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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韓國國會通過《二氧化碳捕捉、運輸、封存及利用法》,為韓國CCUS產業發展奠定法律基礎。

  • 建檔日期:113-01-25
  • 點閱:135
  • 期數:1485

摘要:
1.背景說明:
(1)2023年4月韓國通過國家碳中和綠色成長基本計畫,調高工業部門及製氫的碳排總量,爰增加CCUS和海外封存比重,以達成減碳目標。
(2)推動CCUS相關法規分散於40多部法律,因此制定整合CCUS專法。
2.CCUS專法重點:產業通商資源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1)二氧化碳性質之認定:CO2的法律分類對於CCUS營運方式有潛在影響,主要是因為若將捕捉、運輸和封存CO2的行為歸類為廢棄物管理,表示現有法規已適用於CCUS操作且管理方式偏向處罰。南韓專法將捕捉後CO2視為再利用產品,不適用《廢棄物管理法》中規範的廢棄物。
(2)每5年制定CCUS基本計畫:由產業通商資源部制定,經碳中和綠色成長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基本計畫應包含:CCUS目標、國內外趨勢及技術與產業發展前景、選定和管理封存候選場址、對CCUS設施的投資、封存的安全管理與監測、CCUS溝通和提高公眾接受度等。
(3)基礎建設布建與管理:
A.捕捉設施:企業提出設置計畫,政府提供布建與營運相關行政和財政支持。
B.運輸管線用地取得:為方便業者取得與使用土地,適用《為公共事業徵用及賠償土地等法》。
C.封存:選址勘察與封存評估作業應包含環境、生態與CO2洩漏可能造成之衝擊評估。主管機關有權因安全風險、洩漏疑慮、生態衝擊等因素撤除場址。
D.監測計畫:封存業者應接受產業通商資源部每年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封存業者在關閉封存場址前必須制定關閉後至少15年的監測計畫。
(4)CCUS聚落園區運作:
A.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委員會審議後公告。
B.政府針對園區內CCUS相關設施和產業基礎設施之設置與營運提供必要支援。
C.委員會定期進行營運績效評估與通知採取改善行動。
(5)促進CCUS產業發展:設立推動中心、推動相關技術與產品認證機制、示範計畫特許權、政府提供財政援助與投資、人才培育、國際合作、設立CCUS推動中心等。
(6)成立公共監測機制:主管機關建立封存公共監測體系,公開相關業者監測數據,必要時進入和檢查封存場址,對未屢行規定業者提出改善要求或處罰命令。

