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twitter
  • google
  • 列印
  • 回上一頁

國際海運業第一個氣候策略將於2050年減半碳足跡

  • 建檔日期:107-04-13
  • 點閱:1680

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173個會員國於倫敦召開之第72屆海事環保委員會(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 MEPC)會議,通過國際海運氣候變遷策略,訂定至2050年全球海運溫室氣體(GHG)排放較2008年水準至少須減半的目標,為海運部門制訂初步減碳策略,未來5年則將制定實現目標的措施。通過之初步策略(initial strategy)概要如下:
 願景:致力於減少國際海運GHG排放,旨在儘快於本世紀逐漸停止排放。
 企圖心:初步策略為確認國際海運部門企圖心,並指出國際海運技術創新及全球導入替代燃料/能源,將是實現總體目標不可或缺要素。檢視策略應考量最新排放估計、國際海運排放減量選項與IPCC報告。初步策略之企圖心如下:
1.進一步實施新船能源效率設計指數(EEDI),降低船舶碳密集度。
2.降低國際海運碳密集度:至2030年每公噸運送貨物CO2排放量相較2008年,至少減少40%,至2050年將努力減至70%。
3.國際海運GHG排放儘快達峰值後下降:至2050年至少較2008年減少50%排放,同時努力朝向逐步停止排放之願景,以此做為與巴黎協定溫升目標一致的CO2排放減量路徑。
關於達成減碳目標的措施談判將遵循2原則:公約之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與IMO對各國登記船舶反歧視規定。美國、沙烏地阿拉伯、巴西、印度、伊朗、菲律賓等國,強烈反對對排放設限,部分國家認為時機尚未成熟,可能損及海運業,另有其他國家則認為在2023年策略施行措施完成之前需進行調整。
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間主要爭議為:在IMO反歧視政策下,各國減量責任如何劃分。俄羅斯、加拿大、美國等國警告,此議題可能會非常棘手。另一爭議為: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開發中國家認為已開發國應肩負更多減量責任,而美國、歐盟等已開發國則認為,各國都需盡可能進行減量。然而海運部門實難以適用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因船舶排放多於國境之外,船舶排放責任歸屬不清,且若不同登記國船舶適用不同規範,則船主可透過於不同國家登記而規避嚴格規範。目前全球近70%船隊係登記於開發中國家,以巴拿馬、馬紹爾群島、賴比瑞亞登記插旗最多。貿易協會Danish Shipping的Maria Skipper Schwenn認為,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不能成為任何措施的一部分,因任何措施須對各登記國船舶維持中立,一視同仁;然而貧窮國家可獲得協助達成其排放減量目標,例如透過技術合作與技術轉移等。
有關減量措施細節,各國將於10月談判會議討論,包括減速與更嚴格的能源效率設計規則等近期措施,基於市場的課稅與補貼等中期措施,及進一步減量的零排放燃料開發等。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Clean Transportation的Dan Rutherford表示,為確保海運業遵循巴黎協定溫升目標,各項措施可於2023年策略抵定前實施,而現在實施更嚴格的新船能效規定,可使高污染船舶於未來30或40年淘汰。
對於限速議題,業者與開發中國家強烈抵制強制減速意見,而氣候倡導者認為限速將迅速減少排放,智利、秘魯等國則認為會擾亂新鮮農產品的運送,並使貿易複雜化。挪威船東協會的Tor Christian Slatner表示,國際海運減碳將不以限速達成,尚有其他不損及貿易的多項解決方案。

Shipping to halve carbon footprint by 2050 under first sector-wide climate strategy-Climate Change News&I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