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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報匈牙利實施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進展及業務主管機關事,敬請卓參。

  • 建檔日期:112-11-02
  • 點閱:10

一、本組本(112)年10月4日匈經字第1120000282號函諒達。
二、本組續於本年10月18日洽獲匈牙利能源部國家氣候保護局(NKVH)回復資訊如下:
(一)倘匈國國內立法通過,NKVH將被指定為歐盟本年5月10日公布第2023/956號CBAM規章第11條規定之匈牙利主管機關。
(二)匈牙利能源部前於本年10月16日公布相關立法草案並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為期8日,https://kormany.hu/dokumentumtar/az-importaruk-karbonintenzitasatellensulyozo-torvenytervezet-tars-egyeztetese)。
(三)依匈牙利現行國內法規定,尚未指定執行CBAM業務之主管機關。
三、謹將匈牙利上述立法草案內容摘要如次:
(一)查該立法草案之目的意使匈牙利達到氣候中和,經由參與歐盟CBAM機制促進溫室氣體排放減量及脫碳進程,俾達成增進氣候保護之意圖及承諾。
(二)該法規草案參採CBAM法規(EU)第2023/956號規章及第2023/1773號執行規章,第1條至第8條涵蓋貨品適用及非適用範圍、指定主管機關、進口商及間接關務代理人申報義務(含更正)、§4海關通知申報義務人時點、§5申請CBAM登記庫(CBAM Transitional Registry)帳號、§主管機關蒐集與處理資料及保管資料年限、§7主管機關檢視評估CBAM報告及查證等;無法對CBAM主管機關裁定提起訴願,對CBAM處以失職罰款決議提出異議申訴具有延遲執行效果。
(三)第五部分(第9~11條)敘明法律效果,主管機關對未依法規義務申報或未如實申報者,得依政府命令(Government Decree)規定之比例課罰,並依CBAM規章第35條第5項規定通報歐盟執委會;CBAM主管機關課罰收入將為政府預算收入;申請延後及分期繳納罰鍰;管轄法院。
(四)最終條款則申明匈牙利政府有權以行政命令指定CBAM主管機關、依CBAM規章第35條規定制訂申報義務相關施行細則,違反CBAM罰款金額、繳納期限及繳納規定等。本法案自公布日第31日起生效(按:須送請國會審議)。
四、本案本組將續與匈牙利NKVH保持聯繫;檢送本組英譯匈牙利能源部法規草案1份如附件,併請卓參。

駐匈牙利代表處經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