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twitter
  • google
  • 列印
  • 回上一頁

菲律賓國會眾議院通過碳交易法案

  • 建檔日期:114-02-05
  • 點閱:7

2/4菲律賓眾議院批准國內排放交易計畫相關法案,包含碳抵換(offset)條款以及制定符合《巴黎協定》的碳交易架構。
該法案名為《低碳經濟投資法案》(Low Carbon Economy Investment Act, HB11375),已於眾議院二讀表決通過。
目前法案尚未提交參議院,其內容整合去年眾議院委員會審查通過的兩項類似法案,為建立多部門ETS與各項相關制度奠定基礎,協助菲國履行其《巴黎協定》承諾。
此法案被視為菲國迄今最全面性氣候立法,包含多項關鍵條款,如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制定符合《巴黎協定》的下一階段國家自定貢獻(NDC)、制定企業減碳計畫與投資路線圖、設立碳定價機制與減碳基金、建立法規機制與罰則,以及提供參與國際碳市場機制。菲國氣候變遷委員會(Climate Change Commission, CCC)為協調此工作的主要監管機構,但仍需與多個部會及相關機構合作推動。
排放交易系統(ETS)
該計畫若實施,將要求能源、運輸、工業、農林業與廢棄物處理等部門之企業,制定氣候行動與減碳計畫及策略,確保符合將全球升溫限制在2°C以內,並實現2050淨零排放。
CCC將針對上述納管企業,規劃排放額度核配(allowances)計畫。未達減碳目標者可從其他受管制企業購買排放額度,或從國際認可的抵換專案購買碳權,並將林業(Forestry)、再生能源專案、CCS與甲烷減排(Methane Reduction)等列為可能符合條件的專案類型。但未明確規定抵換專案是否須位於菲國境內。
此外,企業亦可選擇支付碳價至政府管理的減碳基金(Decarbonisation Fund),由CCC訂定碳價,每三年審查一次。基金專款專用於減碳計畫。碳價機制將使菲國接軌東協(ASEAN)其他成員國(馬來西亞、印尼、新加坡、泰國、越南),各國目前皆處於不同的碳定價發展階段。
巴黎協定與國際碳市場機制
法案規定,CCC必須建立適當的規範、程序與系統,以有效落實跨國轉讓減量成果(ITMOs)及其他《巴黎協定》第6條交易機制。包含發放授權信(letter of authorisation, LoAs)程序與確保對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其中REDD(減少因不當伐林與森林退化造成的碳排放)將是重點發展項目。
雖然尚缺乏參與第6條的國內程序,菲國已與新加坡簽署《巴黎協定》第6.2條合作備忘錄(MoU),並與日本合作聯合抵換機制(JCM)專案。菲國於2017年加入JCM,至今僅有4個專案獲得註冊,但尚未核發減量額度。
菲國承諾,在2020-2030年期間,將GHG排放控制在BAU(基線排放)75%以下,但其中僅2.71%為無條件減排承諾,其餘目標仍依賴國際資金與技術援助。

Carbon pu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