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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佈全球的碳交易體制

  • 建檔日期:097-05-21
  • 點閱:357

據統計,2007年碳市場價值640億美元;目前全球的碳交易體制摘錄如下。
- 國際體制
1. 京都議定書(聯合國) (資料來源:UNFCCC)
生效:2005年,對37個富裕國家進行管制
目標:在2008-2012年間排放量達到1990年的水準再減少5%,有3種彈性機制,即清潔發展機制(CDM)、共同減量(JI)、指定排放權證(AAU)的交易。
2.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資料來源:歐洲執委會)
生效:2005年(階段I:2005-2007、階段II:2008-2012、階段III:2013-2020),對27個歐盟國家進行管制,涵括歐盟一半的排放量
目標:在2020年間排放量達到2005年的水準再減少21%
價值:2007年達500億美元(資料來源:世界銀行)
- 擬議的國家體制
1. 美國(資料來源:Pew全球氣候變遷中心、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
進度:由Lieberman-Warner氣候安全法(草案)所建議的管制總量與交易方案將於6月進行議論,該法案涵括86%的美國排放量
目標:在2020年排放減量18-25%,2050年排放減量62-66%
2. 加拿大(資料來源:加拿大環保署)
生效:2010年,對10個省與3個領地進行管制
目標:在2020年間排放量達到2006年的水準再減少20%,涵括加拿大50%的排放量
問題:亞伯達省已建立該省體制,有些省份已加入美國區域體系
3. 日本(資料來源:日本政府)
生效:2005年啟動一個自願體系(JVETS)
目標:以2002-2004平均值為基準,利用政府補助的潔淨能源設備進行減量。政府尋求更多選項,包括管制總量與交易方案
4. 澳大利亞(資料來源:澳大利亞政府)
生效:2010年,管制涵括70%的澳大利亞排放量
目標:在2050年間排放量達到2000年的水準再減少60%
5. 紐西蘭(資料來源:紐西蘭政府)
生效: 2008年,管制於2008年涵括造林、2009年涵括電業與工業、2011年涵括交通、2013年涵括農業廢棄物
目標:尚未宣佈

Carbon trading schemes around the world - Reut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