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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荷蘭執行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相關規定事,復請卓參。

  • 建檔日期:113-01-19
  • 點閱:10

一、依據貴署113年1月16日貿多字第1130250103號函辦理。
二、謹查荷蘭政府為配合執行歐盟CBAM規範,前已增修荷蘭「環境管理法」(Wet milieubeheer)若干條文,包括(非正式中譯文如附件1):
(一) 第1.1條:增列歐盟CBAM規範定義;
(二) 第2.2條:指定荷蘭排放管理機構(NEa)為該國CBAM主政機關);
(三) 第16c章:增訂進口商申報義務,及授予NEa對違規案件課以罰款之權力。
三、荷蘭財政部並發布行政命令週知荷蘭環境管理法中有關歐盟CBAM規範之過渡期,將於該命令登載於荷蘭政府公報之次日生效(即2023年12月6日,如附件2)。
四、另經洽荷蘭排放管理機構(NEa)獲告,荷蘭主係依循歐盟執委會發布之指引文件與法規執行CBAM規範(如附件3)。經查NEa亦已於其官網設置CBAM專區(網址:www.emissionsauthority.nl),併請參考。

駐荷蘭代表處經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