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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28重要倡議與談判進展

  • 建檔日期:112-12-07
  • 點閱:13
  • 期數:1480

摘要:
1.重要倡議與活動
(1)2030年再生能源成長為3倍(增加2倍):由歐盟、美國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發起,共123國加入,目標2030年全球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較2022年增加2倍,同時減少未加裝減碳設備(unabated)之燃煤電力。
(2)核能承諾倡議:由美國發起,英、法、日、韓、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22國共同參與,承諾2050年全球核能裝置容量增加為2020年3倍(增加2倍),致力新核能技術開發(如SMR),以及推動國際金融機構將核能納入貸款項目。
(3)煤炭轉型加速器(Coal Transition Accelerator):由法國發起,加拿大、歐盟、英國、美國等國家共同參與,要求OECD制定「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衡量和評估私部門投資新煤炭相關專案之氣候與金融風險,以阻止民間金融機構支持燃煤專案。
(4)減少甲烷排放相關行動
A.甲烷與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高峰會: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美國與中國主辦,重點如下:
(A)全球甲烷承諾新加入成員:2021年以來已有150多國加入,本次會議期間新增土庫曼與哈薩克等4國。
(B)呼籲2035年第2次NDC,應涵蓋所有溫室氣體,而不僅是CO2:仍有部分國家(如中國)NDC僅涵蓋CO2。
(C)籌募甲烷排放減量資金:各國、慈善組織與私部門已承諾投入10億美元解決化石燃料、廢棄物與農業部門問題。
(D)石油和天然氣脫碳憲章: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與沙烏地阿拉伯發起,50家油氣公司(占全球石油產量40%以上,其中60%以上為國家石油公司)共同參與,承諾2030年結束燃除(routine flaring),並使上游甲烷排放接近零。
B.減少甲烷排放藍圖:世界銀行將在未來18個月啟動15項國家主導計畫,旨在減少水稻生產、畜牧業與廢棄物管理等活動之甲烷排放,並於2024年至2030年大幅提高公、私部門融資。
2.談判進展
(1)損失與損害基金
A.11/30通過「損失與損害基金」運作機制:暫委由世銀主辦4年,並請已開發國家帶頭出資,資助特別容易受到氣候變遷影響的脆弱國家(惟維持COP27決議方向,未明確定義脆弱性)。
B.各國累計捐款情形:共6.73億美元。
(2)第6.2條合作方法指引:持續協商中。
A.討論議題:就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TMO)之國際跨境轉讓相關議題,包括合作方法授權時間、內容、修訂與註銷ITMO。
B.爭點:對「合作方式」定義、允許用於NDC減量之授權形式(強制性或自願性)、可否修改ITMO授權等。
(3)第6.4條機制指引:持續協商中。
A.討論議題:避免排放與加強保護活動。
B.爭點:就新增「避免排放(emission avoidance)」指引有所爭議,部分締約方認為沒必要提供指引,因所有可能避免排放活動,已包含在減排或移除(emission reduction or removal)範疇內。
(4)第一次全球盤點報告:
A.目的:評估全球在實施巴黎協定的集體進展,做為各國制定2035年NDC(預計於2025年提交)參考。
B.盤點顯示:目前各國NDC承諾不足以限制溫升1.5℃,需在各方面採取更多行動。
