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中國家於氣候談判中形成新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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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國家間的經濟發展程度差異正在擴大,為在氣候談判中捍衛自身利益,大的新興國家、小島嶼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正基於共同關注目標形成各種聯盟。過去氣候談判中清楚劃分成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陣營的界線已愈來愈模糊。參與年底巴黎COP 21的192國正組成不同的集團以促進其談判立場。利馬COP 20的最終文本中通過「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允許國家氣候承諾可鑑於不同國家情況提出區別於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的責任。
為於聯合國談判獲得較大的影響力,開發中國家已形成傘型組織的77國集團(G77),此集團成立於1964年,是最大的開發中國家氣候談判集團,成員國家類別繁多,包括強大的新興國家如巴西與中國大陸,低度開發國家如馬利與尼泊爾,OECD成員國如智利、墨西哥與韓國。結果此集團所維護之廣泛拼湊成的利益,常常與已開發國家的利益相差甚遠。樂施會(Oxfam)與會代表Romain Bennicchio表示,其間涉及一定數量之具有完全不同經濟利益的國家,因此認為這些國家要保持志不同而道合,是不務實的。
但在已開發國家(尤其是歐盟)的承諾常常無法兌現下,開發中國家即尋求強化合作的國家數量。在德班會議時,即於已開發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及小島嶼國家集團之間出現一聯盟。但氣候發展知識網絡的Louise van Schaik認為,氣候資金的缺乏進展會威脅到其未來的合作。這些集團成員間的分歧已導致一些次集團的形成以捍衛某些利益。
另有一些令人驚訝的聯盟出現,如由墨西哥、瑞士、韓國、列支敦斯登與摩納哥組成的「環境誠信集團」(Environmental Integrity Group, EIG)。而「開發中國家同心集團」(Group of Like-Minded Developing Countries)似為一群具爆炸性國家組成的混合體,匯聚了玻利維亞、中國大陸、古巴、伊朗、伊拉克、馬利、斯里蘭卡及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另有一些地域性組織的次集團,如「非洲集團」與「拉丁美洲與加勒比地區獨立協會(AILAC)」等。亦有一些因經濟或環境狀況而結盟的,如特別易受到海平面上升影響的「小島嶼國家聯盟」(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 AOSIS),以及代表經濟最脆弱的「低度開發國家(LDC)集團」。
開發中國家之所以有這麼多的談判集團,不只象徵開發中國家間各具不同利益目標,亦因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有許多談判議題,因此對談判代表團而言,難以跟進整個談判而使自己立於最佳立場提出建議。而每個集團的專攻領域亦反映出討論議題的多樣性。如LDC集團已日益強調已開發國家應負責任的看法,IALAC國家已成為針對如何資助應對氣候變遷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的專家,而小島嶼國家聯盟在損失與損害問題上則常是提辯的先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