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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投票要求國際法院界定各國應對氣候變遷的義務

  • 建檔日期:1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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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投票通過一項決議,要求世界最高法院界定各國應對氣候變遷的義務,該法律意見可能推動各國採取更強措施並闡明國際法律。
此項尋求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諮詢意見的歷史性決議,係受到太平洋島國法學學生的啟發並在萬那杜(Vanuatu)代表哥斯達黎加與德國等18國國家集團主導4年的推動後,於此次聯合國大會投票一致通過。惟國際法院諮詢意見不會對任何司法管轄區具有約束力,但可能影響未來談判。
聯合國秘書長António Guterres表示此項意見將有助於大會、聯合國與會員國採取全球迫切需要之更大膽、更積極的氣候行動。萬那杜總理Ishmael Kalsakau表示,此將對我們如何應對氣候變遷與保護今世及後代產生強大而積極的影響。
法院可能需要大約18個月時間才能發布諮詢意見,可能包括闡明各國在氣候變遷方面的財務義務;協助各國修改與強化提交予《巴黎協定》的國家氣候計畫;加強國內政策與立法等。澳大利亞外交部長Penny Wong表示,澳大利亞是該決議的130個共同提案國之一,該決議是太平洋島國領導人推動全球氣候行動的一個重要例子。
投票前夕,萬那杜外交官還在努力爭取中美兩大排放國支持。結果於大會中美國未支持該決議。拜登政府高級官員表示該國認為外交,而非國際司法程序,是推進全球應對氣候危機努力的最有效途徑。
孟加拉外交大臣稱該決議的通過是一個決定性時刻,可幫助彌合對脆弱國家做出的氣候融資承諾與實際兌現之間的差距。儘管融資需求增加,但我們看到軍事預算或軍備支出不斷增加,用於資助戰爭和衝突,甚至在金融危機期間救助公司,希望這項決議和隨後的諮詢意見能夠更好地理解氣候變遷在國際法下的法律影響。
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可能對全球新興的氣候訴訟提供重要依據來源,目前全球有超過 2,000個待決案件。哥倫比亞大學Michael Gerrard表示,國際法院的決定可能對世界各地面臨越來越多氣候變遷案件的法院產生非常大影響。
其他國際法院與法庭也被要求闡明和界定有關氣候義務的法律,包括美洲人權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和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6月成立,並於1946年4月開始運作,位於荷蘭海牙。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

UN votes to ask world court to rule on national climate obligations - Reut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