內參:
1/10 南韓國會通過《二氧化碳捕捉、運輸、封存及利用法》,為國內CCUS產業發展奠定法律基礎

一、 背景:南韓「國家碳中和綠色成長基本計畫」及規劃CCUS的減碳潛力
(一)「國家碳中和綠色成長基本計畫」:2022年3月通過《碳中和基本法》,為南韓推動碳中和與綠色成長最高層級的法律。2023年4月10日依《碳中和基本法》,直屬南韓總統的2050碳中和綠色成長委員會表決通過南韓第一個「國家碳中和綠色成長基本計畫」(以下簡稱「碳中和基本計畫」),其要點如下(詳見表一):
1.國家自定貢獻(NDC)目標:碳中和基本計畫維持2023年3月前一屆政府提出的NDC目標,2030年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18年減40%,達每年排放4億3,660萬噸CO2eq,與2021年原目標一致。
2.2023年「碳中和基本計畫」改變2021年NDC目標的部分:
(1)電力部門的減碳目標原為2030年排放量1億4,990萬噸CO2eq,但碳中和基本計畫將該碳排目標減至1億4,590萬噸CO2eq。
(2)工業部門的減碳目標原為2030年排放量2億2,260萬噸CO2eq,但碳中和基本計畫將該碳排目標增加至2億3,007萬噸CO2eq。
(3)氫能的碳排量也由2021年預估的760萬噸CO2eq,增至840萬噸CO2eq。
表一、南韓2030年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及設定CCUS減碳量
(單位:百萬噸CO2eq)
2018年
全國排碳量 2021年10月提出2030年NDC目標 2023年4月碳中和基本計畫提出2030年NDC目標
總量 727.6 436.6 (-40%)* 436.6 (-40%)*
部門別 電力部門 269.6 149.9 145.9
工業部門 260.5 222.6 230.7
建築部門 52.1 35 35
運輸部門 98.1 61 61
農林漁牧 24.7 18 18
廢棄物 17.1 9.1 9.1
氫能 - 7.6 8.4
其他 5.6 3.9 3.9
利用負碳技術之減碳量 自然碳匯 -41.3 -26.7 -26.7
CCUS - -10.3 -11.2
海外封存 - -33.5 -37.5
*百比例指較2018年全國碳排之減少比例。
資料來源:South Korea’s carbon neutrality plan prioritizes industry interests over future generation, 2023年3月24日https://shorturl.at/VXZ26
3.「碳中和基本計畫」規劃CCUS的減碳潛力:在增加工業部門與氫能部門碳排量,但不改變總碳排目標的前提下,「碳中和基本計畫」強化CCUS和海外封存的減碳比重,CCUS由減碳1,003萬噸增至減碳1,120萬噸,海外封存由減碳3,350萬噸增至減碳3,750萬噸,以彌補工業部門和氫能部門的碳排缺口。
二、南韓國會通過《二氧化碳捕捉、運輸、封存及利用法》:2024年1月9日南韓CCUS專法在國會全體會議上通過。本法旨在將原本分散在40餘部法律的條文整合,制定一套推動CCUS產業所需之法律基礎。專法目前移交行政部門、經內閣批准後頒布,並於頒布一年後正式施行。專法共有九章,分別是:總則、制定CCUS基本計畫、設置碳捕捉與運輸設施、碳封存場址選擇與關閉、封存許可、CCUS聚落園區運作、促進CCUS產業發展、附則、和罰則。要點說明如下:
(一)關於二氧化碳性質之認定(第一章 §4):將捕捉後的二氧化碳轉化為再利用產品不適用於《廢棄物管理法》中規範的廢棄物;然若捕捉之二氧化碳與廢棄物相混合,則不適用本法,而適用《廢棄物管理法》相關條款。
(二)每5年需制定CCUS基本計畫(第二章 §5-6):
1.主責單位:產業通商資源部長主責每五年制定基本計畫,並於每年制定並實施「執行計畫」。
2.基本計畫應包含內容:
(1)CCUS的基本方向與目標。
(2)CCUS在國內外的趨勢及技術與產業發展前景。
(3)CCUS的技術研究、開發和商業化。
(4)根據第14條選定和管理二氧化碳封存候選場址事項。
(5)對CCUS設施的投資或支持。
(6)加強CCUS技術和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7)封存庫的安全管理與監測。
(8)CCUS的宣傳和提高公眾接受度。
(9)獲取和運用必要資源。
(10)其他關於CCUS,由總統令規定之事項。
3.審決與協助單位:制定與修改基本計劃須經碳中和綠色成長委員會審查通過,而相關中央行政機構、地方自治團體、公共機購(指《公共機構營運法》第4條規定的公共機構),應盡最大努力協助產業通商資源部所需資源。
(三)二氧化碳捕捉、運輸及封存的基礎設施布建(第3-5章)
1.設置捕捉設施(§7):需向產業通商資源部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包含申請人姓名或公司名稱、設施位置與面積、捕捉方式與捕捉量等。
2.運輸業務:
