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指出,美國CBAM應包括全國碳費,並對出口產品豁免國內CO₂稅
- 建檔日期:1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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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學貝爾福科學與國際事務中心(Belfer Center for Science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發表一份報告指出,若美國實施CBAM,應推動全國性的碳定價,並對出口產品的國內碳排成本予以豁免。
將美國CBAM與全國性碳定價相結合,不僅可擴大該政策的潛在財政收入,亦能透過提供明確的減碳誘因,協助美國企業在潔淨製造領域維持其碳競爭優勢。此外,允許扣抵出口國已有效徵收的碳價,將是確保美國CBAM具備「國際可信度」的關鍵措施,並有助於避免潛在的報復性關稅。
近期,美國碳關稅的構想獲得日益增加的跨黨派支持。民主黨支持的動機主要來自環保考量,而共和黨則更著重於地緣經濟層面。專家認為,川普政府極有可能推動相關的CBAM立法。
目前有數項關於美國碳關稅的立法提案正在討論中,包括由共和黨主導的《境外污染費法案》(Foreign Pollution Fee Act, FPFA)、民主黨推動的《潔淨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以及受到兩黨支持的性質的《市場選擇法案》(MARKET CHOICE Act)。
FPFA
就碳排量高於美國產品之進口能源及工業產品課徵外國污染費,但不會制定國內碳價格或對國內製造商提出任何新的環境或報告要求。
CCA
就美國國內製造或自外國進口之能源密集產品,其碳排量高於特定基準,將徵收碳密集費用(carbon intensity charge)
MARKET CHOICE Act
對美國煉油、鋼鐵和水泥等製造過程之碳排放,以及使用非化石燃料產品(如燃料乙醇),課徵溫室氣體排放稅
自外國進口之工業產品及化石燃料等產品亦須依照碳邊境調整機制,負擔與美國國內產品相當的排放稅
其中,由於FPFA未包含國內碳費,其推動的可能性普遍被認為最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