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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綠氫規則認可核能製氫

  • 建檔日期:11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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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已提出期待已久之界定氫可標記為來自再生能源的規則。
隨著歐洲轉向氫能,其憂心製氫的電解槽將提高電力需求並蠶食用於其他用途的再生電力。為防止此種情況發生,執委會一直在制定一套規則,以確保綠氫僅使用額外的再生電力。
根據EURACTIV獲得文件,由於法國與德國強烈遊說,經一年多的延遲,執委會終於2/10通過此規則。為確保綠氫僅由額外的再生能源製成,執委會試圖聯結其生產時間與空間的關聯性,例如:根據此原則,西班牙氫氣生產商若使用來自瑞典的電力,將無法聲稱其所製氫氣是再生氫。兩者間的關聯程度 – 時間是每小時或每季、空間是供電來源相距50公里或來自鄰國 - 一直是激烈爭論議題,產業主張較寬鬆規則,而綠運人士則堅持密切關聯以避免蠶食再生電力。
經數月猶豫,執委會終於做出決定,並制定兩個重要標準:
-製氫量與再生能源發電量之相關性匹配,2030年前以每月匹配為基礎,直至2030年則以每小時為基礎。
-2028年前製氫商須證明其電解槽與再生能源裝置的連接時間不超過36個月。
有了這些標準,歐洲的氫產業現在鬆口氣了。遊說團體Hydrogen Europe執行長Jorgo Chatzimarkakis表示,最重要的是現在終於可確保法律確定性,可以開始投資。
在美國通過《降低通膨法案》後,歐洲氫能公司曾警示,氫能公司將大量外流到大西洋彼岸。
原則上執委會預期,一旦某國90%電力來自再生能源,則時間與空間關聯性標準將變得無關緊要。這是法國取得重大勝利之處,數月來法國政界人士一直在遊說強調綠氫也應來自低碳核電,而不僅僅是再生能源。法國能源部長Agnès Pannier-Runacher表示,今天存在一個真正風險,即執委會的討論將導致對工業實施非常高的再生氫目標,而不考慮以核電產氫的占比,意味像法國這樣的國家可能被阻止使用無碳電力生產氫,此顯然無道理且荒謬,最重要的是違背歐洲脫碳目標。
此種風險現在似乎已消除,據通過規則,擁有低碳電力結構的國家將不受此額外性規則(additionality rules)約束,前提是其對再生能源發電容量的新投資至少相當於聲稱為完全再生的電量。
為證明此點,氫生產商將須提出所謂的購電協議(power purchase agreements, PPA),PPA允許買家以可預測價格購買再生能源,同時有助於發電廠商為其開發專案取得融資。
根據執委會提議,如果用於製氫之電力發電處位於電力排放強度低於18 gCO2eq/MJ的招標區(bidding zone,投標區是市場參與者能夠在沒有容量分配情況下交換能源的最大地理區域,目前歐洲的投標區域主由國界界定*),則將豁免適用。
此意味只要一國電力排放係數低於65克/度,即可豁免適用此規則。而在所有27個歐盟國中,僅法國與瑞典符合此標準。2021年法國電力排放係數為56克/度,瑞典平均為28克/度。此外,對歐洲生產商適用的所有綠色標準將同樣適用於從進口氫氣,這是法國的又一次勝利,德國則要求對進口氫實施更寬鬆標準。
事實上,2/6歐洲議會立法者取消2/7關於歐盟再生能源指令的三方會談,理由是缺乏氫的額外性規則,此舉給執委會施加壓力而提出規則。
EURACTIV 看到的實際文本尚未在歐盟的授權法案登記冊中正式發布。但是,預計不會在最後一刻進行更改。(後記:執委會於2/13公布規則**)

*https://www.acer.europa.eu/events-and-engagement/news/acer-has-decided-alternative-electricity-bidding-zone-configurations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3_594

LEAK: France wins recognition for nuclear in EU’s green hydrogen rules - Euract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