C.首次全球盤點將於COP28作出結論:今年9月發布綜合報告,各國將依據綜合報告,於COP28會場檢討相對應的行動與承諾,刻正討論成果報告,僅完成部分內容討論,包含:序言、背景、調適與工具(有關損失與損害及因應措施部分)。

內參:
附件1、COP28重要倡議與談判進展
COP28訂於11月30日至12月12日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召開,本次討論重點在於檢討各國減碳承諾與作為,並據以提出加強建議。
壹、 聯合國就各國減碳承諾評估結果:以下就會前聯合國評估結果、各國立場與重要倡議進展摘要如下:
一、11/14 UNFCCC秘書處發布2023年NDC綜合報告(NDC Synthesis Report 2023)及長期低碳發展策略綜合報告(Long-term low-emission development strategies Synthesis Report)
(一)各國NDC承諾評估(主要國家NDC目標見表2):依據截至2023年9月25日各國提交最新NDC,203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將比2019年減少2.0%,相較去年評估略有改善(2022年評估減0.3%)。惟IPCC建議,至2030年全球排放需較2019年減43%,才能限制溫升1.5℃。。
表1 NDC綜合報告版本評估2030排放效應比較表
NDC綜合報告版本 2022年10月版本
(10/26發布) 2023年11月版本
(11/14發布)
涵蓋締約方數 193
(針對2022年9/23前提交之最新版NDC) 195
(新增梵蒂岡、亞塞拜然;針對2023年9/25前提交之最新版NDC)
估計NDC之 2030全球排放效應 與2010比 10.6% 8.8%
與2019比 - 0.3% -2.0%
可能峰值 2030前 2030前
資料來源:https://unfccc.int/news/new-analysis-of-national-climate-plans-insufficient-progress-made-cop28-must-set-stage-for-immediate
表2、主要國家NDC(目標皆未更新)
國家 2030NDC
歐盟 較1990減55%
(德國:較1990減65%)
英國 較1990減68%
美國 較2005減50-52%
日本 較2013減46%
(並朝向減50%)
澳洲 較2005減43%
南韓 2030(淨排放)較2018(總排放)減40%
中國大陸 2030前達碳峰值,碳密集度較2005減65%以上
印度 2030排放密集度較 2005減45%
資料來源:https://www.climatewatchdata.org/2020-ndc-tracker。
(二) 2023年長期策略綜合報告 (LT-LEDS Synthesis Report)研析:綜整各締約方提交UNFCCC之2050年長期低碳發展策略計畫。報告顯示,若已提交之所有長期策略(共68份,涵蓋75個締約方)都按時全面實施,這些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截至2050年可能比2019年減少約63%。現階段的長期策略(代表《巴黎協定》的75 個締約方)占全球GDP的87%、2019年全球人口的68%、以及2019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77%左右。然而,報告亦指出,許多淨零目標仍然不確定,且會耽誤需要現在立即採取的關鍵行動。
表3、歷年長期策略綜合報告評估結果比較
NDC綜合報告版本 2022年10月版 2023年11月版
涵蓋締約方數 62
(針對2022年9/23前提交之最新版長策53份) 75
(針對2023年9/25前提交之最新版長策68份)
2050整體排放效應評估 提交長策國 與2010比 -66% -60%
與2019比 - 68% -63%
提交長策國 +
未提交長策國之NDC長期目標資訊後之評估 與2010比 -61% -60%
與2019比 -64% -64%

二、第一次全球盤點(Global Stocktake)報告提出初步建議
