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呼籲歐盟在CBAM下承認《巴黎協定》第六條的碳權
- 建檔日期:1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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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在回覆歐盟執委會徵詢EU CBAM執行規則之意見時表示,歐盟應在其EU CBAM下,承認國際《巴黎協定》第六條碳權作為出口國已支付之碳價。
新加坡貿易及工業部表示,若在EU CBAM下承認《巴黎協定》第六條碳權,將可使歐盟進口商得以從EU CBAM中扣抵其已在新加坡支付的碳價。
在新加坡,需繳納碳稅的排放源可使用《巴黎協定》第六條下由聯合國核發的碳權,抵換最多5%的應稅排放量。
新加坡貿易及工業部表示表示:「因此,我們建議在境內使用《巴黎協定》第六條碳權抵換時,應使歐盟進口商有資格獲得EU CBAM抵扣,因為第六條碳權符合公認碳價的標準,係以替代境內碳稅的方式支付。」
新加坡表示,若不承認《巴黎協定》第六條碳權作為CBAM下已支付的碳價,可能導致多項負面後果,包括產生雙重課稅,即排放同時在新加坡與歐盟皆須繳納碳稅。此舉也可能帶來「削弱國際協調氣候行動,以及《巴黎協定》第六條等機制公信力的風險」,進而抑制經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核准之市場機制的運用。因此,若不承認這些碳權,「可能被視為限制國家制定自身氣候政策的主權,以及侵害其自主性。」
EU CBAM
歐盟預計自明(2026)年1月起,將對部分進口商品徵收EU CBAM費用,其金額相當於EU ETS的碳價。若商品在輸入歐盟前已適用境內碳定價,該費用可予以抵扣,惟目前尚未涵蓋《巴黎協定》第六條下的碳權。
EU CBAM中對於國際碳權使用的政策設計,係仿照EU ETS,而目前EU ETS並不允許納管企業購買《巴黎協定》第六條碳權以履行減量義務。
歐盟進口商若進口屬於EU CBAM範疇的商品(水泥、鋼鐵、肥料、化學品、電力與氫)則須購買與生產該等商品過程中所排放碳量等值的憑證。其構想在於使歐盟境外產業能與需於ETS中交易的歐盟企業站在同一競爭基礎上,而歐盟企業在未來數年內,其免費排放配額將逐步取消。
然而,將第六條碳權視為已支付的碳價,恐難以獲得歐盟產業的支持,因為碳權目前價格低,約每單位30歐元,相較之下,EU ETS的9/29價格約為每噸CO₂77歐元。
各界立場
歐盟最大鋼鐵生產商ArcelorMittal在回覆歐盟執委會徵詢意見時表示:「政策應僅承認來源國在具備積極、透明且健全之氣候立法下,所支付之有效、明確且淨額的碳價。」該公司並補充表示:「在承認來源國碳價時,必須採取極為審慎且保守的態度。」
丹麥稅務部也表達相似立場,該部表示:「在碳價不易與第三國營運者的具體排放相連結的情況下,例如常見於各類碳權機制,丹麥建議歐盟執委會不應在執行法案中原則性地予以承認。」
南韓鋼鐵協會(KOSA)則呼籲歐盟擴大可被納入的碳權範疇。該協會在回覆意見中表示:「凡是在自願性市場或歐盟監管架構以外,因氣候相關義務所產生的成本,只要確實用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都應具備認定資格。」南韓ETS允許使用抵換額度,包括境內與國際碳權。在目前的第三階段(2021-2025年),抵換使用上限為各納管單位履行減量義務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