(1)運輸許可(§8):向產業通商資源部申請,並遵守 §9-11安全管理相關規定。若業務涉及《海運法》第2條第3項規定的海上貨物運輸業務,則須根據該法第24條的規定向海事漁業部登記。
(2)運輸用地取得(§12):運輸管線在進行實地調查、施工和營運時,必要時可進入、使用、變更他人土地和清除植物或其他障礙物,適用《為公共事業徵用及賠償土地等法》。
3.封存業務:
(1)封存場址探勘(§13):向產業通商資源部申請。
(2)選址與關閉場址(§14-17):
A.符合封存的場址:包括經探勘後評估可行的地點、根據《礦業法》礦業權存續期屆滿等導致礦業權終止的礦區、根據《海底礦物資源開發法》天然氣海底照明權終止的海底照明區。
B.勘察與封存評估作業中應包含:環境、生態以及二氧化碳洩漏可能造成之衝擊評估,並經有關單位核准後方可實施,如海域之封存場址須經過海洋水產部同意。
C.撤除場址:主管機關有權因安全風險、洩漏疑慮、生態衝擊等因素撤除場址。
(3)封存專案許可申請(§18):
A.主管單位:向產業通商資源部申請。若是將二氧化碳流注入海底地下的封存專案經營者,必須事先按《海洋廢棄物及海洋污染沉積物管理法》第10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向海洋漁業部申請許可。
B.申請所需文件:捕捉二氧化碳的方法與管理;相關封存設施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封存二氧化碳的純度和壓縮狀態;封存二氧化碳的洩漏與移動情形;封存相關設施營運的公開資訊等。
(4)監測計畫(§25):封存經營者在關閉封存庫前必須制定封存庫關閉後的至少15年內的監測計畫。
(四)CCUS聚落園區運作(第六章 §29-32):
1.符合資格申請者(§29):由特別市長、廣域市長、特別自治市長、道知事、特別自治道知事(以下簡稱「市、道知事」)向產業通商資源部提出申請。
2.申請需檢附資料(§29):
(1)聚落園區的名稱、位置和面積。
(2)成立聚落園區的必要性和預期效果。
(3)聚落園區的開發計畫。
(4)適用於聚落園區的特殊法規和其必要性和適用範圍。
(5)其他關於聚落園區的申請所需事項。
3.申請案審查單位(§29):申請案和變更案都由碳中和委員會審議決定。
4.對聚落園區營運效益之查核(§32):產業通商資源部長可定期或隨時對聚落園區的營運進行評估。
(五)促進CCUS產業發展(第七章):此部分包括推動CCU技術與產品認證機制(§34)、頒發CCU專業企業證書(§35)、示範計畫的特許權(§37-38) 、政府提供財務援助和投資(§39-40)、人才培育(§41)、國際合作(§42)、技術標準化(§43)、設立CCUS推動中心(§44)等。
1.CCUS推動中心(§44)具體作法:
(1)由產業通商資源部長設立的機構或法人,以有效支援與CCUS相關的技術與產業發展。推動中心的設立和營運等其他必要事項由總統令規定。
(2)推動中心主要任務:
A.進行有關的市場調查分析及資訊蒐集。
B.支持相關的研發。
C.支援與CCUS相關的創業和事業經營。
D.接受中央行政機關委託的任務。
E.支持和發掘與CCUS相關的新型態產業或活動。
F.支援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和發掘新產業所需的專業人才。
G.其他與CCUS相關的新產品開發或新產業推動所需的事項,由總統令規定的業務。
(3)推動中心經費來源:中央行政機關在預算範圍內,協助促進中心執行各項任務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費用。
(4)借調專業人力規定:必要時可根據總統令,向大學、機構或團體等發出派遣所需的研究員或專家等的請求。派遣研究員或專家的薪酬和待遇不得因派遣身份而有不利的對待。
(六)成立公眾監督機制(第八章 §45-51):除了§25封閉場址後的監測計畫,中央主則機關須建立與封存相關的公共監督體系,公開相關業者的監測數據結果、必要時進入和檢查封存場址、對未屢行規定業者提出改善要求或處罰命令。
三、外部意見
(一)CCUS專法有助於振興國內藍氫生產 :氫能業界表示對CCUS法案之樂觀看待,認為該法案有望成為振興國內藍氫生產的催化劑,藉由捕獲工業園區氫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二氧化碳來生產藍氫。而政府今年推出之潔淨氫認證制度和潔淨氫發電招標市場更有利於氫產業之發展。
(二)CCUS專法有助聚集相關產業,讓蔚山市成為韓國CCS中心 :蔚山市5日發布新聞稿,其「利用東海氣田的碳捕捉與封存示範計畫」已通過初審,將投資近3兆韓元之資金,目標是到2030年前打造韓國首座「二氧化碳樞紐站」和「國家碳捕捉與封存安全管理中心」,並在東海氣田(已完成開採)地下,每年封存120萬噸在蔚山等地捕捉的二氧化碳;本次通過的CCUS專法,將有助於聚集相關產業,讓蔚山市成為韓國CCS中心。

資料來源:https://reurl.cc/N4qR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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