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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WTO市場進入委員會(CMA)本(113)年3月25日及26日會議情形事,敬請鑒察。

  • 建檔日期:113-03-27
  • 點閱:35

一、相關文號:本團本年3月26日世貿字第1134340303號函、經濟部同年3月25日經貿字第11350300270號函、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同年3月5日院臺經談字第1135004649號傳真函、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同年2月27日貿多字第1137004943號函。
二、旨揭會議由巴拉圭代表團Ms Renata CRISTALDO OVIEDO參事主持;本團由黃秘書柏風出席。會議議程計47項(如附件1)。謹將重點議案討論情形摘陳如下:
(一) 歐盟關切我國離岸風電之產業關聯性方案(第11案)
1. 歐盟表示,雖肯定我國發展離岸風電之雄心計畫,但同時須對我國離岸風電政策之產業關聯性方案表達關切。例如風電場開發商必須在其供應鏈中須符合最低本地化要求,方能取得競標資格。歐盟認為產業關聯性方案之設計涉及WTO規範相容性之問題,並請我方說明該措施如何符合WTO規範。
2. 本團表示,離岸風電已成為我國發展再生能源之重要支柱,不僅是我推動達致「2050淨零碳排」目標的重要作為,也是我整體能源與經濟安全政策的重要一環;關於產業關聯性方案,我方在推案上係盤點國內廠商可提供之技術、資源及製造能量等,並透過技術交流或商機研討會等,協助國內外潛力業者的媒合,鼓勵開發商自行選擇合作夥伴。倘開發商不與本地合作夥伴合作,仍能參與競標;包括歐盟成員國在內的各國開發商,對於我政府應如何推動該項計畫提出之意見多元。為將各項建議納入考量,我方將持續徵詢利害關係人意見,以從中取得適當的平衡;我方願與歐盟就相關議題進行合作及溝通,以達成雙贏結果。
(二) 澳洲關切中國貿易限制措施案(第20案)
1. 澳洲表示,透過中澳自由貿易協定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議,雙方維持緊密的合作夥伴;樂見今年以來雙方更頻繁之交往與對話,促使若干貿易問題獲得解決,並重新活絡中澳自由貿易協定之運作;對中國近期宣布無須再對澳洲葡萄酒課徵反傾銷稅之暫行決定表達歡迎,盼中國儘快取消其餘的貿易障礙。
2. 歐盟、美國、英國、加拿大、紐西蘭、日本及我國發言聲援澳洲關切。本團表示,中國相關之措施可能造成多邊貿易規則體制之傷害。呼籲不論是正式措施或非正式指示,皆應遵守多邊規範;我方將持續關心本案進展,尤其涉及體制性之面向。美國、日本及歐盟特別對中國使用經濟脅迫之作法表達關切。加拿大對其農產品出口面臨中國之SPS歧視待遇同表關切。
3. 中國表示,對澳洲產品採取的相關措施旨在保護國內產業的合法權益及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中國企業的商業決策係基於市場和需求條件;所有措施與中國的法規、國際慣例以及中澳自由貿易協定相符;目前澳洲之煤炭、原木和大麥已經恢復出口中國。
(三)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第25案):
1. 計有印尼、中國、俄羅斯、印度、土耳其、韓國、巴拉圭、阿根廷、日本、巴西、南非及我國發言。關切重點包括:CBAM本質上為單邊措施,違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巴黎協定的基本原則,包括共同但有區別責任(CBDR)及國家可決定自身貢獻程度之原則;涉及違反GATT第1條、第2條、第3條及第11條;CBAM對開發中會員之負面外溢效果顯大於已開發會員;CBAM實施規定具有高度技術性和複雜性,會員難以在評論期內徵詢業者意見,廠商亦對所需資訊如何填報有諸多疑問;廠商被要求提供之資料可能涉及商業機密,對資料如何保存及使用高度疑慮;相關驗證工作需依據歐盟指定之認證機構,對第三國造成行政與財政負擔等;呼籲歐盟考量各國之發展程度與減碳作法,不應強加同樣標準予其他會員等。
