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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報匈牙利實施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立法進展事,敬請卓參。

  • 建檔日期:113-01-10
  • 點閱:9

一、本組上(2023)年11月2日匈經字第1120000304號函諒達。
二、查匈牙利能源部於上年10月16日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之進口貨品碳邊境調整機制法案於同年12月13日經匈牙利國會通過(Act CV of 2023 on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of Imported Goods,CBAM)。
三、該法於上年12月22日公布,訂於公布日第31日(本年1月22日)生效(https://jogkodex.hu/jsz/2023_105_torveny_4487399),僅第12條第2款生效日為本(2024)年2月21日;除第8條第3款(原為草案第11條,條次異動)及第12條第2款(針對首都法院管轄權制定不同生效日期)外,最終條文幾與立法草案相同(請參見附件黃底紅字部分)。
四、查匈牙利能源部國家氣候保護局(National Climate Protection Authority,NKVH)本年1月4日公布資訊,匈國政府於上年12月22日發布第602/2023號命令,依上述法令第11條及匈牙利基本法(Basic Law)第15條第1款規定制訂CBAM施行規章,該命令自本年1月22日生效,NKVH將正式肩負匈牙利CBAM主管機關。
五、該規章敘明(§1)法規範疇、(§2)依第410/2012號命令指定NKVH為主政機關、(§3)程序規定、(§4)更正程序、法律效果及(§5)最終條款。謹將更正程序及法律效果摘要如次:
(一)(§4-1)涉及CBAM規章第35條第4款至第5款規定情形者,須採更正程序。
(二)(§4-2)主政機關就更正程序須致電申請人並提供有關CBAM規章第35條第2款法規資訊。
(三)(§4-3)更正程序期間倘發現進口商或間接關務代理人未善盡申報義務,除本法第5條規定之法律效果外,仍須提請進口商或間接關務代理人履行該當申報義務。
(四)(§4-4)更正程序期間倘發現進口商或間接關務代理人申報內容不盡正確或完整,除本法第5條規定之法律效果外,須責成申請人依歐盟執委會執行規章(EU)第2023/1773號第10條第1款規定透過電子平台(Electronic Registry)向CBAM主政機關及歐盟執委會提交更正報告。
(五)(§5-1)有關CBAM違規罰則,除第5條第2款罰款外,未經申報之排放量,每噸為10歐元至50歐元等值之福林;罰款金額依Eurostat公布之歐洲消費者指數增加。
(六)(§5-2)依歐盟執委會執行規章(EU)第2023/1773號第16條第4款規定,未申報排放量罰款金額為每噸最低罰款之110%;罰款金額依Eurostat公布之歐洲消費者指數增加。
(七)(§5-3)與歐元等值之福林罰款依繳納前1日之匈牙利中央銀行公布官方匯率而定。
(八)(§5-4)CBAM罰款須於違規判決45日內經由轉帳或郵政匯票支付完成;相關違規判決亦須註明支付轉帳資訊。
六、匈牙利CBAM施行規章匈文法規網站請見https://jogkodex.hu/jsz/2023_602_korm_rendelet_2158324?ts=2024-01-22及NKVH本年1月4日公布新聞稿(含填報指引)網址https://nkvh.kormany.hu/tajekoztatas-az-importarukkarbonintenzitasat-ellensulyozo-mechanizmus-cbammagyarorszagi-vegrehajtasarol;另檢送本組英譯匈牙利能源部法案1份如附件,併請卓參。

駐匈牙利代表處經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