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twitter
  • google
  • 列印
  • 回上一頁

實情專欄 - 世界各地的碳交易計畫

  • 建檔日期:100-12-03
  • 點閱:449

全球碳市場規模在2010年高達1,420億美元,世界各地的碳交易計畫簡介如下:
既有之體系:
1.京都議定書:有37個已開發國家納管,但美國拒絕核簽。在2005年啟動,管制6種溫室氣體,目標是要在2008-2012年期間讓排放量較1990年水準低5%。各納管國家達到目標方式包括自我減量,或由交易平台購買其他國家的排放減量額,包括共同減量機制與清潔發展機制。
2.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包括27個會員國,與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在2005年啟動,目標是要在2020年讓排放量較2005年水準低21%。會員國對11,000處工業設施核配排放權,大部分為免費核發,而電廠自2013年起須為排放權付費;而航空業超過3,000個航線將在2012年加入體系。
3.紐西蘭排放交易體系:在2010年7月1日啟動,森林部門先行,隨後是工業與運輸部門,自2013年起廢棄物部門加入,2015年起農業部門加入;排放權依據該部門平均產量核配。目標是要在2020年讓排放量較1990年水準低10~20%。於2010年7月1日~2013年1月1日期間,排放者可選擇為每公噸碳支付25元紐幣,或選擇為每2單位排放量捐出1單位排放權。
4.美國東北州區的區域溫室氣體計畫:在2009年1月啟動,以管制10個州的電廠碳排放量;其中紐澤西州將在2011年底退出。若每噸價格達到7美元,容許另外尋求5種清潔能源專案進行抵換,包括掩埋場與畜牧業糞便的沼氣利用;目標是要在2018年讓排放量較2009年水準低10%。
5.日本東京都會區交易體系:在2010年4月啟動,以管制1,400大排放源設定排放限額;目標是要在2020年讓排放量較1990年水準低25%。日本政府原希望藉由氣候法設置國家交易體系,但今年311福島核災後,此想法已放棄。
興起中體系:
1.澳大利亞清潔能源法:今年11月8日國會通過法案,管制碳排放源;目標是要在2020年讓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00年水準低5%。納管的500家公司自2012年7月起,須支付每公噸23元澳幣的碳稅,該稅費每年提高5%,至2015年交易體系啟動後為止。在交易體系啟動後3年,其交易價格上限以2015-2016年國際價格加20元澳幣為準,之後2年每年提高5%;其交易價格下限以15元澳幣為準,之後每年提高4%。
2.美國加州氣候變遷法"AB 32":延後至2013年啟動,初期以產業、工業與電廠為管制對象,2015年起管制運輸燃料;目標是要在2020年讓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1990年水準。初期排放權為免費核發,容許抵換額度占比最多為8%。
3.北美西部氣候計畫:在2013年1月啟動,包括美國加州、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與魁北克省,另外加拿大安大略省有意加入;目標是要在2020年讓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05年水準低15%。納管之電廠須為其排放量購買抵換額度,而運輸部門自2015年納管。
4.南韓排放交易體系:政府希望法案可在今年底通過,預期在2015年啟動,以年排放量超過25,000公噸二氧化碳之470家公司為管制對象;如此可管制60%的國家排放量。由於產業的壓力,政府提高免費排放權的核發,放寬懲罰條款的規定。目標是要在2020年讓溫室氣體排放量較"營運如常"情境降30%。
5.臺灣碳抵換體系:政府自2008年起試圖完成立法,然而至今時程未定。目前約270家公司已提供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資料,供政府設計碳抵換體系之參考,其總排放量約佔國家排放量之半;目標是要在2020年讓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2005年水準。
6.印度執行、實現與交易體系:經過3年部署期,設定在2014年啟動。將針對總排放量占54%國家排放量的8個部門,納管之公司須設立年度效率目標,以能源效率交易體系進行管制;目標是要在2020年讓排放密集度較2005年水準低20-25%。
7.中國:已在北京、重慶、廣東、武漢、上海、深圳、天津設立示範碳交易體系,預定在2013年啟動,以能源產業及能源密集產業為管制對象;國家碳交易體系可能在2015年啟動,目標是要在2020年讓排放密集度較2005年水準低40-45%。

FACTBOX - Carbon trading schemes around the world — Reut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