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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就55套案中之歐盟永續海事燃料法案達成協議

  • 建檔日期:1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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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就55套案中之歐盟永續海事燃料(Sustainable maritime fuels 或FuelEU Maritime Initiative)法案達成協議,為船舶制定燃料標準以引導歐盟海事部門採用再生與低碳燃料及脫碳,象徵歐盟2050年實現碳中和計畫向前邁出重要一步。此法案被譽為世界最具企圖心的海運燃料立法,該法達成協議要點如下:
 訂定歐盟船舶使用能源排放(以2020年之91.16克CO2/焦耳為基準)減量目標:2025年2%,2030年6%,2035年14.5%,2040年31%,2045年62%,2050年80% (原執委會提議分為:2%, 6%,13%,26%,59%,75%)。
 適用於5,000噸以上船舶(涵蓋約90%海運碳排),歐盟港口內或歐盟港口間船上使用的所有能源,以及在歐盟以外或歐盟最週邊地區之進港或離港航行使用的50%能源。
-未具體規定海運必須使用燃料,而是要求逐漸降低燃料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除碳外,目標還包括甲烷和一氧化二氮的排放。
-執委會將在2028年檢討該法,決定是否擴及小型船舶或提高來自非歐盟國船舶之能源使用占比規定。
-2025-2034年期間使用非生物質再生燃料(renewable fuels of non-biological origin*, RFNBO),如再生合成燃料或綠色電子燃料)船東,以抵減排放形式提供更多碳權之激勵措施。若執委會報告結果顯示2031年RFNBO燃料使用占比低於1%,則將設定2034年2%再生燃料使用目標。
-至2030年集裝箱船與客船停泊於歐盟主要港口碼頭時,有義務使用岸上電力供應滿足所有電力需求;至2035年則擴及其餘提供岸上電力的歐盟港口,以大幅減少港口空污。
-豁免適用條款:例如在港口停留少於兩個小時,使用自己的零排放技術或由於不可預見或緊急情況而停靠港口。
-自未達標船舶收取罰款將用於海事部門脫碳專案。
歐洲議會首席談判代表 Jörgen Warborn表示,協議法案列出目前世界最具雄心的海運脫碳途徑,沒有其他大國起草過如此全面架構解決海事排放問題,此確實是開創性之舉。
達成協商法案後續尚須經歐洲議會與理事會的正式同意並經公告後才能成為法律。
歐盟海事活動年碳排約占歐盟3-4%。

*依據Directive (EU) 2018/2001第2-36條款定義:”非生物來源的再生液態和氣態運輸燃料”是指除生物燃料或沼氣之外的運輸部門使用的液態或氣態燃料,其來自生物質以外的再生資源。

Fit for 55: deal on new EU rules for cleaner maritime fuels - European Parlia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