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twitter
  • google
  • 列印
  • 回上一頁

12/20日本發布「CCS臨時監管框架草案」:

  • 建檔日期:113-01-25
  • 點閱:119
  • 期數:1485

摘要:
1.背景:
(1)日本經產省於2023年1月發布CCS長期路線圖,設定碳封存目標,並規劃制定CCS事業法(CCS Business Act)。
(2)CCS事業法基本制度將遵循礦業法,而發布「CCS臨時監管框架(草案)」係作為CCS事業法之理想形式,刻進行公眾諮詢。
2.草案規範重點:規範運輸與封存項目。
(1)封存:採許可制,並以公開招標方式授予測試鑽探權、封存權與經營權;企業須提出封存實施與安全計畫;封存的CO2所有權由業者與利害關係人(如委託封存者)透過合約規範;封存計畫結束經一定時間及確認封存穩定性後,場址管理移轉至日本能源與金屬礦物資源機構,惟企業仍應承擔封存場營運資金與損害賠償責任。
(2)運輸管線(目前運輸船舶與車輛不受監管):管線經營者不得無理由拒絕CO2運輸請求;須遵守安全法規(包含技術標準、施工計畫通知、定期檢查與安全措施);經產省必要時得向業者發出業務改善命令。
(3)CCS用地取得:考量CCS有助實現碳中和且涉及公共利益,故授權協助鑽井、管線等之用地取得。

內參:
12/20日本發布CCS臨時監管框架草案(Draft Interim Summary of CCS Regulatory Framework)

一、背景:
(一)日本經濟產業省(METI)於2023年1月26日第6次CCS長期路線圖審查會議,公布碳捕捉及封存(CCS)的長期路徑圖,設定2030至2050年間每年增加600萬到1,200萬公噸的碳封存目標。其中具體行動之一,即為發展CCS事業法(CCS Business Act)。
(二)在「GX實現基本方針」中提及,為了使企業在2030年開始展開全面性的CCS運轉,應盡速整備與CO2封存相關的制度與措施,並同時考量業務風險與安全性等問題。
(三)基於上述考量,METI於2023年9月開始審議CCS立法與監管框架。12月5日經資源與能源諮詢委員會、資源與燃料小組委員會、碳管理小組委員會、產業結構委員會、安全與消費品安全小組委員會與工業安全基本系統小組委員會 等聯合會議審議通過,同意CCS事業法的基本制度應遵循礦業法的原則設計之。著重於選擇場址並制訂利用尖端科學知識的商業計畫,盡可能降低成本的同時進行安全且真正有效的CCS計畫。在此基礎上,發布「CCS臨時監管框架草案摘要」作為CCS立法相關制度之理想形式。該草案於12/8開始進行公眾諮詢。
二、CCS臨時監管框架草案重點如下:
(一)受監管部門:CCS價值鏈由回收、運輸與封存三個部分組成。運輸與封存已納入CCS事業法案(CCS Business Act),碳捕捉相關法規則留待未來考慮。
(二)封存業務規範:
1.建立測試鑽探權(Test Drilling Rights)、封存權(Storage Rights)與許可制度(permit regime):為了防止第三方干擾CO2封存、且為促進融資,將建立一個區域專門測試鑽探與封存(即測試鑽探權與封存權)。測試鑽探、封存業務將受到METI的許可制度監管,相關權利在獲得許可後確立。對地質層的勘探也將受到獨立的許可制度監管。
2.建立測試鑽探與封存權的程序將通過以下過程進行公開招標:
(1)METI將指定有潛力永久封存CO2的區域為「指定區域」,並公開招集在指定區域進行CO2測試鑽探與封存的申請。
(2)申請人將具體說明在指定區域內建立測試鑽探與封存權的範圍,並申請相應的許可。
(3)政府將根據一定的標準(如申請人的技術能力、財務保障,以及所申請的權利是否侵犯現有的採礦權等)審查申請、選擇申請人,並諮詢指定區域所在的都道府縣知事並授予許可。
(4)石油/天然氣開採特許權的持有人若打算在其開採區域內經營CO2封存業務,則得以在不指定特定區域或公開招標程序的情況下獲得CO2封存許可及權利(storage permit and storage rights)。
3.實施封存計畫:METI要求CCS企業(CCS business)提出實施與安全計畫,且須經METI批准,並按照所批准計畫實施。政府可在必要時下令進行變更。
4.監控:CCS企業有義務監控封存的CO2。具體細節尚待討論。
5.確保封存計畫的安全措施:
(1)CCS企業需承擔義務:包括禁止無理由拒絕二氧化碳封存請求、禁止歧視某些排放者,以及提供費用通知等。
(2)制定新的安全法規:包括確保地上封存設施、地下鑽井與二氧化碳封存安全的必要措施。
(3)必要時向CCS企業發出業務改善要求,指示其建立機制以確保運作適當(如需要保護二氧化碳排放者的利益或提高安全性等)。
6.二氧化碳所有權:封存的二氧化碳所有權應由CCS企業、二氧化碳排放者與其他相關方透過合約規範,METI需要被告知CO2所有權安排。
7.封存計畫結束後的管理權移轉:封存計畫完成並經過一定時間後,經METI確認滿足某些要求(如封存的二氧化碳的穩定性)後,將批准封存場址的管理移交給日本金屬礦物資源機構 (Japan Organization for Metals and Energy Security, JOGMEC)。封存廠址管理轉移並不意味著JOGMEC承接CCS企業的責任,若CO2洩漏,仍由造成洩漏的責任方承擔責任。
8.封存計畫結束後的營運資金:CCS企業需要提前預留足夠的儲備金,用於資助監測與其他計畫結束後的任務。CCS企業有義務向JOGMEC提供資金,以資助封存場的長期管理營運。
9.封存計畫造成的損害賠償:如果第三方因封存計畫的特定事件而遭受損害,則無論是故意或疏忽,CCS企業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二氧化碳運輸法規:
1.透過管線進行二氧化碳運輸的經營者不得無理由拒絕二氧化碳運輸的請求、禁止歧視性對待二氧化碳排放者,且必須告知費用與其他狀況等通知。
2.實施新的安全法規:包含遵守與維護技術標準的義務、提供施工計畫通知、進行使用前檢查與定期自願檢查以及制定並提供安全措施。
3.METI將建立制度,在必要時向管線運輸業者發出業務改善令。
4.目前運輸二氧化碳的船舶與車輛不受CCS業務法監管。
(四)公共利益特權:由於封存與管線運輸計畫被認為與實現碳中和目標有部份相關公共利益,因此將採取特殊措施(如土地使用權(access to land))等推動計畫。如實施封存計畫時,業者可能須與土地所有者協調土地使用,包括安裝設備、鑽井等;或可能需要進入他人的土地進行現場檢查、建設工程等。或者若透過管線將二氧化碳輸送到封存設施,預計需要建造長達數十公里的管線,可能需要確保大量土地(臨時監管框架草案尚未規範土地所有權問題,參考採礦法與深層地下使用法等說明如下圖)。封存和管線運輸業務是為了實現碳中和目標,被視為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利益,因此為了促進相關計畫,應做出調整採取特殊措施 。