2. 歐盟:負責CBAM之稅務暨關務總署署長Mr. Gerassimons Thomas已於112年12月於WTO介紹CBAM制度與實施規定及過渡期間之申報做法;後續將持續在WTO辦理相關說明會;過渡期將持續與利益關係人進行廣泛諮詢與溝通,以瞭解實際執行面之問題與經驗。
(四) 我國、歐盟、泰國及印尼關切印度輪胎進口措施(議程28):
1. 本團、歐盟、泰國、加拿大及印尼發言關切本案。重點包括:呼籲印度正視輸入許可措施造成之數量限制效果;印度公布之輪胎製造標準未提供業者充分之調適期且未通知TBT委員會;要求印度說明許可證之核發作法與作業時程。
2. 印度回應,其非自動輸入許可程序之管理符合公平性,並遵循輸入許可程序協定之規範,包括簽發許可之時程;願持續與關切會員雙邊溝通本案;根據印度貿易分析數據顯示,關於新型輪胎產品,在2020年措施實施後,2021及2022年之整體進口量均較前1年增長;自2018年以來,印度持續自75個貿易夥伴國進口輪胎。
(五) 中國關切印度對於個人電腦等消費性電子產品之進口限制措施(議程29):
1. 中國表示,請印度說明措施的具體細節及下一步計劃,並請印度解釋相關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11條及ITA協定之非關稅措施作業程序。
2. 美國及本團表示,除將密切關注執行情形外,請印度在執行現行措施或未來採行新規定時,皆須嚴守WTO規範,確保不會造成貿易限制與扭曲效果,並應遵守透明化之要求;強調應讓業者有充分地機會與時間提供意見及調適。
3. 印度表示,相關進口政策係為監測少數IT硬體商品的進口,以確保供應鏈的韌性;請會員參考其WTO通知文件(G/LIC/N/2/IND/23);倘會員有相關問題,可透過雙邊管道釐清。
(六) 其他較重要之貿易關切議題:
1. 美國、澳洲、巴西、巴拉圭、哥倫比亞、阿根廷、印度、厄瓜多、加拿大、紐西蘭、印度及泰國等均高度關切歐盟森林砍伐產品法規(EUDR)(議程6、26),要求其說明WTO法規合致性及所援引之國際標準。認為相關措施對生產國及出口國業者造成沉重負擔與市場進入障礙。歐盟表示,該措施非數量限制措施,且無歧視任何出口會員,將持續協助貿易夥伴瞭解如何遵循規定。
2. 日本關切中國、香港及澳門在日本排放核處理水後,對日本漁產之進口限制措施(第19案):日本續對該三會員及俄羅斯禁止進口日本漁產品表達嚴重關切,強調其排放核處理水係經國際原子能總署認證,並不會對環境、人體健康產生任何負面影響;禁止進口之作法已違反GATT第11條;加拿大、歐盟、澳洲、美國及英國發言聲援日本,批評中國之作法未基於科學之證據。中國表示排放核處理水之作法未有前例,基於地理鄰近及中國為日本最大之漁產進口國等因素,有必較採取緊急之預防措施,以保障國民健康;呼籲日本提供更多之科學證據與資料,以利中國評估對環境與人體健康之影響。
3. 歐盟、日本關切中國針對策略性產品之出口管制措施(第21案):歐盟、日本、加拿大、澳洲及英國發言,關切中國於112年8月針對鎵、鍺兩種金屬礦物實施出口管制及112年12月針對石墨產品實施類似措施;廠商已表達對取得出口許可及所需時間冗長之擔憂;呼籲中國說明管制理由、涉及產品之技術規格及與國家安全之關係。中國表示,相關出口管制措施符合國際慣例並為執行國際防止武器擴散義務的必要措施。
(七) 有關HS關稅減讓表轉版進度、關稅整合資料庫情形、會員之關稅減讓表現況及GATT第28條諮商案之情形,請參考議程所列之書面報告。
(八) 有關「多次稅則轉版決議」(第2案):請會員於本年4月10前就秘書處會後提供之修正版表示意見。倘未收到其他意見,視為委員會通過之暫准決議(ad referendum),在本年6月18日前如無會員表示反對,將送貨品貿易理事會採認。
(九) 會員數量限制通知檢視(第5案):計檢視11個會員之數量通知;其中蒙古及美國之通知文件因會員仍有意見,將續列入下次會議議程;其餘均無會員提問。
(十) 有關主題研討會:預計於本年5月6日及10月18日舉辦「供應鏈韌性」主題之研討會;6月11日辦理「綠色稅則號列」主題研討會。
(十一) 下次會議時間:正式會議為本年11月19日及20日。
三、檢送本次會議本團發言文字(如附件2)供參。

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