(一)辦理目的:旨在評估全球在實施巴黎協定方面的集體進展,以為各國下一次NDC提升制定提供資訊。
(二)第一次全球盤點:依據巴黎協定第14條全球盤點(Global Stocktake)規定應在2023年進行第一次全球盤點,以利盤點結果供各國更新與加強下次之2035年NDC(預計應於2025年提交)之參考資訊。
1.全球盤點時間:2021年 11 月COP 26 ~ 2023 年COP 28,為期2年,之後每五年進行一次。
2.分三階段進行:
全球盤點階段 盤點重點 盤點進展
收集與準備資訊階段
( 2021年11月~2023年6月) 主要透過網站收集,來源包括國家氣候計畫、科學研究(如IPCC報告)、國家報告(包括透明度報告)等,於2021年11月COP26啟動。 已完成
技術評估階段 (2022年6月~2023年6月) 1. 共舉行3次技術對話:已於2023年6月波昂會議完成第3次技術對話。
2. 技術對話三主題:減緩、調適、實施與支持手段。
3. 考慮解決社會與經濟後果及應對措施影響的努力:以利避免、最小化及解決與氣候變遷影響相關的不可避免損失與損害。 2023年9/8公布第一次全球盤點技術對話綜合報告。
提出盤點重要結果階段
(2023年COP28) 1. 將提出並討論技術評估結果,找出提升氣候行動與國際支持的機會。
2. 全球盤點旨在提高行動雄心並支持集體應對氣候變遷,而不是關注個別國家或國家集團。
3. 全球盤點產出將包括所有主題領域的關鍵政治訊息與建議、最佳實踐、新機會與經驗教訓,而不是政策規定性。
4. 預計將在第5次CMA會議(2023 年 11 月)上進行。 於2023年6月波昂會議談判,請各締約方於9/15前提交全球盤點產出要素意見並請秘書處提出綜整報告(已於10/4公布)。
(三)預期第一次全球盤點結果,將更加凸顯迫需彌補目標差距問題:
1. 9/8 UNFCCC公布第一次全球盤點「技術對話綜合報告」,警示世界尚未達到遏制全球暖化的目標,需在各方面採取更多行動:目前各國NDC承諾不足以將溫升限制在1.5℃,估計實現目標,至2030年需進一步減少20-23 Gt碳排,並於2050年前達全球淨零排放。
2.10/4 UNFCCC公布各國對「全球盤點主要建議之綜整報告 (Synthesis Report: Views on the elements for the consideration of outputs component of the first global stocktake) 」:為控制溫升,2030年全球碳排放須較2019年減43%,2035年減60%,2050年減84%。建議弭平目標落差對策如下:
(1)化石燃料:包括2025年淘汰不具效率化石燃料補貼,2030年停止化石燃料探勘,2040年逐步淘汰未加裝減碳設施(unabated)的燃煤發電,2040年逐步淘汰使用化石燃料。
(2)再生能源:2030年裝置容量增加2倍。
(3)氫能:2030年加倍低碳氫生產。
(4)運輸:2040年所有新輕型車皆為潔淨車輛(先進市場目標年為2035年)。
(5)損失與損害基金:每年提供2,000億- 4,000億美元幫助氣候受害者。
3.預期COP28焦點議題:為彌補目標差距,預期提升氣候目標、加速能源轉型(包括化石燃料與再生能源)與擴大資金提供等,將為COP28焦點議題。
貳、各國對COP28重要議題之初步立場(如表1所示)
一、提升氣候目標議題:
(一)IPCC建議減排路徑:依據IPCC AR6報告建議,為達成1.5°C目標,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需較2019年減少43%,2035年則須減少60%,因此現在是決定性的十年。
(二)各國立場:於9月召開之G20(涵蓋全球80%排放)領袖峰會,對於已開發國家提出之2035年減排60%目標提議,遭俄羅斯、中國、沙烏地阿拉伯、印度等國反對,未能達成共識。預期於COP28可能也難以達成共識。
二、逐步減少/淘汰化石燃料:
(一)背景:
1.2017年斐濟COP23:加拿大與英國倡議成立「脫煤者聯盟(Powering Past Coal Alliance)」,為首個逐步淘汰化石燃料倡議。
