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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通過要求企業揭露與氣候相關風險規則,惟並未納入範疇3:

  • 建檔日期:113-03-21
  • 點閱:16
  • 期數:1489

摘要:

1.2022年3月SEC提出氣候資訊揭露規則草案,內容涵蓋範疇3揭露:要求上市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揭露可能影響其業務的氣候相關風險,以提供投資人具一致性、可比性與可靠性資訊。
2.企業多反對揭露範疇3排放,主要理由如下:
(1)法律面:SEC無權要求揭露非上市公司資訊。
(2)成本面:對企業負擔過大,現階段尚不符合成本效益。
(3)效益面:
A.對投資人參考價值有限:數據可靠性不高(資料蒐集困難、方法學不明確)。
B.排放重複揭露: 85%至90%排放量已依EPA規範揭露(Greenhouse Gas Reporting Program, GHGRP)。
3.本次版未納入範疇3揭露考量:強制要求全面揭露恐遭企業提起訴訟(2024年1月加州相關商會已針對加州氣候揭露法規提出訴訟),並影響SEC規則制定權威性。

內參:
3/6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投票通過要求上市及公開發行企業揭露與氣候相關風險的規則

一、背景:
(一)2022年3月SEC針對美國上市及公開發行企業提出氣候資訊揭露規則草案,將其氣候相關之排放、風險及低碳經濟轉型投資等資訊的揭露標準化,提供投資人更一致、具可比性及可靠的訊息,以協助其進行投資決策。
(二) 2023年11月路透社報導:SEC告訴遊說者和企業高管,正在考慮淡化規定。部分SEC官員擔心,強制要求全面揭露更易受到法律挑戰,若法律挑戰成功,可能使SEC在制定其他規則時束手束腳。
(三)草案發布後,委員會考慮超過24,000封有關規則提案的回應、評論後,於今年3月6日正式發布並投票通過最終規則(final rules)。
(四)2023年加州通過新的全面氣候揭露法規,要求該州企業最早於2027年揭露範疇3排放量。惟2024年1月美國商會、美國農業局聯合會和數個加州商業團體,向洛杉磯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聲稱此類首創法律將為企業帶來巨大成本,並透過強制揭露而違反美國憲法的言論自由保護,並稱該法無效,因屬國家排放法規。
二、通過規則重點摘要:
(一)企業(registrant)需揭露:
1.營運層面:對業務策略、業績或財務狀況產生(或潛在)實質影響(material impact)的氣候相關風險資訊(如企業為調適或減緩(mitigate or adapt)所採取的活動等)。
(1)揭露位置:委員會提議將氣候相關揭露納入以下,最終揭露位置由企業自行決定:
A.《證券法》(Securities Act)或《交易法》(Exchange Act)的註冊聲明 。
B.《交易法》年度報告中(獨立章節「氣候相關揭露」)。
C.財務報表。
(2)重大性鑑別標準:需針對具體事實進行定量與定性考慮,尚在擬定中。
(3)關於氣候相關風險對策略、商業模式與前景的影響,如:
A.業務運營(產業類型、地址等)。
B.產品或服務。
C.供應商、採購商或簽屬重大合約者(在已知或合理可用的範圍內)。
D.減緩或調適氣候相關風險的活動(採用新技術或新製程)。
E.研究與開發支出。
F.其餘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4)過渡計劃(非強制)
(5)情境分析(非強制)
(6)內部碳定價(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價格及其總價)
(7)治理:董事會對氣候相關風險的監督、管理在評估企業實質的氣候相關風險中扮演的角色。
(8)風險管理:於評估或管理重大氣候相關風險的流程。
(9)預期及已達成目標:揭露對企業的業務、經營業績或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或合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目標或目的。
(10)溫室氣體排放(僅絕對排放 ):當企業認定為重大時,需揭露範疇1及/或範疇2 。並依企業類型分階段實施,包括:
A.大型企業:大型優先申報公司(Large Accelerated Filer (LAF),流通市值超過7億美元)自2026年起適用,2029年起提供有限保證之驗證報告,2033年提供合理水準之驗證報告。
B.中型企業:優先申報公司(Accelerated Filer (AF),流通市值7,500萬至7億美元)自2028年起適用,2031年起提供有限保證之驗證報告。
C.豁免公司:小型申報公司(SRC)、新興成長公司(EGC)和非優先申報公司(NAF)。
D.揭露和財務報表影響查核(Audit):大型企業LAF自2025年,中型企業AF自2026年,其他企業(SRC、EGC和NAF)自2027年起適用。
2.財務層面:由於惡劣天氣事件與其他自然條件(例如洪水、乾旱等)產生的成本、支出、費用和損失,須遵守適用的1%和最低揭露門檻,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
(二)通過之規則將於《聯邦公報》發布60天後生效。
(三)範疇3揭露規範爭點:
1.支持者論點:
(1)將為投資者提供具體指標來評估企業面臨的轉型風險。
(2)部分國家表示已將範疇3納入投資決策。
(3)國際大廠(如Amazon、Microsoft)表示已揭露部分活動的範疇3數據,並對規範揭露範疇3表示支持。
2.反對者論點:
(1)揭露範疇3可能會降低企業外包給第三方的意願。
(2)SEC無權要求揭露企業價值鏈中非上市公司的資訊。
(3)基於其數據可靠性可能不高(資料蒐集困難、方法學不明確),範疇3對投資者的價值有限。
(4)揭露範疇3對企業負擔過大,現階段尚不符合成本效益。
(5)由於美國企業85%至90%的排放量已經根據EPA的溫室氣體報告計畫(Greenhouse Gas Reporting Program, GHGRP)揭露 ,因此此要求是不必要的(預計有365家企業將重複報告)。
三、立即面臨來自10個州的法律挑戰:規則通過後,美國十個州立即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規定,指控該規則超越其法定權力。

資料來源:
1. The Enhancement and Standardization of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for Investors,2024年3月6日 https://tinyurl.com/45crnv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