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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118屆會期提出4項環境及碳邊境調整相關法案,旨在規範美國企業與其貿易夥伴降低碳排放,並保護美國製造業競爭力。4項法案皆經國會二讀通過,付委審查中。

  • 建檔日期:113-02-15
  • 點閱:157
  • 期數:1486

摘要:
(一)產品碳排放強度揭露法(Providing Reliable, Objective, Verifiable Emissions Intensity and Transparency Act)
1.法案重點:由能源部與其他聯邦機構共同編制美國製造與進口產品碳排放強度報告,作為貿易政策制定參考及提供消費者產品碳資訊。後續將由能源部規劃資訊取得機制。
2.涵蓋產品:鋁、生質燃料、水泥、原油、肥料、玻璃、氫、鋼鐵、鋰電池、天然氣、塑化產品、紙漿和紙、關鍵原物料、精煉石油產品、太陽能電池和面板、鈾、風力發電機。
3.產品碳含量計算範疇:生命週期排放量。
4.涵蓋國家:G7及與美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國家。
(二)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
1.徵收對象:進口商與美國國內製造商;納管產品排放量高於美國該產品平均排放強度(基準值)部分,將徵收碳強度費用(carbon intensity charge)。
2.納管產品:
(1)進口與美國國內製造高碳排原料(primary goods) (2025年起):化石燃料、精煉石油產品、石化產品、化肥、氫、 己二酸、水泥、鋼鐵、鋁、玻璃、紙漿、紙張與乙醇。
(2)進口成品(finished goods) (2027年起):擴大至含上述高碳排原料達500磅以上的成品或原料價值(value)占成品超過90%者(2029年起分別下降至100磅與75%)(117會期提案僅納管成品所含高碳排原料重量)
3.產品碳含量計算範疇:生產階段(範疇1、2)。
4.碳強度費用計算:55美元/噸CO2e,並按CPI加5%逐年調整。
5.預計時程:2026年6月30日前提交2025年碳強度報告,並於2026年9月30日前繳交費用。
6.豁免:包括低度開發國家、G7氣候俱樂部國家等實施類似政策並對溫室氣體排放明確收費者(如EU ETS)。
7.退費:對美國國內納管原料與成品之製造商提供出口退費(117會期提案對出口原料提供退費)。
(三)外國污染費法案(Foreign Pollution Fee Act)
1.徵收對象:進口能源及工業產品碳強度高於美國本土產品者。
2.納管產品:鋁、生質燃料、水泥、原油、玻璃、氫氣、甲醇或氨、鋼鐵、鋰電池、礦物(關鍵原物料)、天然氣、石化產品、紙漿和紙、精煉石油產品、太陽能電池和面板、風力發電機。(若超過50%國內製造商請願,可增列納管產品)
3.徵收費用:比較進口與本土產品的碳強度(含範疇1、2、3)差異,分3級設定費率(排放強度及費率將由能源部決定)。
4.豁免:與美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進口產品碳強度較美國平均高於50%以內、美國自產未達國內需求量的5%、進口產品涉及國家安全(如國防用途)。
5.相關國際合作協議:美國貿易代表署有權以納管產品為基礎與其他國家(如OECD、G7)進行相關討論(如報告及查驗方法等);合作國家可透過協議免徵。
(四)市場選擇法案(Modernizing America with Rebuilding to Kickstart the Economy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with a Historic Infrastructure-Centered Expansion, Market Choice Act)
1.法案主旨:該法案主要修改自美國1986年《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取消部分燃料稅,並對溫室氣體排放徵稅,為維護與建設美國基礎設施等提供經費。包含以下3種稅收。
(1)燃燒化石燃料的溫室氣體排放:
A.徵收對象:生產化石燃料(煤、油、氣)業者及進口商。
B.對使用CCS及化石燃料當原料投入的業者給予退稅。
(2)工業製程溫室氣體排放:鋼、鐵及冶金焦炭、地下煤礦開採、選煤與加工廠、煉油廠、水泥、石化產品、石灰、氨、鋁、碳酸鈉、鐵合金、磷酸、玻璃、鋅、鉛、鎂生產與加工、硝酸、己二酸、半導體製造、輸電與配電。年排放超過2.5萬噸CO2e的設施。
(3)非化石燃料產品溫室氣體排放:生產燃料乙醇、工業碳酸鹽、二氧化碳尿素、碳酸氫鈉、氧化亞氮、破壞臭氧層物質(如氟氯碳化物)、生質柴油、固態生質燃料等非化石燃料產品之製造商及進口商,以及燃燒生質燃料年排放超過2.5萬噸CO2e設施。
2. 本法案3項稅收之徵收稅率皆為2025年起35美元/噸CO2e,並按CPI加5%逐年調整。另針對化石燃料排放若累計總排放量超當年之規定量(如2025年總排放量應低於47億噸CO2e),則次年將每噸增加4美元。

內參:
美國國會本(118)屆 會期就氣候與環境提出相關法案進展
一、背景:
(一)美國自1990年代開始推動的碳定價相關法案均未成功,迄今為止,美國尚未制定聯邦碳定價。
(二)2025年美國許多減稅措施將到期,延長措施需要大量政府稅收來源,在政府財政環境嚴峻的背景下,政策制定者或思考透過碳定價方式增加政府收入來源。
(三)國會目前推動的4項環境貿易法案,顯示兩黨議員皆有意願推動碳定價及CBAM的相關法案,最終目的是以國內法規範美國企業與其合作夥伴,共同制定符合美國減低碳排放、使用清潔能源政策的特殊貿易規則。四項法案重點如下。
