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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審計院示警:歐盟有可能達不到2030年減碳目標

  • 建檔日期: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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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審計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ECA)於6/26表示,歐盟只有在2008年金融海嘯及2020年COVID-19疫情造成經濟活動大幅下降及相對應的碳排減少之下,才達成2020年的減碳目標。然而,歐洲審計院認為歐盟不應該僅依靠無法預測的外在事件或經濟危機來達成2030年的減碳目標。聲明表示,歐洲審計院對於歐盟能否在2030年達成較1990年減碳55%有所懷疑,因為只有一些跡象顯示,達成2030年目標的氣候行動是足夠的。減少能源消費的努力是其中一點,歐盟會員國整體缺乏追求2030年能源效率目標的雄心。
財務缺口
歐洲審計院特別表達對缺乏資金來達成2030年減碳目標的關切,尤其是私部門資金。聲明指出,並沒有看出有足夠的資金可用來達成2030年減碳目標。到2027年之前,歐盟已撥出30%的預算(約每年870億歐元)來達成其氣候目標,但歐洲審計院指出,這只是達成2030年減碳目標所需投資金額的不到10%,估計所需投資金額是每年約1兆歐元。這也表示不足的資金需要來自國家預算或私部門。
不過,目前由歐盟會員國提出的國家能源和氣候計畫(National Energy and Climate Plans (NECPs))*的財務太過模糊。歐洲審計院表示,國家能源和氣候計畫並沒有提到太多有關填補財務缺口的資訊。除此之外,私部門資金也必須更清楚、明確的說明需要投資的金額多寡,目前的情況是,私部門資金的投資目標年年更動,而且沒有跡象顯示這些私部門資金可以付諸實現。
歐盟執委會在回覆歐洲審計院書面答覆當中表示,其接受歐洲審計院的建議,將提供歐盟會員國進一步協助,以達成2030年目標。然而,歐盟執委會也提出但書,其表示,主要還是由歐盟會員國評估達成2030年目標的進展,歐盟執委會將持續提供指引。
缺乏透明度
歐洲審計院還指出歐盟會員國在達成2020年目標上缺乏透明度,其運用「具有彈性的安排」,像是不同會員國在統計上交換再生能源或從其他會員國購買碳排放權等。例如,盧森堡及立陶宛在2017年首次向其他會員國購買多餘的再生能源電力,進而達成符合歐盟《再生能源指令》(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的國家再生能源目標。歐洲審計院表示,部分會員國的貢獻不如預期,並透過其他方法來達成目標,因此必須在歐盟及會員國的表現上有更多的透明度。
另外,像是由中國進口貨物所造成的間接排放目前也尚未列入計算,歐洲審計院認為這有可能扭曲歐盟實際上對氣候變遷所造成的影響。歐洲審計院表示,若將貿易、航空及航運所造成的碳排列入計算,歐盟的整體溫室氣體排放可能還會再高出10%。歐洲審計院提及,所有歐盟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都必須列入計算,這對於歐盟確保在達成氣候中和轉型的全球領導地位上至關重要。

*國家能源和氣候計畫是由歐盟會員國提出的10年計畫,描述各歐盟會員國打算如何達成歐盟的2030年能源及氣候目標。

Europe risks missing 2030 climate goal, EU auditors warn - Euract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