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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之能源治理制度可取代具約束力目標規範嗎?

  • 建檔日期:10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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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十年,歐盟會員國對再生能源負有達成各國目標之義務,然而自2020年開始將不再有此限制。2020年目標係於2008年發生經濟危機之前通過,惟時至2014年,時代已轉變,秘書長Catherine Day曾指出,新政策重點將減少干擾,並讓各國擁有更多彈性,因此提出較不具約束性的2020年後新目標。執委會已提出2030年達27%占比之具法律約束力的歐盟再生能源目標,然而未提出各會員國具約束力的義務目標。環保組織曾指出,沒有會員國目標就無法律效力確保達成歐盟目標。就此,執委會改以導入「能源治理」概念,建構里程碑與規範架構,以追踪各國進度並匯整各種能源法規,進行一系列法律規範的傘式立法。
準此,為確保達成巴黎協定承諾,歐洲議會議員將於12月7日就此能源治理法案進行議決,各會員國則訂於12月18日表決,此案為清潔能源包裹(Clean Energy Package)中的一部分。議員Claude Turmes表示,在缺乏具約束力國家目標並欲達成歐盟目標下,此治理規範須解決3項問題:
‧歐盟既有目標與對巴黎協定承諾間的目標缺口
‧會員國新政府未履行前任政府承諾的能力執行缺口
‧會員國延遲行動,可能直到2030年才接近2020年目標的進度軌跡缺口問題。盧森堡議員表示,不想要如曲棍球棒的進度軌跡,而希望是一線性軌跡。德國、法國、葡萄牙、瑞典等再生能源發展先進國,因考量需承擔重責彌補上述缺口問題,而提議增加2023年與2025年階段目標提案。
對於12月7日議會表決最大爭議為2050年長期目標、階段目標與多層級治理等議題。預期將通過加重城市與地區能源治理角色的修訂案,惟可能受到擔憂弱化國家權限的會員國所反對。在電力市場規劃立法上,各國政府能否維持規範之能源價格與能否持續補助燃煤電廠以確保備載電力容量的議題,亦存歧見。執委會已提議禁止容量機制補助流向每度電碳密集超過550gCO2的新電廠,以有效禁止補助燃煤電廠。而歐盟執委會針對補助電廠設定排放上限的提案,各國仍有爭議,但執委會與歐洲議會聯合支持CO2排放上限提議,然而在波蘭等依賴煤炭國的強烈反對下,擔任主席國的愛沙尼亞代表提出妥協案,允許無限期補貼既有電廠,並在立法生效5年後開始禁止對新電廠補助。
(後記:12月7日歐洲議會已通過能源聯盟治理提案,包括訂定2050年成為淨零碳經濟體目標,及為確保定期檢視歐盟目標與巴黎協定一致,有關再生能源與能效法令的新法規機制。)

Can energy governance replace binding targets?-EURACT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