二、提供可靠、客觀、可驗證的排放強度和透明度法案(Providing Reliable, Objective, Verifiable Emissions Intensity and Transparency Act, PROVE IT Act):
(一)背景:由聯邦參議員Chris Coons (D-DE)、Kevin Cramer (R-ND) 等議員於2023年6月7日提出,已二讀通過並提交「環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Committee on Environment and Public Works)審議。
(二) 產品排放強度揭露法(PROVE IT Act)重點:
1.法案主旨:
(1)要求能源部與其他聯邦機構協調、編制一份報告,制定美國製造與自國外進口之碳密集產品的排放強度報告,相關資料可為貿易政策制定者及消費者提供商品的碳強度資訊(目前美國已有3種碳標籤,皆由不同公司所推出,目前尚無由官方主導的碳標籤制度)。
(2)該法案不會根據排放強度對國內生產或進口的商品徵收費用。而將為政策制定者、參與業者和消費者提供有關各種大量貿易商品的排放強度訊息,以利對美國生產商品與海外生產商品進行詳細比較。後續將由能源部規劃取得資訊之流程。
2.涵蓋產品:鋁及鋁製品、生物燃料、水泥及水泥製品、原油(Crude Oil)、肥料、玻璃、氫、鐵和鋼及其製品、鋰離子電池(Lithium-ion batteries )、天然氣、化石產品、塑膠及塑膠製品、紙漿和紙、關鍵原物料、精煉石油產品、太陽能電池和面板、鈾、風力發電機。
3.排放強度計算:
(1)GHG排放強度之計算:將根據每噸產品的CO2e排放量、產品的美元價值或取決於相關產品的任何其他適當的計量單位來計算。
(2)計算涵蓋之排放範疇,將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排放量,即原料開採至產品廢棄的所有階段。
4.涵蓋國家:G7(美國、德國、英國、法國、日本、義大利、加拿大)、與美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
4.法案通過後兩年內需提交初步報告,並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
三、潔淨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
(一)背景:
1.潔淨競爭法案曾於美國國會上(117)屆會期,由聯邦參議員Sheldon Whitehouse(D-RI)於2022年6月7日提出,惟在上會期最終未獲通過。
2.W議員於本(118)屆會期,2023年12月6日二讀通過並提交參議院財務委員會(Committee on Finance)審議(法案代號:S.3422)。
3.聯邦眾議員Suzan DelBene(D-WA)等議員向「環境、製造和關鍵材料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Environment, Manufacturing, and Critical Materials)提出潔淨競爭法案眾議院版本法案(法案代號:H.R.6622),其內容與W議員提出的參議院版本相同。
(二)潔淨競爭法案摘要
1.法案主旨:透過對超過美國平均碳排放強度的碳排放徵收碳密集度費用(carbon intensity charge) (含進口與本土產品),以保護美國潔淨的製造業。
2.碳價(carbon price):起價為55美元/噸CO2,並按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Consumer Price Index, CPI)加5%逐年調整。
3.碳密集度費用計算:由於美國製造商的碳強度低於 大多數外國競爭對手。CCA設計的邏輯是以美國產品的平均碳含量 為基準線對碳含量超過基準線的進口產品(工廠/公司(含範疇1、2)溫室氣體強度(facility-level GHG intensity))和美國產品徵收碳價。計算公式:(產品的碳強度−碳強度基準)×(商品重量)×(碳價)。
4.申報要求:將提供與《PROVE IT 法案》下產生的產品碳強度類似的數據。
5.徵收時間:根據該法,2025年碳強度報告應於2026年6月30日前提交,進口商應於當年9月30日前繳納費用。2027年起覆蓋範圍將擴大涵蓋至進口的成品(finished goods),並根據成品中所含高碳排原料 (primary goods)的重量收取費用。
6.碳含量基準線將逐漸降低:起點將是該商品的美國產業平均值,2026-2029年規劃每年調降2.5%,從 2029年起則是每年下調 5%(直到達成淨零),換言之,每年的碳排標準會愈來愈高。
7.納管產品:
(1)高碳排原料:化石燃料、精煉石油產品、石化產品、化肥、氫、 己二酸、水泥、鋼鐵、鋁、玻璃、紙漿、紙張與乙醇。
(2)進口成品:指在製造過程中投入超過一定重量之納管高碳排原料,或者是由占總價值一定比例以上的納管高碳排原料所製造之產品。(117會期提案僅納管成品所含高碳排產品重量)
納管成品 受納管高碳排原料於製造過程中投入的重量 受納管高碳排原料占成品總價值比重
2027-2028 500磅 90%
2029-2030 100磅 75%
2030年以後 與相關方協調確定,且不得超過100磅 與相關方協調確定,且不得超過75%
8.豁免條款:包括對氣候俱樂部 (climate club)國家、低度開發國家、對實施類似政策並對溫室氣體排放明確收費(如EU ETS)的國家的產品將可以豁免。