(五)未來考慮議題:
1.基於「實現GX基本方針」下「特定產業投資戰略」,推動CCS商業模式與支援體系。並根據其他國家的措施(如預算、稅收、碳權、碳定價等),審查CCS計畫。
2.推廣國外CCS業務,加速探討必要的改善措施(如簽訂雙邊協議等),以實現CO2出口。
(1)歐洲正在進行CO2出口談判,日本也以CO2出口為前提與多個國家展開具體談判。2023年9月舉辦第三屆亞洲CCUS線上會議,論壇上簽署了合作備忘錄,經產省、JOGMEC與馬來西亞國家石油公司Petronas簽署《關於促進考慮跨境運輸與儲存CO2協議》,後續將加速相關活動。
(2)未來出口CO2時,將提供經營者指導方針,確認遵守環境、職業安全等法規。
(3)以亞洲CCUS網絡 ,建立亞洲的CO2進出口框架。
(4)JOGMEC將提供風險資金計畫,支持日本企業在海外取得CO2封存特許經營權。
(5)透過境外聯合抵換機制(JCM)促進CCS計畫並支持啟動CCS相關的國際碳權制度(international credit system)。
三、後續發展:公眾意見諮詢將於2024年1月9日截止。
四、1/9韓國會通過「二氧化碳捕獲、利用、封存及利用之相關法」
(一)據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本(113)年1月9日新聞稿指出,韓國會全體會議通過「二氧化碳捕獲、利用、封存及利用之相關法」(以下簡稱CCUS法)之制定案。CCUS 法案旨在奠定因應氣候危機及育成 CCUS 產業所需之法律依據。
(二)該部稱,鑒於美國及歐盟等已開發國家已將CCUS視為實現碳中和之關鍵手段,並制定實施培育新產業之相關法,惟韓國之CCUS相關法規分散在40多部單獨之法律中,爰有必要提案制定整合性之法律。CCUS法案係系統性規範溫室氣體減排所需二氧化碳封存地點之確保與運作流程,例如封存候選場址之選擇與公布以及封存業務之許可等;並涵蓋專業公司之認定、技術驗證,以及輔助企業研發等之各種規定。此外,也為相關技術開發及產業振興所需之專業人才培訓、國際合作及技術標準化奠定基礎。
(三)該部能源政策官崔然禹表示,制定CCUS法將為CCUS相關技術開發和產業發展奠定行政與財政支援基礎,可望為碳中和做出貢獻。該法案擬移交行政部門並經內閣批准後頒布,並將於頒布一年後正式施行。
(四)CCUS法案涵蓋以下要點:
1.基本計畫之制定等:每5年制定基本計畫、另每年制定執行計畫。
2.基礎建設與管理:捕獲、運輸、儲存基礎設施之建立與管理,以及監控系統之建立。
3.生態系發展:聚落園區之指定及績效評估與改進。
4.奠定成長基礎:輔導技術商業化及潛力公司(或產品)之驗證等。

資料來源:http://tinyurl.com/44yyhmz7
http://tinyurl.com/zffbraz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