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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定之路:碳交易市場發展的有利與不利因素及未來展望

  • 建檔日期:1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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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巴黎協定第6條規定,各國可發展國內的碳交易市場,且各國間可交易「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以利提升其「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目標。然依據歐洲政策研究中心(European Policy Studies, CEPS)的報告(Carbon Market Provisions in the Paris Agreement(Article 6))指出,該條款賦予各國建立國際市場的空間,據此條款各國可發展國際碳交易,但必須有明確的排放減量計算並通過UNFCCC的審核。
荷蘭前任談判代表Jos Cozijnsen認為,巴黎協定中隱含2種可交易的排放減量:「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TMOs)與排放額度。以歐盟為例,屆時其須證明所有減緩成果符合計算規定,並決定企業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中能使用何種排放額度。另依據巴黎協定,來自其他有提NDC國家的ITMOs,可列為排放額度,類似於目前的「共同履約」(JI),但在其上將設立集中機制,稱為「永續發展機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 SDM),預期將是CDM的2.0版。
然巴黎協定在所有國家都將加入排放減量行列下,國際碳交易可能會產生2種問題:
1.避免重複計算規定可能使排放額度國際市場供給短缺:許多國家提出無條件與有條件的NDC減量目標,前者係以國家自有資源達成減量,後者則在碳交易市場或協定涵蓋之其他國際機制下達成。巴黎談判時許多國家才知道,在巴黎協定避免重複計算規範下,出售予他國的減量額度不能計入本國的減量額度。因此有些國家為出售減量額度獲得財源,有可能稀釋減量目標,或者注重本國減量表現而不會轉讓排放減量予他國。從市場的觀點來看,各國可能出售少數而保留多數的低成本排放減量成果,而使市場供給短缺。
2.在各國減量目標各異之下,所購得減量額度如何換算:例如瑞士已與歐盟ETS連結,且瑞士的減量目標高於歐盟,則瑞士從EU ETS購買2單位排放額度,可能需要換算為1噸的排放抵減。
在需求方面,有過半的UNFCCC締約國規劃使用或考慮以市場為基礎的工具達成國家減量目標,但其中有購買額度需求的只有6個國家:加拿大、日本、紐西蘭、南韓、瑞士與挪威;而其他國家都是開發中國家,反可能成為賣方。歐盟與美國雖明示不利用市場機制達成目標,但有些專家認為當其面對經濟現實時就會改變主意。
北歐環境金融公司特別顧問Ash Sharma認為,選擇不購買國外額度的國家,為達成目標可發展國內的碳交易市場,例如需大量抵減額度的中國大陸、美國、歐盟,可能以國內市場滿足需求,反而是如瑞士、韓國、紐西蘭等環保誠信高的小國,因國內之限制而較需要國際額度的抵減。

The Road From Paris: Green Lights, Speed Bumps, And The Future Of Carbon Markets─Steve Zwick, Ecosystem Marketpl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