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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已確立CCS長期路徑並制定《CCS業務法》,目標為「2030年至2050年間,每年增加600~1,200萬噸的CO2儲存量,以確保2050年後,每年儲存1.2~2.4億噸CO2」

  • 建檔日期:1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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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確立「2030年至2050年間每年增加600~1,200萬噸的CO2儲存量,以確保2050年每年儲存1.2~2.4億噸CO2」之目標,規劃於2030年起全面發展CCS的商業化,2030年至2050年全面部署CCS。

一、日本CCS具體措施包括:
(一)政府支持CCS商業化
(二)努力降低CCS成本
(三)促進大眾對CCS的了解
(四)推動海外CCS合作,如探勘封存技術
(五)《CCS業務法》的制定與審查
(六)《CCS行動計畫》的制定與審查

二、CCS業務法
(一)日本《CCS業務法》已於2024年2月13日經內閣會議批准、4月9日國會通過。
(二)法案基本結構
1.確保CO2穩定封存的措施:
(1)設定封存權、探礦權,且許可制度須由經濟產業大臣設立。
(2)採公開招標制度,以選擇最適合從事封存的業者。
(3)將封存權、探礦權認定為財產權。
(4)當封存發生事故而導致有賠償問題時,引進救濟、故意、過失等責任。
2.明訂對封存業者的規範:
(1)封存的具體實施計畫,需經過經濟產業大臣的批准。
(2)對封存業者進行封存監測,確保CO2未發生外洩。
(3)無正當理由,禁止拒絕CO2排放者的封存請求;禁止針對特定CO2排放者的歧視性待遇,且有義務向經濟產業大臣支付「封存費用與其他條件」。
(4)須制定技術標準規則、施工計畫通報等安全規定,並向經濟產業大臣報告。
3.明訂封存場地的管理職責:
(1)當CO2穩定封存後,封存場址的管理職責與業務應由業者轉移至「日本金屬和能源安全組織」(JOGMEC)
(2)完成封存後,封存業者須繳納管理場地所需資金,並由JOGMEC成立基金,以確保管理業務無虞。
4.明訂管線輸送業者的管理規定:
(1)無正當理由,禁止拒絕CO2排放源的運輸要求及對其有歧視性待遇,且有義務向經濟產業大臣支付「封存費用與其他條件」。
(2)管線業者須遵守安全法規,並向經濟產業大臣報告施工計畫。






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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