9.退稅:為需繳納國內碳稅的出口高碳排原料(primary goods)與成品(finished goods)的國內製造商提供退稅(117會期提案僅對出口高碳排原料提供退稅)。
10.收入用途:籌集的75%將用於幫助國內企業投資減少碳足跡所需的新技術。剩下的25%將由國務院用於幫助開發中國家去碳。
四、外國污染費法案(Foreign Pollution Fee Act, FPFA)
(一)背景:由共和黨參議員Bill Cassidy(R-LA)和Lindsey Graham(R-SC)於2023年11月2日提出,已二讀通過並提交「財務委員會」(Committee on Finance)審議。
(二)法案主旨:就碳排高於美國產品之進口「能源及工業產品」課徵外國污染費。FPFA將增加碳密集型進口產品的成本,進而提高美國國內製造商競爭力。該法案明確指出,不會制定國內碳價格或對國內製造商提出任何新的環境或報告要求。(法案將汙染強度基準計算交由能源部長(Secretary of Energy)決定)。
1.納管產品:鋁、生質燃料、水泥、原油、玻璃、氫氣、甲醇或氨、鐵和鋼、鋰離子電池、礦物(關鍵原物料)、天然氣、石化產品、紙漿和紙、精煉石油產品、太陽能電池和面板、風力發電機。(若超過50%國內生產者、產品生產相關的工會、受僱於產品生產的個體請願,則可新增納管產品)
2.費率徵收步驟:本法案徵收之費率主要為從價費 (ad valorem fee)。
(1)比較進口產品與本土產品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GHG Intensity) (含範疇1、2、3)差異:計算每個納管進口產品在原產國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以及在美國生產的每個納管產品的平均溫室氣體強度,並將其歸類至不同層級(tiers) 。碳強度比美國國內同等產品高出10%以內的進口產品將免徵。
A.差異值介於10%-50%之間(且每5%為一層級)。
B.差異值介於50%-200%之間(且每10%為一層級)。
C.差異值大於200%(且每20%為一層級)。
(2)計算所有原產國納管產品的平均溫室氣體排放強度,以用於確定變動費用(Variable Charge),將由能源部(U.S. Secretary of Energy)決定,依據排放強度層級而有不同費用。國家實驗室將進行類似PROVE IT下的碳強度核算。
3.預計達成目標:
(1)第一階段(前6年)
A.對於平均污染強度差異大於50%的涵蓋產品,應調整貿易流向使該產品的平均污染強度差異不大於50%。
B.平均污染強度差異介於25-50%的涵蓋產品,應調整貿易流向使該產品的平均污染強度差異不大於25%。
C.平均污染強度差異低於25%的產品,應調整貿易流向使該產品的平均污染強度差異不大於10%。
(2)第二階段(第6-12年)
A.要求於第一階段將平均污染強度為調整低於50%之產品調整貿易流向,使該產品的平均污染強度差異不大於25%。
B.要求於第一階段將平均污染強度為調整低於25%之產品調整貿易流向,使該產品的平均污染強度差異不大於10%。
C.要求於第一階段將平均污染強度為調整低於10%之產品繼續維持低於10%。
(3)第三階段(第13年(含)之後):所有納管的進口商品的平均排放強度應該低於美國國內商品平均排放強度的10%。

4.與污染費相關的國際合作協議(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AGREEMENTS RELATING TO POLLUTION FEES):
(1)美國貿易代表署(Trade Representative)有權與其他國家(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G7等) 以涵蓋產品為基礎,討論(如制定相容的汙染監測、報告及驗證方法等)並促進國際夥伴的建立和擴展。
(2)合作國家將透過國際協議消除夥伴國之間的費用或收費(由於歐盟要求購買CBAM憑證,可能無法加入)。
(3)中低收入國家將通過參加國際協議免除費用。
5.豁免:包括從與美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進口的碳強度比美國平均高出50%以下的產品、美國國內產量未達需求量的5%、採購的商品涉及國家安全(如國防用途)。
6.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比率、納管產品每三年將重新評估一次。
五、以歷史性的以基礎設施為中心的擴張,透過重建實現美國現代化,以啟動 21世紀的經濟市場法案(Modernizing America with Rebuilding to Kickstart the Economy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with a Historic Infrastructure-Centered Expansion, Market Choice Act)
(一)背景:為跨黨派的法案,於2023年12月11日由眾議院的共和黨國會議員Brian Fitzpatrick (R-PA)和民主黨國會議員Salud Carbajal (D-CA) 提交「公路與交通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Highways and Transit)審議。
(二)市場選擇法案 Market Choice Act重點:
1.法案主旨:
(1)該法案將取代公路與航空燃料的聯邦汽油稅 (federal gas tax on highway and aviation fuels),並擴及對美國煉油、鋼鐵和水泥等製造過程之碳排放,以及使用非化石燃料產品(如燃料乙醇),課徵溫室氣體排放稅,以提供資金用於維護和建設美國基礎設施(聯邦公路信託基金與機場信託基金(Highway and Airport Trust Funds)、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補助金、對失業工人進行再培訓、研究、開發)。
(2)自外國進口之工業產品及化石燃料等產品亦須依照碳邊境調整機制(CBA),負擔與美國國內產品相當的排放稅,且與碳邊境調整類似,該法案將包括邊境稅調整,即對所涵蓋進口商品的排放徵收同等稅,並對出口商品進行退稅 。
(3)《市場選擇法案》提議對所有排放徵收碳稅,而不僅僅是高於基準的排放。法案若獲通過,將比之前討論的任何其他法案在防止碳洩漏和減少美國經濟所有能源密集部門的排放方面走得更遠。
2.對燃燒化石燃料的溫室氣體排放徵稅(SEC. 9901. IMPOSITION OF TAX ON COMBUSTED FOSSIL FUE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1)徵收稅率:排放稅率將自2025年起設定二氧化碳約當量每噸35美元,並且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每年將比通膨率增加5%。
(2)根據排放水平進行稅率調整:若上一年累計CO2排放量超過對該年之規定量,則下一年將每噸增加4美元。
A.截至2025年,總排放量應低於 47 億噸二氧化碳當量。(下一年3月30日應報告)
B.截至2026年,總排放量應低於94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C.截至2027年,總排放量應低於14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D.截至2028年,總排放量應低於183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E.截至2029年,總排放量應低於226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F.截至2030年,總排放量應低於268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G.截至2031年,總排放量應低於31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H.截至2032年,總排放量應低於35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I.截至2033年,總排放量應低於39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J.截至2034年,總排放量應低於43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K.截至2035年,總排放量應低於47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3)徵收對象及地點:應由化石燃料所有者在納稅時於徵稅點(point of taxation)繳納。
A.美國境內生產的化石燃料
a.煤炭:礦井口、洗選煤、選煤和加工廠的出場處(exit point)。
b.石油產品:煉油廠的出場處。
c.天然氣:天然氣加工廠的出廠地;未經天然氣加工廠處理的天然氣,則是向燃燒該氣體或將其納入非用於燃燒的地點。
B.進口之化石燃料:徵稅點為初次進入美國的進口地。
(4)豁免:將向使用CCS及將化石燃料用於非燃燒投入(如投入原料製氫)的生產商退稅。用於提高石油採收率的碳捕捉及低度開發國家也將獲得豁免。
3.對以下工業製程的溫室氣體排放徵稅(SEC. 9902. IMPOSITION OF TAX 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FROM CERTAIN INDUSTRIAL PROCESSES):鋼、鐵及冶金焦炭(metallurgical coke)、地下煤礦開採、選煤與加工廠、煉油廠、水泥、石化產品、石灰、氨、鋁、碳酸鈉(Soda ash)、鐵合金、磷酸、玻璃、鋅、鉛、鎂生產與加工、硝酸、己二酸、半導體製造、輸電與配電。
(1)徵收稅率:排放稅率將自2025年起設定二氧化碳約當量每噸35美元,並且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每年將比通膨率增加5%。
(2)徵收對象:排放超過25,0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工廠(facility)的所有者或營運者。
(3)審查納管工業製程名單(每5年一次):
A.移除:若總排放量(應稅的所有排放源(entire source category which are taxable))連續3年每年低於250,0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工廠/公司(facilities)的平均排放量每年排放少於25,0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主管機關認定總排放量在五年內不存在排放超過每年250,0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可能性,則可從納管中移除。