2.2021年英國COP26:丹麥倡議成立「超越石油與天然氣聯盟(Beyond Oil and Gas Alliance)」,將淘汰範疇由煤炭擴及油氣。另本次會議決議通過逐漸減少(phase-down)未加裝減碳裝備(unabated)燃煤發電(原提案「淘汰(phase-out)」,因印度、中國反對未通過)。
3.2022年埃及COP27:作為2023年G20主席國之印度改變立場,提案「逐步減少(phase-down)所有化石燃料」,並獲歐盟與小島嶼國等80多國支持,惟因沙烏地阿拉伯等油氣產國與中國等國家反對且在COP27埃及主席運作下,未將該措辭納入決議文草案,最後通過之決議文仍維持COP26之減煤決議。
4.2023年杜拜COP28:由油氣產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任主席國,其任命之COP28主席Sultan Ahmed Al Jaber,除任該國工業暨先進技術部長外,並任阿布達比國家石油公司ADNOC的執行長與再生能源公司Masdar主席。Al Jaber兼石油公司經營者身分,使其COP主席任命令各界擔憂將影響COP28推動能源轉型談判。al-Jaber曾呼籲COP28將聚集包括化石燃料產業在內的所有利害關係人,並曾表示逐步減少化石燃料是不可避免的。
3.各界認為COP28為各國政府加速行動限制全球暖化的關鍵機會,但各國在未來化石燃料議題,仍意見分歧。惟各國仍希冀於COP28就逐步減少/淘汰化石燃料議題能達成協議。
(二)各國立場:在9月具指標性的G20(包括沙烏地阿拉伯與俄羅斯等油氣產國)領袖會議,各國未能對減少化石燃料達成共識下,代表各國在化石燃料議題上,仍意見分歧,預期逐步減少/淘汰所有化石燃料,可能是COP28最棘手議題。
1.阿聯酋等油氣產國或依賴化石燃料國家:主張持續使用化石燃料並使用CCS減少排放。
2.歐盟與氣候脆弱等國家:
(1)馬紹爾群島等氣候脆弱國家:於9月聯合國氣候峰會上,懇求富裕國家放棄污染燃料並投資再生能源。
(2)法國、肯亞、智利、哥倫比亞、吐瓦魯、萬那杜等17國:於9月呼籲逐步淘汰化石燃料,並限制碳捕捉技術的使用。其聲明表示,不能用碳捕捉技術為化石燃料擴張開綠燈。
(3)歐盟:歐盟原本支持逐步淘汰化石燃料且CCS扮演有限角色之立場,惟為達成會員國一致共識,於10/16歐盟理事會通過弱化之立場,支持全球逐步淘汰未加裝減碳裝備(unabated)之化石燃料立場。
(4)美國:曾表示支持逐步淘汰未加裝減碳裝備(unabated)化石燃料。
(三)10/30 COP28會前會之各國立場:在阿布達比舉行,約有70位部長與100位代表出席。為解決有關未來化石燃料歧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COP28主席Sultan al-Jaber敦促各國在COP28之前尋求共同點,提出能在各方之間達成一致、共同立場與共識的解決方案。惟此會未取得任何突破,但應有助於各國瞭解彼此立場,作為尋求妥協的第一步。各國主要立場如下:
1.歐盟與氣候脆弱國家:希望COP28談判達成配套措施以加速減少排放,包括承諾 2030年全球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增加2倍並逐步淘汰未加裝減碳設備(unabated)化石燃料。認為若各國不同意淘汰導致氣候變遷的污染能源,僅同意擴大潔淨能源規模是不夠的。
2.沙烏地阿拉伯、俄羅斯與其他依賴化石燃料國家:抵制歐盟與氣候脆弱國家上述提議,並堅持保留化石燃料的角色。
三、增加再生能源:
(一)大多數主要經濟體已同意此目標:包括G20(包括中國、美國與印度等國)、歐盟與COP28主席等,皆支持2030全球再生能源增加2倍(達11TW),預期於COP28可能較易獲得各國共識。惟歐盟與氣候脆弱國家希望能同時搭配2030年逐步淘汰unabated化石燃料承諾。
(二)預計於COP28領袖峰會將啟動再生能源承諾倡議:歐盟、美國與阿聯酋目前正召集各國加入2030年再生能源容量增加2倍並逐步擺脫煤炭的倡議,預計於12/1-2舉行之領袖峰會(World Climate Action Summit)上啟動。目前有60多國表示支持,包括奈及利亞、南非與越南等部分主要新興經濟體,澳洲、日本與加拿大等已開發國家,以及秘魯、智利、尚比亞與巴貝多等國。簽署國並亦承諾2030年全球能源效率提高一倍(達每年4%),同時增加使用再生能源必須伴隨減少unabated燃煤電力,並包括終止對新燃煤電廠融資。



