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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歐盟執委會宣布正式採用《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ESRS):企業需揭露涵蓋範疇1、2、3溫室氣體排放量

  • 建檔日期:112-09-14
  • 點閱:110
  • 期數:1476

摘要:
1.背景:2023年1月5日《歐盟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SRD)已正式生效,自2024 年起,在歐盟境內從事營運活動的大型企業必須揭露其風險管理策略及公司治理狀況。
2.歐盟執委會2023 年 7 月 31 日宣布企業依循 ESRS標準來提供CSRD要求揭露之相關資訊,以推動歐盟經濟轉型。
3.揭露標準:ESRS標準與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RI)及6月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S1與S2)具高度一致性,以減少企業不必要的重覆報告。
(1)ESRS規範企業揭露內容包含跨領域(一般準則、揭露)、環境(氣候、污染等)、社會與治理等12項類別。其中氣候類別要求企業需揭露範疇1、2、3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2)氣候揭露標準:包括揭露企業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等資訊。重點如下:
A.減緩及調適相關目標:如再生能源布建、能源效率。
B.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應以絕對值形式揭露,必要時得以強度表示。
C.能源消耗量與結構:分為化石燃料、核能、再生能源。
D.揭露範疇1、2、3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企業應具體說明範疇1、2和/或3各溫室氣體排放量。
E.其他:溫室氣體減緩計畫、企業內部碳定價、氣候相關風險及機會之財務影響評估等。
4.生效日期與適用對象:分3階段執行
(1)2024年:已受非財務報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 NFRD)規範之企業(超過500人大型上市公司、銀行與保險公司)。
(2)2025年:目前不受NFRD規範之其他大型企業。
(3)2026年:上市中小企業。
5.豁免條款:若於當年度資產負債表發布時,平均員工人數不超過750名的企業,可於第一年不編制範疇3排放資料。
6.最終版ESRS授權法草案已於8月下旬提交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審查。審查期為兩個月,可再延長兩個月。歐洲議會或理事會可以拒絕授權法案,但不得修改。

內參:
7/31歐盟執委會宣布正式採用《歐洲永續發展報告準則》(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ESRS)
一、背景:
(一) 2023年1月5日,歐盟的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已正式生效。自2024 年起,在歐盟境內從事營運活動的大型企業必須要公開揭露其管理社會及環境風險的策略及公司治理狀況。新規定適用將分3階段執行:
1.已受非財務報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 NFRD) 約束公司,自2024年1月1日適用。
2.目前不受非財務報告指令約束的大公司 ,自2025年1月1 日適用。
3.上市中小企業、小型且非複雜信貸機構和專屬保險企業,自2026年1月1日適用。
4. CSRD修訂的會計指令(Accounting Directive(2013/34/EU))要求特定 非歐盟公司的分公司(branch)或子公司揭露永續性資訊。此義務將從2028年起適用,並將另外公布其適用準則。
(二)NFRD規範揭露包含環境問題、社會主題和員工待遇、尊重人權、反貪污賄賂、公司董事會的多元化等資訊。其中環境問題面向,主要關於污染防治、能源使用、直接與間接排放(包括溫室氣體、有毒物質、酸性物質等排放)、自然資源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等,並無規範排放相關之指標細則。
(三)執委會要求該指令採用歐盟永續報告標準,並由歐洲財務報導諮詢小組(European Financial Reporting Advisory Group, EFRAG)於2022年11月將草案提交至執委會,執委會已於2023年7月31日提出最終版ESRS授權法案,將於8月下旬正式轉交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審查。審查期為兩個月,可再延長兩個月。歐洲議會或理事會可以拒絕授權法案,但不得修改。
(四)CSRD法案規範永續報告進行確信,要求企業於2026年10月前的報告採用有限保證(limited assurance),2028年10月前的報告採用合理保證。成員國應確保企業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交資產負債表後不超過12個月),依據歐洲議會與理事會第765/2008號法規(EC) No 765/2008 (34)認可之獨立保證服務機構,出具有關永續報告之保證意見。
