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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匈牙利實施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進展及業務主管機關事,敬請卓參。

  • 建檔日期:112-10-04
  • 點閱:16

一、本組於本(112)年9月1日、11日洽詢匈牙利國家稅收海關局(NTCA)有關匈國實施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準備及業務主管機關等事宜,獲該局國際關係組長Monika VARADI於本年9月29日及10月4日回復資訊如下:
(一)歐盟為管理貨品碳排量,建立可抵減進口產品碳含量之機制,責成進口商在納管貨品進口通關時須善盡相關義務。自本年10月1日起,進口商或間接關務代理人須於每季向歐盟執委會提交納管產品進口報告,如水泥、電力、肥料、鋼鐵產品及氫能等產品經自由流通或進口後加工生產等情形。在歐盟會員國境內設立之進口商倘擬進口納管產品,須申請CBAM授權申報人資格,方可自2026年1月1日過渡期結束後合格申請納管產品進口通關。
(二)依歐盟公布CBAM規章(第2023/956號)第5條及第7條(2024年12月31日起生效)規定,倘申報人經由CBAM登錄處(CBAM Register)提交授權申請並符合資格,匈牙利CBAM主管機關能源部國家氣候保護局(NKVH,https://nkvh.kormany.hu/)將諮詢執委員後授予申報人資格(不超過15日)﹔倘不符合條件第5條規定標準,NKVH則可予以駁回。NTCA亦於本年8月18日於官網公布上述CBAM申報義務相關資訊(https://nav.gov.hu/vam/behozatal/Az_importaruk_karbonintenzitasat_ellensulyozo_mechanizmus_letrehozasa_CBAM_)。
(三)非適用CBAM納管產品:
1.來自以下國家或地區貨品: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國家(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布辛根、休達、黑爾戈蘭、利維尼奧、梅利利亞。
2.價值不超過150歐元貨品及相同價值之旅客個人攜帶行李。
3.軍事活動所需貨品。
(四)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適用CBAM列管產品:自本年10月1日起,海關須落實CBAM相關規章及施行細則。依該條例第33條規定,海關須通知受影響之經濟活動者有關CBAM提報義務,及定期主動向歐盟執委會提交納管貨品流通情形等相關報告(惟匈國海關並非CBAM主管機關)。並自2026年正式實施後依其CBAM規章落實納管貨品通關時之監管措施。

駐匈牙利代表處經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