表4、各國對相關焦點議題之立場
相關議題 目前各國家集團立場 COP28主席國阿聯酋 中國
G7 領袖峰會
(5月) G20 領袖峰會
(9月) 歐盟
(10月) 非洲氣候峰會 (9月) COP28
主席 氣候特使
提升氣候目標 呼籲各國承諾
 2025年前達排放峰值與2050淨零
 強化NDC與長期策略  約2050年或之前實現全球淨零排放/碳中和,同時考量國情
 未通過2035年排放(較2019)減60%提議 - - - -
增加再生能源 承諾加速擴建再生能源 根據國情,努力於2030全球再生能源增加2倍 2030再生能源增2倍,能效提高1倍 - 2030全球再生能源增加2倍,能效提高1倍 在考慮國情下,對制定全球再生能源目標持開放態度
減少/淘汰化石燃料 承諾加速淘汰unabated化石燃料 根據國情,加速逐步減少unabated燃煤發電,並支持公正轉型 全球逐步淘汰無減碳裝置(unabated)化石燃料,並在本十年達消費峰值 減少化石燃料,未達共識 支持透過CCS淘汰化石燃料排放 再生能源間歇性與儲能等關鍵技術不成熟,意味世界須繼續依賴化石燃料保障經濟成長,完全淘汰是不切實際
擴大供資 已開發國今年將兌現1,000億美元資金承諾 需向開發中國提供低成本與永續融資,以支持其低碳轉型 呼籲提升努力從各種來源籌資支持氣候行動 建議新的全球碳稅與改革國際金融機構,以利資助氣候變遷行動 - -


(四)擴大對開發中國家提供氣候資金:預期資金仍將是COP28最具爭議議題
1.氣候資金承諾:預期今年已開發國家終將兌現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承諾 。惟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不足以支持開發中國家實施其NDC。據研究顯示,儘管非洲遭受氣候變遷嚴重影響,每年應對氣候變遷需近3,000億美元,但僅收到約12%資金。
2.「損失與損害基金」之新供資安排與基金運作:
(1)背景:於COP 27通過建立「損失與損害基金」,以助易受氣候變遷不利影響的開發中國家應對損失與損害。同時,並成立過渡委員會(Transitional Committee)負責關於基金之新供資安排與基金運作,以提出建議供COP 28審議。
(2)過渡委員會議:歷經近1年共5次會議,11/3委員會終就基金形式勉強達成初步協議(重要議題各國立場如表2),但有委員表示,於COP28高層級談判可能重新討論。而於11 /4提出建議文本草案初稿 ,將提交第5屆巴黎協定議約方會議(CMA5)審議。草案重點 包括:
A.將設立基金董事會:管理與監督基金運作。
B.基金將暫委由世界銀行主辦4年:以利之後基金能獨立運作。
C.基金供資來源:請已開發國家繼續帶頭提供財務支持,並歡迎其他國家提供支持。基金將每4年進行一輪募款(如同綠色氣候基金),但捐助者可隨時捐款。資金亦可來自私營部門或創新來源(但未具體說明來源)。
D.基金資助對象:特別容易受到氣候變遷影響的開發中國家。(維持COP27決議之類似措辭,且對脆弱性尚無一致定義)
3.各國立場:
(1)77國集團(G77) +中國:目標是保持團結一致立場,呼籲氣候災損重建基金適用所有開發中國家,而非美國與已開發國家主張只讓小島與未開發國家適用。堅持各種應對氣候措施不能被當成貿易壁壘的藉口或淪為變相不公。
2.中國:堅決主張如美國等富裕國家應貢獻更多經費協助開發中國家,並以各項國際協議與指標堅持自身屬於後者,而與美方有所分歧;美國認中方也應成為應對氣候的出資方。

表5、各國對「損失與損害基金」議題之立場
主要議題 已開發國家立場 開發中國家立場 過渡委員會
談判結果
基金委由世銀主辦
(世銀位於美國華盛頓特區總部,美國是最大股東,行長由美國任命。)  美國等已開發國家希望基金由世銀主辦,認為設立新的獨立基金比讓世銀託管基金需要更長時間。  反對世銀主辦,認為是美國在攫取權力,且世銀行動過於緩慢、效率低落、不負責任,缺乏應對氣候變遷的組織文化。
 最後,雖同意世銀暫管,但對世銀收取高昂主辦費與美國對世銀的意識形態影響仍持保留態度。 基金將暫委由世銀主辦4年,以利之後基金能獨立運作
