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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減量額度具高品質,歐盟可能接受巴黎協定第6條機制用於CBAM與ETS抵換

  • 建檔日期:1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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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歐盟前氣候行動總署署長Jos Delbeke表示,若《巴黎協定》第6條市場機制 (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PACM)所產生的國際減量額度(carbon units)具備高品質水準,則歐盟可能接受其用於EU ETS、ETS2、CBAM或減量責任分擔條例(Effort-Sharing Regulation, ESR)。尤其是高品質碳移除活動(carbon removals)所產生的減量額度,可透過納入相關法規並限制數量來執行。
CBAM將於2026年開始對特定高排放商品(鐵鋼、鋁、肥料、電力與氫)徵收進口費用。ETS2(針對運輸與供暖燃料的排放交易機制)計劃於2027年啟動。而ESR則設定到2030年,為歐盟會員國分配非EU ETS納管範疇的減量目標。
第6條已於COP29敲定,規範國際減緩成果交易與核發。第6.4條PACM則由聯合國批准,為新的全球碳機制。
歐盟執委會正慎重考慮是否承認國際間根據第6條產生的減量額度,並將其從CBAM扣抵。若從第三國進口到歐盟,其所在國家實施ETS或碳稅等機制,將享有對CBAM之扣抵或豁免。然而,若這些國家的碳定價機制允許企業購買第6條國際減量額度進行抵換,情況將變得更為複雜,此與EU ETS不允許使用國際減量額度的政策相衝突。
部分歐洲產業明確反對歐盟認可PACM的減量額度作為CBAM扣抵項目,擔心此舉可能為非歐盟企業帶來不對等優勢,而CBAM正是為了在歐盟境內外的工業部門間建立公平競爭環境。
許多購買碳權的企業,希望確保PACM核發的額度可實現所宣稱的減量或碳移除。而COP29正式批准第6條兩項高標準的方法學,用以規範包括碳移除等,這些標準在巴庫峰會前已由聯合國監督機構制定並生效。
Delbeke主張,歐盟應率先將碳移除納入EU ETS,方可與IPCC觀點保持一致,即實現淨零排放需要從大氣中移除CO2。歐盟以碳移除與碳農業(Carbon Removal and Carbon Farming, CRCF)法規發展碳移除方法,可在國際上發揮知識共享與影響力,特別是與第6條碳移除相關領域。同時提到,推動PACM時,可從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成功與失敗中汲取經驗。CDM也核發減量額度,但其中許多專案被認定為低品質,導致EU ETS停止接受其抵換排放額度。過去,歐盟未限制抵換額度數量,僅將特定類別(如水力發電或核能)排除在外。新加坡與南韓允許企業以減量額度進行部分抵換,但設有嚴格使用條件。Delbeke建議歐盟可採用類似模式。
Delbeke指出,CDM執行委員會(Executive Board)最終因過於政治化影響其運行。而第6.4條監督機構(Supervisory Body, SBM)應保持技術專業性,避免重蹈覆轍。SBM將於2025年2/10~14 舉行年度首次會議,主要任務是推動PACM所需的方法學工作,使其全面運作。2024年SBM採取大膽且具爭議的舉措,在未經各國談判代表批准程序下,直接通過碳移除與廣泛方法學標準制定,避免政治干預。
Delbeke強調,SBM應持續專注於技術性工作,而非將每項決策重新提交至政治議程,類似歐盟執委會制定法規的方式,只需會員國或議會批准(endorse),但不涉及重新談判。
6.4條正在穩健推動,大量專案開發者已提交事前考量通知*(Prior Consideration Notification, PCNs),表明有意將新減碳專案納入第6.4條框架。

*根據《巴黎協定》第6.4條機制,參與者在推動新活動時,須證明已考量該機制的潛在效益,並通知秘書處,表明擬根據第6.4條機制註冊該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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