二、ESRS揭露標準:除跨領域標準適用所有使用ESRS之企業,環境、社會、治理等標準中,企業可省略與其商業模式與活動不相關的標準。為避免重複報告,ESRS與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及6月發布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S1及S2高度一致。其12項揭露標準如下:
(一)跨領域:
1.一般原則(ESRS 1):設立根據ESRS撰寫報告時適用的一般原則,目標是讓人們了解ESRS的架構、所使用的起草慣例和基本概念等,但其本身並未規範具體的揭露要求。其中,關於價值鏈摘要如下:
(1)ESRS要求企業應包含與其上下游價值鏈相關的重大影響、風險與機會,但並未要求揭露價值鏈中的所有資訊,而僅要求揭露重大性資訊 。
(2)企業在做出努力後若仍無法按照蒐集有關其上下游價值鏈的資訊,企業應使用合理且可靠的資訊(例如平均數據)來估計應報告的資訊。
(3)由於歐盟認知公司可能需要時間建立流程以蒐集價值鏈的數據,且為減輕中小企業的負擔,提供3年的寬限期,若企業於期限內無法獲得價值鏈的所有必要資訊,企業應解釋其付出的努力、無法獲得的原因、以及未來的計劃。
2.一般揭露(ESRS 2):規範所有永續發展問題都需要揭露的基本資訊。 ESRS 2對於使用CSRD的所有企業是強制性的(如資訊準備或呈現方式的變化、前期報告錯誤、盡職調查、資訊涵蓋上下游的範疇等)。
(二)環境:
1.氣候(ESRS E1)
2.汙染(ESRS E2)
3.海洋及水資源(ESRS E3)
4.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ESRS E4)
5.資源利用與循環經濟(ESRS E5)
(三)社會:
1.自有勞動力(ESRS S1)
2.價值鏈中的員工(ESRS S2)
3.社區影響(ESRS S3)
4.消費者與終端使用者(ESRS S4)
(四)治理:
1.商業行為(ESRS G1)
三、氣候(ESRS E1)相關揭露重點摘要:
(一)治理:企業應揭露氣候相關因素是否以及如何納入行政、管理和監督機構成員,包含是否根據氣體減量目標與百分比對其績效進行評估,並解釋考量的氣候因素。
(二)策略:旨在讓人們了解該企業過去、現在與未來所做的努力,以確保其策略與商業模式朝向永續的方向發展。企業需揭露其氣候變遷減緩計畫:
1.參考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解釋企業的目標如何與《巴黎協定》中將全球變暖限制在1.5°C的要求一致。
2.參考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氣候變遷減緩行動:解釋去碳槓桿(decarbonisation levers)的定義與計劃的關鍵行動(如採用新技術)。
3.參考的氣候變遷減緩行動:對企業實施其過渡計畫的投資和資金進行解釋及量化。
4.對企業關鍵資產與產品的潛在鎖定(locked-in)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定性評估:解釋排放是否以及如何危害企業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的實現,以及是否帶來轉型風險,並在適用的情況下解釋企業管理其溫室氣體密集型與能源密集型資產/產品的計畫。
5.對於執行分類規章(Taxonomy Regulation)下有關氣候調適或減緩的經濟活動的企業,該企業為調整其經濟活動而製定的任何目標或計畫(如資本支出、運營支出)的解釋。
6.揭露報告期內與煤、石油及天然氣相關的經濟活動的重大資本支出或投資金額(如果適用)。
7.揭露該企業是否被排除在符合歐盟連結巴黎氣候協定標竿(EU Paris-aligned Benchmarks, EU PAB)之外
8.解釋過渡計畫如何融入企業的整體商業策略與財務規劃並保持一致。
9.過渡計畫是否得到行政、管理與監督機構的批准。
10.解釋該企業在實施過渡計畫方面的進展情況。
(三)影響、風險和機會管理:企業應描述識別與評估氣候相關影響、風險與機會的過程,並描述其為管理與減緩與調適相關風險及機會而採取的政策。過程應包含:
1.對氣候變遷的影響,尤其是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
2.自身運營以及上下游價值鏈中與氣候相關的實體風險,尤其是:
(1)識別與氣候相關的危害,考慮高排放時的氣候情景。
(2)評估其資產與商業活動帶來的重大實體風險。
3.自身運營以及上下游價值鏈中與氣候相關的轉型風險,尤其是:
(1)識別與氣候相關的過渡事件,考慮將全球暖化限制在1.5°C的氣候情景識別。
(2)評估其資產與商業活動可能如何受到氣候轉型的影響。
4.企業應說明其採取的政策是否以及如何涉及以下:
(1)減緩氣候變化;
(2)調適氣候變化;
(3)能源效率;
(4)再生能源部署;
(5)其他政策。
(四)指標與目標:
1.企業需揭露其與減緩及調適氣候變遷的相關目標(如再生能源部署、能源效率、氣候變遷調適以及實體或轉型風險減緩。
2.若企業設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則:
(1)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應以絕對值(以二氧化碳當量噸數或基準年排放量的百分比)形式揭露,並在需要時以強度表示。
(2)應單獨或合併揭露範疇1、2、3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企業應具體說明目標涵蓋範疇1、2和/或3、各溫室氣體排放範疇的相關占比。
(3)企業應揭露當前基準年與基準值,並自2030年起每五年更新一次。
(4)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至少應包含2030年的目標值,若可以還應包含2050年的目標值,並從2030年起,每5年設定一次目標值。
3.企業應揭露其能源消耗與組合:
