協定》第6.4條機制並登記為該機制下活動之條件:
(一)過渡申請與期限:由專案參與者或其代表,於2024年6月30日前,向秘書處與CDM主辦國提出申請。
(二)須符合第6.4條規定:CDM造林和再造林專案活動或活動方案須符合《巴黎協定》第6.4條機制之規則、模式和程序,以及涉及移除活動的相關要求(如附錄二)。
二、調適基金貢獻之豁免:豁免在最低度開發國家之活動收益對調適基金之貢獻。
三、關於附錄一(第6.4條機制之方法學的制定與評估要求)與附錄二(第6.4條機制涉及移除之活動要求):要求監督機構(Supervisory Body)適用這些要求,並基於進一步工作檢視規定要求,詳細闡述與明確指引,以及酌情更新要求,並向CMA報告進度。
四、涉及森林之移除活動:請監督機構尊重《公約》森林部門十多年經驗,並考量CMA相關決議,視情況可徵求相關部門專家意見。
五、第6.4 條機制之登錄與A6.4ER授權:
(一)登錄的互通性安排:第6.4 條機制登錄,除能提取和查看有關授權A6.4ER持有量及其交易紀錄資訊外,應適用於所有登錄的互通性安排,使A6.4ER轉移到請求連接的參與締約方登錄處,以顯示其對A6.4ER之產生和/或取得、持有、轉讓、退役和/或取消之登錄透明度。
(二)發放A6.4ER時未提供授權聲明之處理:依據之前決議,機制登錄管理機構應在發放A6.4ER時,根據主辦國向監督機構提供的聲明,指定其授權狀態,並鼓勵主辦國在發放之前向監督機構提供有關A6.4ER授權的聲明。惟若發放時未提供任何聲明,機制登錄管理機構應指定減緩貢獻A6.4ER狀態。
(三)登錄前主辦國A6.4ER之用途授權:主辦國可在機制登錄交易之前或從機制登錄進行任何轉出之前,並依要求針對減緩貢獻A6.4ER(包括對調適基金貢獻抽成與全球排放整體減緩貢獻之額度註銷)進行對應調整後,可向監督機構提交聲明,授權將已繳交過減緩貢獻之A6.4ER用於實現NDC和/或其他國際減緩目的。並要求監督機構就此制定必要之執行指引,並向(2024年)CMA6報告。
六、要求附屬科學與技術諮詢機構(SBSTA)進行之工作:
(一)是否納入避免排放和加強保護活動:請SBSTA繼續審議第6.4條活動是否納入避免排放與加強保護活動。
(二)建議監督機構與活動主辦國之責任:請SBSTA就監督機構與活動主辦國的進一步責任提出建議,以利主辦國詳細制定並適用該機制的國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