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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列出2015年氣候協議承諾的準則

  • 建檔日期:10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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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5月29日聯合國在波昂發布一份由談判聯合主席Kishan Kumarsingh與Artur Runge-Metzger所寫的文本草案顯示,各國政府將必須於2015年3月前表明所規劃的溫室氣體削減計畫、何時達到排放高峰,以及任何的調適計畫,以作為全球氣候協議的一部分。對於各國期望納入2015年協議的國家減量貢獻的涵蓋內容,此份文件是第一份指標。草案內容強調削減碳排放與為未來極端氣候事件做準備的重要性。環保智庫E3G政策顧問Liz Gallagher表示,該提案很可能會有爭議,因已開發國家只推促納入減緩行動,而強調調適則是開發中國家的意見。一位不願具名的開發中國家談判代表表示,該份草案文本是不合規定的,因2位聯合主席非授權擬案,並使各國間的信任無法建立。
另一份草案文本於6月4日由馬來西亞代表開發中國家同心會(LMDC)所發布,該草案指出各國亦應在資金、技術移轉、能力建構以及行動與支持的透明度上提出承諾。另由瑞士主導的談判集團,於6月5日發布並建議年底的利馬談判草案應包括具體行動的貢獻。另於6月5日開始為期2天的部長級會議,只有1/5的國家派出部長參加。會議中談及如何提升2020年前的排放減量雄心,歐盟代表著重於歐盟成功超越其氣候目標,而包括G77+中國大陸談判集團在內的其他部長,則抱怨應核准的144個國家中僅10個批准京都議定書第2承諾期。格瑞那達的環境部長則對目前尚沒有一個國家提出增加2020年前減量雄心,甚感失望。

UN outlines criteria for 2015 climate deal pledges─Sophie Yeo, RT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