基金供資來源  希望將責任擴大到仍被歸類為開發中國家的富裕國家,如新加坡、卡達與沙烏地阿拉伯。
 美國要求削弱已開發國家向該基金捐款的責任。  開發中國家希望強調由UNFCCC界定之已開發國家負責向該基金捐獻。 請已開發國家繼續帶頭供資,並歡迎其他國家提供
基金資助對象  已開發國家希望根據脆弱性分配資金  開發中國家認為它們都特別脆弱。
 擔心,實際上脆弱性標準意味資金將僅限於低度開發國家與小島嶼開發中國家。 資助特別容易受到氣候變遷影響的開發中國家(未明確定義脆弱性)

參、重要倡議:
一、再生能源承諾倡議 :12/2發起
(一)發起國:歐盟、美國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二)倡議承諾:2030年再生能源成長為3倍(增加2倍),並承諾2030年全球能源效率提高一倍(達每年4%),同時增加使用再生能源必須伴隨減少unabated燃煤電力,包括終止對新燃煤電廠融資。
(三)參與國:118國承諾在2030年將全球再生能源產能增加兩倍,為獲得最廣泛支持的措施之一,以此作為削減化石燃料占比的途徑。支持者包括巴西、奈及利亞、澳洲、日本、加拿大、智利和巴貝多。儘管中國和印度已表示支持2030年將再生能源增加兩倍,但皆未支持整體承諾,不支持減少化石燃料使用。
二、核能承諾倡議 :12/2發起
(一)發起國:美國。
(二)倡議承諾:承諾2050年全球核能裝置容量增加為2020年3倍(增加2倍)目標,以及國際金融機構將核能納入貸款政策。
(三)參與國:由美國發起,其他參與國包含:保加利亞、加拿大、捷克、芬蘭、法國、加納、匈牙利、日本、韓國、摩爾多瓦、蒙古、摩洛哥、荷蘭、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瑞典、烏克蘭、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英國等。
(四)宣言重點:
1.推動考量
(1)核能對實現全球淨零目標與永續發展目標7,具關鍵作用。
(2)應用原子科學技術對監測與因應氣候變遷具重要性,且國際原子能總署扮演重要角色。
(3)核能為第二大潔淨可調度之基載電力,有助提升能源安全。
(4)依據OECD與世界核能協會(World Nuclear Association)研究, 2050年全球核能裝置容量須增加2倍,才能實現全球淨零排放;另IPCC研究亦指出,在1.5°C情境下,2020年至2050年,全球核能裝置容量約需增加2倍。
(5)至於國際能源機構(IEA)研究則顯示,2050 年淨零情境下,2020年至2050年核電須增加1倍以上,如減少核電將使實現淨零排放更加困難,成本亦更高。
(6)新核能技術使用土地較少與可設置在需要場所,且可與再生能源進行搭配,並有助支持難減部門去碳化。
(7)國際原子能總署已協助會員國永續地將核電納入國家能源規劃,如:要求遵守最高核安標準,並透過Atoms4NetZero倡議,為利害相關人提供專業知識交流機會。
(8)為達1.5°C溫升目標所需新增核能裝置容量,融資確保十分重要。
(9)核能發電進一步推動需要高層政治參與。
2.參與國承諾
(1)依據各國國情,共同努力推動2050年核能裝置容量較2020年增加2倍目標。
(2)確保各國國內核電廠運作符合運轉安全(safety)、永續性、安全防護(security,主要針對關鍵基礎設施之安全防護)與防止核武擴散之最高標準,並確保核廢料長期管理。
(3)動員核電投資,包括:創新融資機制。
(4)邀請世界銀行、國際金融機構、區域開發銀行將核能納入其組織能源相關貸款政策,並鼓勵區域機構向核能提供財務支持。
(5)支持核能發電機組研發與設置,如:SMR與其他前瞻核能機組,以及更廣泛工業去碳化應用,如:氫氣或合成燃料生產。
(6)促進有彈性的供應鏈(包含燃料供應鏈)。
(7)在技術可行與經濟有效下,考量國情延長核電廠使用年限。
(8)支持在運轉安全、永續性、安全防護、防止核武擴散之最高標準前提下,發展新民用核能用途;
(9)鼓勵私部門、非政府組織、開發銀行、金融機構提出補充承諾。
(10)每年於COP締約方會議,檢討前述承諾推動進展。
