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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新加坡公布該國之國際碳權(ICC)認可標準

  • 建檔日期:1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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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背景說明:新加坡規劃自2024年起分階段調升碳稅(目前每公噸碳排放5星幣2024年25星幣2030年50-80星幣),並允許企業使用國際碳權(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 ICC)抵換5%排放量。
2.國際碳權(ICC)認可標準:
(1)碳權來源:僅限與新加坡簽訂碳權協議之國家或核發自願減量額度之國際獨立機構(如Gold Standard、VCS)購買ICC。
(2)產生期間:應與NDC期程一致(第1次NDC期程為2021年至2030年,第2次NDC為2031至2035年(2025年底提交))。
(3)碳權移轉對應調整:ICC地主國須配合於國家清冊進行對應調整,以避免重複計算。
3.面臨挑戰:ICC供給可能無法滿足企業需求,主因部分簽約國家碳權交易機制尚未建立(如越南)、ICC供給時程未定(如迦納)、其他國際買家競爭等問題。

內參:
一、背景說明:
(一)氣候目標:2022年11月新加坡向UNFCC提交2030年國家減量目標第二次更新與新加坡長期低碳排放發展戰略(LEDS)增補,承諾在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提前達峰值,排放達約60 Mt)減至6,0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並在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原承諾2030達排放峰值,2050峰值減半(排放約達33Mt),本世紀下半葉達淨零)。
(二)碳稅徵收:
1.開始時間:2019年1月1日
2.法源依據:碳定價法案(Carbon Pricing Act, CPA)
3.主責單位:國家環境局(National Environment Agency, NEA)
4.徵收對象:
(1)國內每年排放2.5萬公噸以上溫室氣體的設施,包括發電廠和大型製造商等。此排放源認定排除範疇二和三(間接排放和其他間接排放)、交通運輸、及UNFCC認定之陸地活動排放。
(2)徵收對象共約50個設施,包含製造、電力、廢棄物處理、和水部門,佔全國碳排80%。
5.碳稅金額:
(1)2019-2023年:每公噸溫室氣體5星幣(約新台幣115元)。
(2)明(2024)年起:碳稅將調高至每公噸25星幣(約新台幣575元)。
(3)2026-2027年:調漲至45星幣(新台幣1035元)
(4)2030年:增加至50星幣(約新台幣1150元)到80星幣(約新台幣1840元)。
6.碳稅抵消方案:
(1)過渡期框架(Transition Framework):此為類似歐盟、南韓和美國加州的配額(allowance)制度。以國際效能標準為基準來判斷每個設施的去碳表現,然後授予每個設施一定比例之配額數量,並做定期審查。
(2)國際碳權框架(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 Framework, ICC Framework)
二、國際碳權框架下之ICC合格標準:
(一)目的與內容:為減輕企業負擔與促進良好監管的碳市場發展,自2024年起,國內應稅設施獲准可使用高質量的國際碳權,抵消至多5%的應稅排放量。
(二)與《巴黎協定》第六條規定相符:ICC Framework必須與《巴黎協定》第六條規定保持一致,使新加坡在此國際規範下與其他國家進行合作、國際碳權移轉等。《巴黎協定》第六條 的規定包括:
1.「各國自願合作框架」:各國能自行與他國合作,以推進國家自主貢獻(NDC)和全球氣候目標。
2.「國際碳權轉移」:一國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必須依該國的國際碳權轉移而做調整,以避免重複計算買賣雙方國家之減碳量。
3.「碳權有效期限」:各國不得使用當下NDC期限之外的碳權。應與NDC期程一致(第1次NDC期程為2021年至2030年,第2次NDC為2031至2035年(2025年底提交))。例如,各國2030年的NDC期限為2021-2030年,因此各國不應交易2020年之前的碳權。
圖1:巴黎協定第6條碳市場機制
資料來源:https://www.ecosystemmarketplace.com/articles/what-does-the-article-6-rulebook-mean-for-redd/
(三)為確保碳權具「高度環境完整性(high environmental integrity)」,申請抵扣碳稅的碳權項目須符合七大原則。這些原則參考「國際航空碳抵換和減排」(Carbon Offsetting and Reduction Scheme for International Aviation,簡稱CORSIA)等國際組織標準,同時諮詢了70多個項目的發展商與非政府組織等相關利益者。
1.避免重複計算(Not double-counted)
2.能帶來額外效益(Additional)
