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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人意料的是,自願性氣候條約可能真的可行

  • 建檔日期:10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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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的氣候談判代表正在審議國際氣候變遷條約提案,該條約案有一明顯的漏洞:將不具約束力。該條約雖不盡理想,但依然具有意義,原因如下:
1.所有條約基本上是自願性的,不會有違規之嚴厲制裁或戰爭威脅。
2.更具約束力的條約,似乎更不可能使各國做出任何行動承諾。
3.只有之前的排放減量國際條約京都議定書,是出人意料的成功。
由於這些原因,是否具有約束力的12月巴黎氣候條約,是應對氣候變遷的重要一步,但我們不能僅依賴此條約,且各國也只有在認為有利的情況下才會遵守條約。
何謂國際性具約束力的排放協議?以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為例,其要求各國要有強制性的溫室氣體減少排放要求,然後由聯合國監控以決定各國是否符合其減量承諾,但卻不能強迫各國遵守,因此京都議定書最終是一種政治協議,各國之後可以改變心意,以此觀點來看,此國際性具約束力的協議甚至是自願性的。
更者,「具約束力」性質的弊大於利,實際上會阻止一些國家的加入。世界前3名排放國的美國、中國大陸和印度即拒絕加入京都協議。然而對名為具約束力實為自願性質的京都議定書,各國之承諾卻產生意想不到的結果,即大部分國家達成甚至超越其2008-2012年的減量承諾,總計全球減少25%的排放,高於條約承諾。成功減量者如歐盟減量11%,高於承諾,主因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而加拿大的減量成果則較所承諾低31%,因加拿大認知到議定書的缺點,而於2011年退出,並開發油砂促進石油生產,國際性具約束力的條約並未能阻止其退出。由上述例子可知,國際氣候條約的自願性與否,係視每個參與國家的動機而定。
此對巴黎談判有何意義?巴黎談判嚮往一份具有國際約束力的條約,然而除特殊情況外,所有條約最終都是自願性的。更者,尚須權衡具約束力承諾的好處與其可能阻止一些國家設定減量目標的可能性。(作者為芝加哥大學教授,曾是歐巴馬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的首席經濟學家)

Surprisingly, a Voluntary Climate Treaty Could Actually Work─Michael Greenstone, New York 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