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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提案修正《歐盟氣候法》,設定2040年較1990年減90%目標,並導入彈性機制,如以部分境外碳權計入減碳量以實現氣候目標

  • 建檔日期:11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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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依《歐盟氣候法》規定,應設定2040年期中氣候目標,以利實現2050年氣候中和。執委會原訂於2025年初發布,惟受政治壓力延至7/2公布立法草案。後續送交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依普通立法程序進行審議與通過。草案重點如下:
1.設定減量目標:2040年溫室氣體排放較1990年減少90%。
2.建立彈性機制:
 自2036年起,分階段實施使用部分高品質境外碳權抵換,以利達成減量目標:上限為2040年目標的3個百分點(約1.5億噸碳權,年支出預估達100億歐元),相關碳權品質標準與購買規則預計於明年提出立法。
 將境內永久碳移除納入EU ETS機制。
 允許部門間彈性調整減量責任:如住商部門未達標,可由運輸部門超額減排予以補償。
3.2035年NDC目標:待2040氣候目標確認後將正式訂定,並提交聯合國。
4.會員國與相關機構立場:
 德、法、義支持導入境外碳權彈性措施。
 荷、丹等國持保留態度。
 歐盟氣候科學諮詢委員會則反對此彈性措施,憂心將削弱歐盟境內減碳努力。
 部分會員國與立法者關切,美國關稅政策與高能源成本已對產業構成壓力,若實施更嚴格排放法規,恐加重產業負擔。

European Commi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