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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新政府聯盟協議之氣候政策與巴黎協定不一致

  • 建檔日期:10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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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德國社會民主黨(Social Democrats, SPD)已同意加入總理梅克爾領導的大聯合政府,並簽署聯盟協議。其中在氣候政策上,未來德國政府將有3項政策持續往前邁進,4項政策後退,然其氣候政策未能與巴黎協定一致,可能影響其國際氣候外交地位。
3項提升政策:
-提升再生能源電力占比目標:2017年達到歷史新高為38%,惟政府降低對再生能源電力的支持,弱化再生能源法(Renewable Energy Act)並對再生能源擴展設上限,而減緩低碳電力轉型。雖然新聯盟協議將提升之前之2030年再生能源電力占比,從原訂之50%提高為65%目標之方向正確,但不足以與巴黎協定一致。在德國廢核且無推行CCS下,其須於2030-2040年前達到100%再生能源電力供給,才能與巴黎協定相一致。
-將於2018年訂定淘汰煤炭期限:若要與巴黎協定一致,應訂於2025-2030年間。目前德國燃煤電力占比40%,高於歐盟與全球平均,德國電力部門排放則占該國40%。
-於2019年通過氣候保護法:以建立具法律約束力架構。德國之前已實施各項相關措施與目標,但一直未能正式入法,而使後續繼任政府難以延續政策。
4項後退政策:
-延後達成2020年氣候目標:若德國放棄2020年氣候目標,恐將衝擊國際互信基礎,影響巴黎協定國際進程。德國原訂目標為1990-2020年間排放減40%。自2009年開始,其溫室氣體排放已穩定於年約9億公噸,2017年排放已較1990年減少28%。據聯邦環境署(Federal Environmental Agency)預測,2020年將達減量33%,平均其每年目標缺口約90Mt。
-運輸部門措施不足:聯盟協議中提出提升電動車的措施,如可能允許城市要求計程車使用電動車與推行汽車共乘計畫,改善充電基礎設施,公司電動汽車的稅賦減免與商用電動車的加速折舊等促進需求措施。然而協議中未如同印度(2030年)、法國(2040)、荷蘭(2025年)、挪威(2025年)等國提及終結內燃機汽車時間表。德國因缺乏運輸部門減量行動,使該部門2010-2016年間排放增加8%,排放占全國18%。且部分既有政策推動方向錯誤,如對公司汽車的稅賦減免,公司汽車占新車登記半數以上,且大多為大型之運動型休旅車(SUV);另由於低過路費與對超長型卡車的支持,使貨運偏向卡車而非鐵路運輸;如使用內陸航運與鐵路等綠色交通工具的比例,因此呈現停滯不前或愈來愈低。
-工業部門排放減量措施了無新意:工業排放占全國20%,自2010年以來已趨於穩定。主要減量工具應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惟碳價過低無法發揮效益,且碳密集產業享有多項稅賦優惠。聯盟協議中宣稱欲強化歐盟ETS,但未提出具體強化作法,並表明此一有效的跨部門碳定價體系係基於全球化ETS之條件下,包括G20國家,然此條件不可能達成,因G20中的沙烏地阿拉伯或俄羅斯等國不重視任何氣候政策的制定。
-對建築部門減碳缺乏概念:協議中建議對建築改造實施新減稅措施,但規模與潛在影響不清楚。目前對既有建築改造進度緩慢且不足,主要以低利貸款鼓勵推動,惟市場利率本就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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