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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英國CMS律師事務所就英國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專文1份,請查參。

  • 建檔日期:1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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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貴署112年12月25日貿多字第1120351676號函辦理,及本組112年12月18日駐英經字第1121100416號函計達。
二、依CMS國際律師事務所於112年12月19日就旨揭措施發表專文略以,英國該項機制規畫在2027前實施,係旨在歐盟CBAM實施後才推出。技術上而言,歐盟CBAM於2023年10月1日生效,但有過渡期,該措施涵蓋範圍內產品的進口商只需按季報告進口到歐盟的產品的溫室氣體足跡,直至2026年。自2026年起,進口商還需要購買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書以反映其產品涉及的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到2027年5月31日,進口商必須對上一日曆年進口的產品進行申報,並提交所需的碳邊境調整機制證明。
三、目前尚不清楚歐盟 CBAM 是否將適用於北愛爾蘭,因為英國脫歐後透過溫莎架構(Windsor Framework)協議,北愛爾蘭的電力系統仍涵蓋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下。對英國而言,瞭解該制度運作方式及其交互作用的差異,對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和減少碳邊境調整機制相關負擔甚為重要。
四、目前英國政府已確認英國CBAM將朝以下方向實施:
(一)時機:2027年前實施。
(二)財務責任:碳邊境調整機制責任將直接由相關進口產品的進口商承擔,確切責任將取決於進口商品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以及原產國適用的碳價格(倘有時),並反映該商品在英國生產的碳價與原產國碳價的差距。
(三)財務安排:該機制不涉及排放證書的購買或交易。而係直接向進口商徵稅。
(四)範圍:英國CBAM將對鋁、水泥、陶瓷、化肥、玻璃、氫、鋼鐵業等排放最密集的工業產品制定碳價。範圍內產品的準確清單尚未明朗,將待進一步協商。
(五)排放範圍類別: 英國碳邊境調整機制僅適用於範圍1(與組織擁有或控制的直接活動相關的排放),與範圍2(與組織消耗購買電力相關的排放)以及進口商產品中包含的特定前驅物排放。
(六)有效的碳定價:目前全球其他碳邊境調整機制架構可能使用明確的碳價格(即直接對溫室氣體排放徵收的費用的每噸價值),或使用有效的碳價格(在考量免費配額和其他費用的影響後,生產者應支付的價格)。英國CBAM措施將對進口產品實施有效的碳價格,該價格將顯著低於英國碳排放交易計畫(ETS)的整體明確價格,以反映國內免費配額。
(七)與英國碳排放交易計畫的關係: 英國碳邊境調整機制將與英國碳排放交易計畫緊密合作,包括提供免費配額,以確保進口產品的碳價格與英國生產的碳價格相當,從而降低碳洩漏的風險。
(八)下一步:英國CBAM的內容設計與執行細節,將在2024年進行進一步公眾諮詢,以確定涵蓋範圍內產品的精確清單。
五、該文並評析,雖英國政府對英國與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關係尚未詳細說明,但英國政府相關公告中,最引人注目的係其有意偏離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的方式,且英國的碳邊境調整機制將不涵蓋電力進口,但將涵蓋陶瓷和玻璃,雙方措施內容不協調可能導致未來進口商面臨要符合兩種制度的困擾。另外與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不同,英國碳邊境調整機制將不依賴購買碳交易排放證書,而是直接向進口商徵稅。
六、檢附該專文內容如附檔,併請卓參。

駐英國代表處經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