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twitter
  • google
  • 列印
  • 回上一頁

於2015年以前完成聯合國氣候變遷協議「可能不可行」

  • 建檔日期:102-07-23
  • 點閱:467

最近包括美國、歐盟、中國大陸和聯合國於波蘭召開「能源與氣候主要經濟體論壇」(Major Economies Forum on Energy and Climate, MEF)會議,主席在閉幕總結時承認:「有些國家認為於2015年以前要完成全球氣候協議的程序,是不可行的。」但聲明補充表示,另有某些國家確實認為完成協議是「可行且重要的」,且更廣泛支持於巴黎高峰會前討論減量承諾。此次會議未提及氣候資金的流動,令許多開發中國家感到失望,但有一項承諾是於2020年前探尋削減污染的方法,包括提高建築物能源效率的投資。
氣候政策分析師們表示,顯然地目前正在討論的2015年全球氣候協議,是提出減量承諾過程中的開始而不是結束。樂施會(Oxfam,為國際發展及救援的非政府組織)氣候變遷政策顧問Tracey Carty表示,2015年可能會開始推動各國提出承諾的進程,而不是正式確定2020年的承諾,但此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所期望和討論的部分。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國際氣候政策倡導(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Advocate)的Tasneem Essop表示,如果無法讓協議的基本架構就定位,則各國是否會在政治上準備好提出減量目標是令人質疑的;重要的是,在未來2年各國將開始各項談判,如公平參考架構(equity reference frameworks)和科學審查程序等,以讓各國能提出具公平性與雄心的減量承諾;雖然MEF只涉及少數國家,但其中的中國大陸、美國和歐盟在國際氣候政策領域是深具影響力的;其聲明似乎顯示,任何全球排放條約可能不是之前哥本哈根會議所設想的一份完整文件,以及在法律層面上,2015年的協議可能無須基於法律的保護傘。Essop表示,作為非政府組織,我們希望自上而下且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但可能缺乏所需的政治空間,有少數談判代表甚至非政府組織正在尋找其他的選項,如具約束力的混合模式;也可以有一個強力的協議,即所有國家都有強力的國內約束力的立法,其減量目標將是具有國內法律約束力的層級,此方式至少可以遠離自願承諾和審查制度。

UN climate change deal “may not be feasible” by 2015─Ed King, RT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