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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蒐報美國就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之立場看法與因應作為事,敬請查照。

  • 建檔日期:113-03-01
  • 點閱:9

一、依據貴署本(113)年2月26日貿多字第1130250321號函辦理;另本組本年1月11日經美字第1130000040號函諒達。
二、本組袁副組長鴻麟偕石秘書晴晴於上(2)月29日會晤華府智庫氣候領導委員會(Climate Leadership Council)政策與法律副總裁Matt Porterfield及資深研究員Holly Rooper,就美國對CBAM立場看法及因應CBAM作為交換意見。
三、謹扼陳會談要點如下:
(一) 美方對CBAM立場看法:P氏表示,美國關注CBAM議題,可分為行政部及國會部門的因應作法。
1. 行政部門:
(1) P氏表示,據渠瞭解美行政部門尚未設置因應CBAM之單一主責機關;在目前CBAM涵蓋之產品範圍中,僅鋼鋁較受關注,而為回應鋼鋁產業訴求下,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盼透過「全球永續鋼鋁協議」(GSA)談判探索其他方案以取代歐盟CBAM,惟渠認為雙方對此議題之基本看法仍有很大分歧,且歐盟恐不會同意在CBAM議題上給予美國豁免CBAM之待遇,蓋此恐涉及「最惠國待遇」貿易規則。
(2) 此外,美行政部門對此議題目前似未感到急迫性,且「去碳」及「全球鋼鋁過剩」等議題均待雙方討論,輔以本年為大選年,鋼鐵產業向為政治上最敏感產業之一,GSA仍處於停滯狀態。
2. 國會部門:P氏概述目前美國會就氣候與環境提出之相關法案進展,要點如下:
(1) 「提供可靠、客觀、可驗證的排放強度和透明度法案」(PROVE IT Act):該法案是一項數據法案,旨在研究相同碳密集產品在美國和外國製造之碳排放強度差異,歐盟已針對美國產品進行碳排放強度分析,倘該法案通過,可作為美方衡量歐盟碳排放強度資料之基礎;該法案已於今年1月獲參議院環境與公共工程委員會通過。
(2) 「潔淨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CCA):由聯邦參議員 Sheldon Whitehouse(D-RI)等議員提出,對碳排量超過特定基準之部分美國製造和自外國進口產品徵收碳費,惟目前政治氛圍推動該法案有其難度,或可能在下次國會會期提供新版本法案。
(3) 「外國汙染費法案」:該法案將對碳排量高於美國製造相同產品之部分進口產品課徵外國汙染費,惟據渠瞭解該法案之價格機制非常複雜,將針對涵蓋的產品部門依據不同碳強度而訂定不同費率,渠認為或在下次國會會期將提出簡化價格機制的新版本。
(二) 美方因應CBAM作為:本組詢及美方如何協助美企符合CBAM要求申報生產技術與生產工廠等相關資訊:
1. P氏復以,美國聯邦政府部門龐大,USTR負責GSA談判,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調查美國生產鋼鋁之溫室氣體(GHG)排放情形,能源部負責降低碳排放相關工作,惟尚無主責單位協助美企符合CBAM之申報要求,亦未聽聞美企尋求行政部門協助,爰未悉美聯邦行政部門為CBAM事推行專案協助美企填報相關資料。
2. 渠表示部分美企亦憂慮申報CBAM報告涉及揭露營業秘密,以鋼鐵產業為例,據悉部分美企擔憂揭露生產設施所生產的貨品數量,渠猜測或許與計算貨品生產之碳排含量有關。另渠強調,一般而言美產業界未曾就出口合規事宜尋求政府協助,渠等或尋求顧問公司協助。
3. 至我方詢及美企是否關切填報生產技術相關參數,渠稱CBAM涵蓋產品之生產技術及流程多為業界早已知悉者,爰亦未聞美企關切此節,惟渠理解業者揭露自身資訊予外國政府難免有所顧慮。
(三) CBAM對美國產業的影響:
1. P氏表示,據該會研究,美國各部門之碳效率優勢高於中國,渠認為實施CBAM後,在歐洲市場的美國企業反有競爭優勢,而2022年美國對歐盟出口達3,500億美元,其中40億美元(1.1%)屬於CBAM產品範圍,在CBAM涵蓋之鋼鐵、水泥、鋁及氫產品範圍中,僅美國鋼鐵向歐盟出口的金額稍高(約24億美元),其他部門向歐盟出口的占比不高。
2. 渠另表示美國鋼鐵產業目前關切的重點在利用電弧爐(electric arc furnace)方式煉鋼,廣泛以廢鋼為原料冶煉鋼鐵,取代老舊的高爐設備,降低碳排放,加上充足天然氣供應煉鋼,美國產品屬碳排強度相對低者。
四、謹註,氣候領導委員會(Climate Leadership Council),由美國前國務卿James Baker與George Shultz以及創辦人 Ted Halstead所發起,設立於2017年,現為兩黨非營利組織,支持徵收碳稅及碳邊境調整機制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目前聚焦推動氣候與環境相關法案,與聯邦參議員 Whitehouse等人密切合作。
五、檢附氣候領導委員會提供之美國各部門碳效率優勢表如附件,併請查參。

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