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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日本眾議院通過《GX零碳電力法案》,將送參議院表決

  • 建檔日期:112-05-04
  • 點閱:16
  • 期數:1467

摘要:
1.立法目的:
(1)建立穩定的電力供應並促進使用去碳發電方式:除應對俄烏戰爭造成的國際能源波動與日本電力供需緊張,並需開發確保電力穩定的供應系統,同時在綠色轉型(GX)目標下促進利用去碳發電方式。
(2)《GX零碳電力法案》包含《電氣事業法》、《原子爐等規制法》、《原子力基本法》、《再生能源特殊措施法》與《用過核燃料再處理法》五項法律一併包裹修法。
2.修法重點:
(1)最大化導入再生能源:
A.補助設置促進投資:補助跨域輸配電網開發計畫,並提供輸配電網維護貸款;若屬擴建或更新之太陽能發電設備可適用優惠購電價格以促進投資。
B.強化電業管理規範:獲補助之再生能源業者如有違法行為,須返還補助金額;並於再生能源補助計畫中,新增與周邊居民溝通之要求。
(2)確保安全前提下促進核電利用:
A.運轉超過30年機組,每10年須對設備進行安全評估,並取得核能管制委員會批准。
B.在確保電力穩定供應、有助綠色轉型,以及核電廠自主提高核能安全與防災準備等前提下,獲經產省核准後,允許核電機組可運轉60年(原運轉40年+延役20年)。(為提升核安管制,福島核災後成立核能管制委員會(原核電廠管理由經產省主政),並於原子能管制法規範除役期程,本次修法刪除前述規定,並將延役許可權限重新移回經產省)
3.各界看法
(1)環團:該法案無視福島核災以來應制定的安全規範,也將阻礙再生能源發展,且老舊核電廠伴隨高風險、高維修成本,民間對延役之質疑未反應於GX政策。
(2)學界:該法案僅針對既有核電廠,缺乏未來展望;由於核電機運行期限轉移至經產省,質疑未來經產省可能支配核能監管單位。