3.具真實性(Real)
4.經量化與驗證(Quantified and verified)
5.有永久性(Permanent)
6.無淨傷害(No net harm)
7.無碳洩漏(No leakage)
(四)碳權有效期限:為遵守《巴黎協定》第六條之規定,核證減排必須發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五)推動做法:
1.成立碳權國際諮詢小組(International Advisory Panel for Carbon Credits, IAPCC)
(1)功能:提供政府相關政策建議
(2)目前委員:共六位,主席是Bertil Andersson教授(南洋理工大學名譽主席),其餘委員包括Catherine McKenna女士(聯合國High-Level Expert Group on the Net-Zero Emissions Commitments of Non-State Entities主席)、許連斌教授(新加坡國大自然氣候方案研究中心主任)、Patricia Espinosa女士(前UNFCC秘書長、現Onepoint5 CEO與共同創辦人)、Usha Rao-Monari女士(前聯合國發展署副秘書長)、Yuki Yasui女士(Glasgow Financial Alliance for Net Zero亞太地區主席)。
2.國際碳權抵換之交易對象,必須與新加坡政府發布之合作國家、項目與方法學名單相符。原則上,國內企業必須向與新加坡政府簽有碳權協議(implementation agreement)的國家購買ICC。新加坡預計在今年(2023)年底前公布上述名單。
(1)新加坡政府已聯繫國家:目前新加坡已與迦納和越南進行有關執行協議的實質性談判,也與柬埔寨、智利、哥倫比亞、多明尼加共和國、肯亞、摩洛哥、巴布亞新幾內亞、不丹、蒙古、祕魯、印尼、斯里蘭卡等十多個國家簽署有MOU合作備忘錄。另外還與泰國、巴西、汶萊等國展開積極的對話磋商。
(2)與新加坡訂有協議之國際碳權項目: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 Verra旗下的碳驗證標準(VCS)、全球碳理事會(Global Carbon Council)、美國碳註冊登記簿(American Carbon Registry)、和 Architecture for REDD+ Transactions。
(3)開展氣候數據信託倡議(Climate Action Data Trust initiative):新加坡與世界銀行和國際排放交易協會(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Association)合作開發數據儀表板。此為一開源、去中心化的區塊鏈設施,旨在提供全世界不同碳權註冊機構所發行之碳權資訊,以提高碳權交易的透明度及降低重複計算的風險。
3.成立國家註冊處(National Registry):核算與追蹤應稅企業所提交抵消碳稅的ICC。
4.辦理說明會:國家環境局(NEA)將於明(2024)年第一季向須繳碳稅的企業講解碳權,並在第三季與碳權項目夥伴舉辦工作坊,幫助欲利用國際碳權抵消2024年碳稅的企業做好準備。
5.企業碳權抵消流程與所需時間:
(1)以抵消2024年的碳稅為例,企業須在2025年6月30日前,提交經核實的2024年排放報告及國際碳權使用通知。同年7月至8月,倘企業遞呈的文件獲得NEA批准,企業將收到NEA發出的可使用碳權通知;8月至9月,企業可註銷登記的國際碳權,意即將碳權與碳排放相抵,並在8月31日前提交註銷證明。
(2)企業亦可購買NEA轄下「碳排放數據檢測與分析」(Emissions Data Monitoring and Analysis, EDMA)登記處剩餘的固定價格碳權。2025年9月30日前,企業註銷EDMA登記處的固定價格碳權並支付剩餘稅款後,將會收到NEA發出的已繳付碳稅通知。
(六)目前操作上的問題與未來發展契機:
1.面臨問題:新加坡將於2024年開始逐漸調漲碳稅,屆時對國際碳權之需求預期增加。然合規、能用於抵消國內碳稅之國際碳權是否能如期到位,卻尚是未知數。
(1)與外國協議之國際碳權兌現時間未定:例如,新加坡與迦納合作的植樹計畫(the Kwahu project),因樹苗成長需要時間,可能要一直等到2028年才會有碳權可用作抵換。這為未來幾年急需碳權的新加坡增添變數。
(2)面臨其他國際買家的競爭:新加坡還面對其他國際買家的競爭,如瑞士、日本(如日本的聯合抵換額度機制,JCM)、澳洲、南韓。
(3)國際碳權質量認證問題:例如,瑞士與迦納簽訂一水稻項目的碳權協議後,其主要認證機構Verra,今年卻宣布暫停一改良水稻種植的抵消計算方法。此外,近來數個碳抵換計畫被點名減碳不實,讓人又開始重新檢討碳權的質量問題。根據彭博新能源財經(BNEF)報告顯示,2023年上半年碳抵換需求已下滑6%。新加坡也面臨此問題的挑戰。
(4)他國碳權交易機制尚未建立:並非所碳權賣方國家均已建有完善的碳權交易機制,例如越南尚無碳權交易的遊戲規則。
2.創造未來國際碳權交易之發展契機:創造國際碳權貿易的需求。根據推估,新加坡可抵消碳稅之5%國際碳權約等於200萬單位的碳權(一單位為1公噸)。換句話說,未來新加坡國內企業的碳權需求將有助於國際碳權交易市場的擴張。

資料來源:https://shorturl.at/noxS5 https://shorturl.at/apQX2 https://shorturl.at/TUV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