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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越南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作法,請查照。

  • 建檔日期:112-10-04
  • 點閱:18

一、復貴司112年9月27日經綜司第11201412670號函。
二、涉及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的越南法規:
(一)環境保護法第91條:政府必須針對包括二氧化碳在內之溫室氣體制定盤查、估價及減少排放量等規定(如附件1)。
(二)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及保護臭氧層之議定:依據環境保護法第91條制訂之細則,主要規範如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臭氧層保護及發展碳交易市場。自然資源與環境部為本案主政機關,負責的業務例如制定盤查、減排、配額規範及建置國內碳交易市場,規畫於2027年底以前完成碳權(carbon credit)管理、配額(quota)及交易所等法規建置,依據法律及國際協定規定試驗該如何進行碳交易及抵減,據以提出操作守則,以及在2025年前設立、試營運,2028年正式營運碳交易所(越南政府2022年1月7日頒布第06/2022/ND-CP號議定,第11、17條等規定,如附件2)。
(三)能源、運輸、建築、工業、農業及廢棄物之部分業別必須進行溫室氣體盤查(越南總理於2022年1月18日頒布第01/2022/QD-TT號決定,如附件3)。
(四)盤查細則:截至目前,自然資源與環境部僅針對廢棄物產業公布溫室氣體盤查、報告及估價相關細則(自然資源及環境部於2022年11月15日公告之第17/2022/TT-BTNMT號通知,如附件4)。
(五)上述法規均未包括在盤查過程中排除申報營業秘密之條款。謹查,越南並未如我國針對營業秘密制定專法,勞動法、智慧財產權法及競爭法中都有營業秘密相關規定。以智慧財產權法為例,營業秘密要件包括:第一、該資訊並非通常知識或輕易可得者,第二、能被使用在商業活動且使所有人獲得權利,第三、資訊所有人採取合理措施使其保持秘密性,使其不被揭露或輕易取得(越南智慧財產權法第84條)。越南實務上尚無將營業秘密適用在盤查溫室氣體之案例可參考。
三、依據越南媒體Viet Nam News對聯合國氣候變遷專家Nguyen Phuong Nam博士之訪談,渠表示依據自然資源與環境部資料,2023年約有1,920家企業必須定期盤查溫室氣體排放量,然而越南政府或國際的發展計劃並未輔導私人企業進行碳盤查,越南現行法規也不完整,建議企業在此過渡期間注意收集各種生產及營運的數據資訊,奠定制定方案之基礎(如附件5)。

駐越南代表處經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