內參:
4/27日本眾議院全體會議上通過《GX零碳電力法案》(原文:GX脱炭素電源法案),將送交參議院
一、各黨之主張相契合:日本維新黨與執政黨(自民黨)同樣提倡使用核電;國民民主黨則獲大型電力公司之工會支持。
二、日本維新黨與國民民主黨於26日經產省委員會,向執政黨提出法案部份修正案,要求簡化核能監管委員會的審查程序,以利重啟核電廠,此修正案已獲眾議院支持。
三、依日本兩議院權力規範,若眾議院通過、參議院反對,眾議院只需出席2/3以上席次再次通過,即可成為法律;因此,往往眾議院通過之法案有極高機會正式立法。
四、法案目的:除了應對俄羅斯入侵烏克蘭造成的國際能源市場動蕩與日本電力供需緊張外,尚需要開發一個系統來確保電力的穩定供應,同時在綠色轉型(GX)的需求中促進脫碳電源的使用。《GX零碳電力法案》是將《電氣事業法》、《原子爐等規制法》、《原子力基本法》、《再生能源特殊措施法》、《用過核燃料再處理法》五個法律一併包裹修法,修法重點如下:
(一)最大化導入與地區社會共存的再生能源
1.改善環境、開發有助於導入再生能源的系統(電氣事業法、再生能源特殊措施法):經批准之跨區域輸配電網開發計畫,將從建設階段開始提供電網補貼(再生能源稅),有助於促進再生能源的使用。同時,業務經營者能夠從跨區域輸電運營商協調組織(OCTO)獲得貸款,用於維護輸電線路。
2.促進額外投資,以最大化利用現有的再生能源(再生能源特殊措施法):為了鼓勵儘早對太陽能發電設施進行額外投資(更新與擴建),將在與當地社區共存與順利處置的前提下,建立新制度,若屬擴建或更新之太陽能發電設備可適用優惠購電價格以促進投資
3.加強導入與當地社區和諧共存的再生能源業務紀律(再生能源特殊措施法):獲補助之再生能源業者如有違法行為,須返還補助金額; 此外,將透過增加再生能源發電業務計畫的認證要求加強業務紀律,例如提前向周邊地區居民溝通專案的詳細資訊,並對承包商施加監督義務。
(二)確保安全前提下促進核電的利用與退役
1.明定關於核能發電使用原則(原子力基本法):將明訂使用核能的基本原則,例如優先考慮安全,以及國家政府與企業經營者的責任,例如自願提高安全性。
2.對老化核反應爐設定更嚴格規定(原子爐等規制法):如果營運者計劃營運核電機組超過30年,則必須每10年對設備的劣化進行一次技術安全評估,制定管理劣化計畫,並獲得核監管局的批准。
3.制定關於核能發電運行期限的規則(電氣事業法新增第27條第29款第2項):原則上核電機組可運轉40年,只有在獲得經產省批准後,才能從(1)確保穩定供應、(2)為GX做出貢獻以及(3)自願提高安全性並不斷改善防災措施等角度批准延長運行期20年(大前提是原子力規制委員會對於安全的確認),但運轉年限排除因東日本大地震相關因素造成之停機期。(日本目前未有營運超過60年之核電機組)
電氣事業法第27條第29款第2項
核能發電被許可人(利用以核電為動力的發電設施進行發電業務的發電被許可人),為了用於其發電業務、核源材料、核燃料材料和核反應堆,這些核發電運營商維護和運營的核發電設施(法第166號) 1957 年第 54 條第 4 項和第 112-3 條中稱為“核反應爐管理法”)第 2 條第 5 項(以下稱為“運行期間”),在此期間核動力反應堆在
1.自動力反應堆首次通過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之日起計四十年。
2.核能發電被許可人為了發電事業而超過前款規定的40年以上運行核能反應堆時,應獲得經濟產業大臣的批准提前和延長經營期限。。
3.核能發電許可證持有人如欲獲得前款規定的批准,應向經濟產業大臣提交包含以下項目的申請書。
4.促進平穩的退役(用過核燃料再處理法):要求電力公司提前繳交核電廠除役費用至「用過核燃料再處理機構(NuRO)」,並由NuRO每年通知每家電力公司所繳納之費用,避免電力公司倒閉,而影響核電廠除役計畫。
五、外界觀點:
(一)綠色和平:該法案無視福島核災以來應制定的安全規範,也將阻礙再生能源發展,且老舊核電廠伴隨高風險、高維修成本。
(二) Friends of the Earth (FoE) Japan:福島核災事故調查仍未結束,對老舊核電廠風險理解不足,且草案徵集到的3,966條意見未見於官方場合公開討論,對延役之質疑亦未反應於GX政策。本應由核電商承擔之責任,卻因政府過度保護而轉嫁給大眾,再者,鈾燃料仍是進口燃料,不能說核電可提高能源自主性,且排除停止運轉期間亦不合理。
(三)山本隆三榮譽教授(常業大學):該法案僅針對既有核電廠,缺乏未來展望,例如日本要自產綠氫,將需更多核電廠。
(四)大島堅一教授(龍谷大學):由於核電機運行期限轉移至經產省 ,故質疑未來受管制單位(經產省)可能支配監管單位(原子力規制委員會)的問題,即經產省可能向原子力規制委員會要求,須於時限內確認核電機組安全性,而停止運轉期間,電廠設施仍會劣化。世上並無運轉超過60年的核電機組,且運轉年限中排除「法院假處份使核電機組停機」的期間,恐違反憲法的法官獨立性。

資料來源:https://tinyurl.com/2p9695tp、https://tinyurl.com/u6y8nfts、https://tinyurl.com/3wdcf3e2、https://reurl.cc/eXKEAW
https://www.meti.go.jp/press/2022/02/20230228005/20230228005.html
https://www.nichibenren.or.jp/document/statement/year/2023/230303_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