B.新增:若總排放量(應稅的所有排放源(entire source category which are taxable))於近5年連續2年年均排放高於250,0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工廠/公司(facilities)的平均排放量每年排放高於25,0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主管機關認定總排放量在未來5年內排放可能超過每年250,0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則可能被列管。
4.對使用以下非化石燃料產品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徵稅(SEC. 9903. IMPOSITION OF TAX 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FROM CERTAIN PRODUCT USES):燃料乙醇(再生燃料,原料為植物與廢棄物)、工業碳酸鹽、二氧化碳尿素、碳酸氫鈉、氧化亞氮、破壞臭氧層物質(如氟氯碳化物)、生質柴油、固態生質燃料。
(1)徵收稅率:排放稅率將自2025年起設定二氧化碳約當量每噸35美元,並且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每年將比通膨率增加5%。
(2)徵收對象
A.美國境內生產之製造商。
B.美國境內每年生產生質燃料且生質燃料燃燒排放超過25,000噸二氧化碳當量的工廠(facility)。
C.進口產品:由產品擁有者在進入美國時繳納。
(3)審查納管工業製程名單(每5年一次):
A.移除:若總排放量連續3年每年低於250,0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主管機關認定總排放量在5年內不存在排放超過每年250,0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可能性,則可從納管中移除。
B.新增:若總排放量於近5年連續2年年均排放高於250,0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主管機關認定總排放量在未來5年內排放可能超過每年250,0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則可能被列管。
5.設立RISE信託基金:
(1)在美國財政部特設「重建基礎設施和環境解決方案信託基金」(Rebuilding Infrastructure and Solutions for the Environment Trust Fund, RISE信託基金),該基金包括根據1986年《內部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支付給國庫的金額,並將其中75%撥款並轉入RISE信託基金。
(2) RISE信託基金分配:從2025-2034年,70%分配至聯邦公路信託基金(Highway Trust Fund);10%分配至國家補助(如低收入戶);2.5%分配至機場與航空基金(Airport and Airway Trust Fund);4%用於調適與減緩長期沿海洪水的基礎設施項目;剩餘將用於封存洩漏信託基金(Leaking Underground Storage Trust Fund)、能源方面研究發展(如CCS、儲能)、造林信託基金(Reforestation Trust Fund)等。
六、美國第118屆立法情况:
(一)美國立法程序簡介:美國國會審議之法案在每一議院均須經三讀(Three readings)程序,由多數表決通過,送請總統簽署後才能正式成為法律。任何一個法案在每個議院都須經過提案階段、委員會審查階段及院會審議階段,才能完成三讀程序,之後再送交另一個議院進行審議。只有在兩院通過的法案絕對一致的情況下,該法案才能成為法律。由於美國國會為兩院制,若遇有參、眾兩院針對特別重大法案意見分歧時,為解決兩院爭端,可將該法案提交「兩院協調委員會」處理。
(二)上述4則法案皆為introduce階段。

資料來源:
4 US Congress Bills Related to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s in 2023, http://tinyurl.com/d5vmb9zn
DelBene, Whitehouse Introduce Bill to Boost Domestic Manufacturers, Tackle Climate Change-Clean Competition Act would lower emissions across high-polluting sectors at home and abroad, http://tinyurl.com/muaxhwvv
CCA Act, https://delbene.house.gov/uploadedfiles/clean_competition_act_text_-_signed.pdf
MARKET CHOICE Act, http://tinyurl.com/bdduwsth、http://tinyurl.com/2xfve48n
Foreign Pollution Fee Act of 2023, http://tinyurl.com/5n8rk8n6
http://tinyurl.com/5n6jk5bs、http://tinyurl.com/yk4zfnp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