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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事法法庭:各國必須超越《巴黎協定》承諾保護海洋

  • 建檔日期:1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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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事法法庭表示,各國需要超越對巴黎協定的承諾,保護海洋免受溫室氣體排放的影響。
該案背後的小島嶼國家聯盟,稱讚「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ITLOS)發布的法律意見是一次「歷史性」勝利。
法院認為,海洋吸收的溫室氣體排放可被視為污染物,各國必須盡一切努力減少排放。
該意見不具法律約束力,但該案的支持者希望有助於影響氣候談判,並作為未來法庭案件的先例。
安提瓜和巴布達總理Gaston Browne表示,此項判決象徵我們邁向環境正義和氣候治理集體努力的歷史性里程碑。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意見,將為我們未來的法律和外交工作提供訊息,以終結將我們帶到不可逆轉災難邊緣的不作為。
標誌性案例:2023年安提瓜和巴布達等9個小島嶼國家,要求漢堡「國際海洋法法庭」澄清《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規定的國家在氣候變遷方面的責任。
1982年該公約有164個國家締約方,但美國除外。公約要求簽署國預防、減少和控制海洋污染,但未明確將溫室氣體排放確定為污染物,而促使島嶼國對此尋求意見。他們也要求仲裁庭闡明,考慮到排放對海洋的影響,各國應採取哪些措施減少排放。
在向訴訟程序提交的資料中,大多數國家承認溫室氣體排放污染海洋,但他們對於海事條約對其氣候變遷相關行動施加的義務存在歧見。
污染者的抵制:中國和印度對該法庭的管轄權提出質疑,認為與氣候變遷有關的議題應在UNFCCC內處理。
歐盟、英國、日本和澳洲等富裕國家,在接受仲裁庭就此事發表意見時表示,《巴黎協定》規定應對氣候變遷和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要求所需的規則和程序。
歐盟聲明稱,仲裁庭的意見不應是「施加比《巴黎協定》中已商定義務更嚴格的義務」。
但仲裁庭卻持不同觀點,其表示「遵守《巴黎協定》規定的義務和承諾」不足以履行國家保護海洋的義務。
係因《巴黎協定》並不要求各國「按照強制性時間表」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到任何具體水準,而是讓各國可以自由設定自己的氣候目標。
格蘭瑟姆氣候變遷與環境研究所(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 Tiffanie Chan表示,仲裁庭的意見「證實《巴黎協定》規定的義務為各國採取行動防止溫室氣體排放設定底線,而不是上限」。
生存威脅:海洋是地球最大的碳匯之一,吸收人類活動排放約25% CO2,並已捕捉這些排放產生的90%的多餘熱量。全球海洋正經歷前所未有的高溫,自2023年3月以來,海面溫度每天都在打破紀錄。
對小島國來說,要應對全球暖化事關生存。若不採取廣泛措施應對氣候變遷,按照目前的排放速度,南太平洋國家吐瓦魯可能在本世紀末完全被淹沒。吐瓦魯總檢察長Eselealofa Apinelu表示,我們必須盡一切努力確保我們能夠找到應對挑戰的解決方案,為全人類的利益,這是追究主要污染者責任的重要第一步。
後續可能影響:氣候律師和活動家表示,法庭的意見可能影響氣候談判,並推動對氣候危機負有最大責任的國家,在將於2025年初提交的下一次NDC時提高減排雄心。
9個島國的法律顧問Payam Akhavan表示,此案是出於對締約方會議進程未能實現其目標感到沮喪,訴諸國際法應只是塑造未來的談判,以確保氣候變遷制度比目前更強,更有效力。
法律專家也希望該裁決,能形成重要先例,並影響美洲人權法院和國際法院即將提出的法律意見,這些法院也正在考慮各國的氣候義務。

UN court: Countries must go beyond Paris Agreement to protect oceans - Climate Chang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