三、停止對燃煤電廠的民間融資 -煤炭轉型加速器(Coal Transition Accelerator):
(一)發起國:法國
(二)參與成員:加拿大、歐盟執委會、印尼、馬來西亞、塞內加爾、英國、美國、越南以及Powering Past Coal Alliance(PPCA)等。
(三)倡議承諾:旨在分享專業知識,制定新政策,包括透過最佳實務與經驗,並尋找新的公、私融資來源,促進從煤炭到潔淨能源的公正轉型。包含3項重點:
1.世界銀行將制定一項降低開發中國家與新興市場潔淨能源投資成本之戰略。
2.煤炭轉型委員會(Coal Transition Commission)將提出解決方案,以尋求新的公、私資金來源,加速未加裝減碳技術的煤炭轉型。
3.經合組織(OECD)將在IEA的支持下制定一項「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用於衡量和評估私部門投資新煤炭所帶來的氣候與金融風險。
四、全球甲烷承諾推展
(一)背景:
1.自2021年以來已有150多國加入美國與歐盟主導的全球甲烷承諾(Global Methane Pledge)倡議,承諾2030年全球甲烷排放較2020年減少30%,但少有國家詳細說明如何實現目標。
2.阿聯酋一直呼籲油氣產業至2030年逐步淘汰甲烷排放,並希望達成最終協議,其中包括將過去承諾轉化為行動的堅定計畫。除遊說各國政府外,阿聯酋也一直敦促獨立的與國家的油氣公司至2030年消除常規燃燒。
3.鑒於COP28的成功將取決於中國和美國之間的合作。COP28主席Sultan al-Jaber致力於促進兩國外交,幫助協調重大甲烷減排承諾 。11/14中美發布加強合作應對氣候危機的陽光之鄉(Sunnylands)聲明,其中有甲烷方面,兩國將針對甲烷等其他非CO2排放加速具體行動,將啟動甲烷技術合作小組;將減少甲烷納入其2035年NDC目標等。並將與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於COP28期間舉辦甲烷與非CO2峰會。
(二)12/2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美國與中國主辦「甲烷與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高峰會」(Methane and Non-CO2 Greenhouse Gases Summit):重點如下。
1.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呼籲2035年NDC應涵蓋所有溫室氣體,而不僅是CO2:呼應11月美國與中國簽署陽光之鄉(Sunnylands)聲明中之承諾。
2.籌募甲烷排放減量資金:自COP27以來,已由各國、慈善組織與私部門籌集10億美元用於減少甲烷排放。並實際解決化石燃料、廢棄物與農業部門問題。(各國與慈善機構先前已承諾投入約2億美元用於解決甲烷問題)
3.土庫曼、哈薩克、安哥拉、肯亞和羅馬尼亞加入全球甲烷承諾。
4.美國宣佈削減甲烷計畫:拜登政府宣布打擊美國石油和天然氣產業甲烷排放的最終規則,這是控制導致氣候變遷的排放的全球計畫的一部分。
5.推出「石油和天然氣脫碳章程」以加速氣候行動
(1)發起與參與企業:COP28主席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與沙烏地阿拉伯宣布50家石油及天然氣公司已加入《石油和天然氣脫碳章程》(Oil and Gas Decarbonization Charter, OGDC),致力於產生大規模影響並加快產業內氣候行動的全球產業章程。(簽署公司占全球石油產量的40%以上,其中國家石油公司占簽署公司的60%以上,是有史以來承諾脫碳倡議的國家石油公司數量最多的一次)。
(2)承諾:最遲2050年實現淨零運營,2030年結束例行燃除(routine flaring),並使上游甲烷排放接近零。同意繼續致力於產業減量最佳做法和一系列關鍵行動,包括:投資未來的能源系統(包括再生能源、低碳燃料和負碳技術),提高透明度(加強排放及減量績效和進展的測量、監測、報告和獨立核查),加強與更廣泛的產業最佳實踐的結合,減少能源貧窮並提供安全且負擔得起的能源以支持所有經濟體的發展。