(1)與自身運營相關的總能源消耗(以MWh為單位),分為化石燃料、核能、再生能源。
(2)能源效率提升。
(3)企業應揭露其高氣候影響部門之能源強度相關資訊。
4.企業應揭露範疇1、2、3與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1)參考《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2004年版)、(EU) 2021/227958或EN ISO 14064-1:2018 的規範。若企業已經應用ISO 14064-1:2018的溫室氣體核算方法,則仍應遵守該標準的要求。
(2)揭露用於計算或衡量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方法、重要假設與排放因素,並註明選擇這些方法的原因、提供所使用的計算工具的參考或鏈接。
(3)需包含CO2、CH4、N2O、HFC、PFC、SF6及NF3的排放。當其餘溫室氣體排放量顯著時,可以考慮額外的溫室氣體。
(4)參照IPCC發布的最新GWP值來計算非CO2氣體的CO2eq排放量。
(5)企業在準備範疇3總排放量時,需:
A. 企業應根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價值鏈(範疇3)會計與報告標準(Greenhouse Gas Protocol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2011))定義的15個類別,或是根據EN ISO 14064-1:2018規範之間接溫室氣體第 5.2.4 條進行揭露。
B.根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價值鏈(範疇3)會計與報告標準(Greenhouse Gas Protocol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2011, p.61及65-68)),如財務支出、影響、相關轉型風險與機會或利益相關者的觀點等,確定揭露範疇3的重要類別。
C.使用適當的排放因素計算範疇 3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D.每年根據當前活動數據更新每個重要類別的範疇3排放量;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完整的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在發生重大事件或發生重大變化時更新(如上下游價值鏈的活動或結構發生變化、計算方法發生變化或發現錯誤等)。
E.揭露上下游價值鏈內特定活動的投入來衡量該企業範疇3的排放程度,並揭露從供應商或其他價值鏈獲得的初級數據計算的排放百分比。
F.企業需考慮每個揭露的範疇3溫室氣體類別、報告界限、溫室氣體排放的計算方法以及計算工具。範疇3揭露類別應包含:
a.合併會計集團(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範疇3間接排放量。
b.企業有運營活動控制權的聯營公司、合資企業和未合併子公司的範疇3間接排放量。
c.企業沒有運營控制權的聯營公司、合資企業、未合併子公司,且屬於企業上游和下游價值鏈的範疇1、2 、3排放。
G.揭露包含及排除的範疇3溫室氣體排放類別清單,並說明排除的理由。
H.在計算範疇3排放量時不包含清除量或任何購買、出售、轉讓的碳權或額度。
5.企業需揭露透過碳權抵銷的溫室氣體與溫室氣體減緩計畫。
6.內部碳定價。
7.重大實體風險、轉型風險及潛在氣候相關機會的預期財務影響。
四、生效日期與對象:2024年1月1日起適用於受非財務報導指令規範的企業。其餘類別的企業將按CSRD規定分階段實施。上市櫃中小企業則可選擇執委會預計於2024年6月底制定之標準進行揭露。
伍、豁免條款:因企業永續報告指令較非財務報告指令要求揭露之標準更為嚴格,且報告成本相對較高,執委會同意給予企業過渡期。若企業於當年度資產負債表發布時,平均員工人數不超過750名的企業或集團,可於第一年省略編制範疇3的排放資料。

資料來源:https://tinyurl.com/mr2ybcck、https://tinyurl.com/2p86ym7b、https://tinyurl.com/mx8hvt7u、https://tinyurl.com/4hbym6ef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eudr/2013/34/article/3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2L2464#d1e4889-15-1
https://finance.ec.europa.eu/regulation-and-supervision/financial-services-legislation/implementing-and-delegated-acts/corporate-sustainability-reporting-directive_en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4L0095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2L2464
https://dart.deloitte.com/USDART/home/publications/deloitte/heads-up/2023/csrd-corporate-sustainability-reporting-directive-faqs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308170002&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