(三)減少甲烷排放藍圖 :
1.世界銀行推出為期18個月的減少甲烷排放藍圖,其中將制定15項國家計畫,旨在減少水稻生產、畜牧業和廢棄物管理等活動中的甲烷排放。旨在減少至少1,000 萬噸甲烷(投資期限內)。
2.世銀也將支持甲烷排放量呈指數級增長的早期干預措施,透過分析為制定政策與國家參與提供資訊,並釋放融資。2024年至2030年間,世界銀行預計將透過公、私部門大幅增加融資,減少甲烷排放。
3.世界銀行正在啟動兩個加速甲烷行動的夥伴關係平台:全球甲烷減排發展平台(Global Methane Reduction Platform for Development, CH4D),做為農業和廢棄物甲烷減排中心,以及全球燃燒和甲烷減排夥伴關係(Global Flaring and Methane Reduction Partnership, GFMR)專注於減少石油和天然氣行業的甲烷洩漏。
肆、談判進展:
一、損失與損害基金:
(一)通過「損失與損害基金」運作機制:基金暫委由世銀主辦4年,並請已開發國家帶頭出資,資助特別容易受到氣候變遷影響的脆弱國家(惟維持COP27決議方向,未明確定義脆弱性)。
(二)各國累計捐款情形:共6.73億美元。
1.11/30捐款情形:約4.29億美元。包括歐盟2.25億歐元(含德國1億美元);阿拉伯聯合大公國1億美元;英國6000萬英鎊(約7,500萬美元);日本1000萬美元;美國承諾向新基金提供1,750萬美元(尚待國會批准),並向其他損失與損害財務機制額外提供700萬美元。
2.12/1捐款情形:約2.44億美元(2.25億歐元)。包括義大利1億歐元(約1.08億美元);法國最多1億歐元(約1.08億美元);荷蘭1,500萬歐元(約1,626萬美元)和加拿大1,600萬加元(約1,180萬美元)。
二、第6.2條合作方法指引:持續討論決議草案文本中授權章節,包括合作方法授權時間、內容、修訂和撤銷、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TMO)和實體的部分。各國討論議題包括:先釐清「合作方式」定義;授權形式應是強制性、自願性;對於各方是否可隨時或在有條件下修改ITMO的授權;ITMO授權之撤回;紀錄ITMO授權之時間等。
三、第6.4條機制指引:持續討論決議草案文本有關「避免排放(emission avoidance)和加強保護活動」章節。大多數締約方反對提及避免排放,並支持在本屆會議上結束此項討論。部分締約方認為沒必要提供進一步指引,因所有可能避免排放活動的例子可能已包含在減排或移除(emission reduction or removal)範疇內。
四、全球盤點:
(一)討論文本內容:以既有商定文本為基礎進行討論,以完成以下架構:
1.序言:部分開發中國家集團呼籲納入永續發展目標及與永續發展相關的協議,強調需納入《公約》和《巴黎協定》相關原則和規定。部分已開發國家不同意而偏向簡短序言。
2.背景與跨領域考量:對如何代表現有最佳科學(包括IPCC)各方意見分歧。各國建議應額外提及人權、原住民、性別、世代公平和發展權等。
3.調適:一致認為需改進整體敘述,以反映努力作為,並結合支持調適的關鍵對策(如整合的解方)等。
4.工具之損失與損害及回應措施:其中有關損失與損害之各國意見如下。
(1)開發中國家:
A.提議利用兩年期透明度報告(BTR)衡量和監督損失與損害的程序。惟部分已開發國家不同意。
B.歡迎對該基金的初步承諾和資助安排,並呼籲在初始資本化階段後增加資源。強調損失與損害融資應是新的、額外的、可預測和永久性的。一開發中國家集團建議至2030年將規模擴大到每年1000億美元。
(2)已開發國家:建議進一步提及供資安排,並確保各種安排的互補性和一致性。亦指出需要納入新的創新資金來源和擴大捐助基礎。
(3)在一開發中國家集團支持下,部分已開發國家呼籲更多關注緩發事件,特別是海平面上升,包括其對海洋權利和國家地位的影響。
(二)尚有加強氣候行動國際合、指導與前進方向、其他需考慮的問題等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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