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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行動: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就減少能源部門甲烷排放的新規則達成協議

  • 建檔日期:1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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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歐盟執委會提出55套案(Fit for 55)中之能源部門減少甲烷排放規範法案,並提送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審議。在2機構各自通過法案立場後,於2023年11月15日已就該法案達成臨時政治協議。達成協議之法規,後續尚須經2機關的正式通過並經公告後,成為法律。
該法規對石油、天然氣與煤炭部門提出測量、報告與驗證甲烷排放的新要求,並制定避免此類排放的減緩措施,包括檢測與修復甲烷逸散及限制通風與燃燒等。亦提出全球監測工具,以確保歐盟進口石油、天然氣與煤炭的甲烷排放量透明度。
理事會與議會達成協議之重點:
1.監測、報告與檢查:就潛在甲烷排放源之監測、報告與檢查的具體期限與頻率達成協議。
(1)在本規定生效後的特定時間內,業者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之報告包含:排放源甲烷排放量化報告(18個月內)、營運資產甲烷排放直接測量量化報告(24個月內)、排放源甲烷排放直接測量量化報告並附場地測量(36個月內,之後則於每年5月31日之前),以及非營運資產甲烷排放直接測量量化報告(48個月內,之後每年5月31日之前)。
(2)採礦業者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之報告包括:營運礦場的年度甲烷排放資料(12個月內),以及對堵塞與廢棄的礦場進行監測。
(3)主管機關必須定期檢查經營者是否遵守法規規定的要求。
A.首次檢查必須在法規生效後21個月內完成。
B.檢查間隔時間應基於對環境、人體安全與公共衛生風險的評估,且不得超過3年。
C.若發現嚴重違反規定要求的,須在1年內進行後續檢查。
2.逸散檢測與修復:逸散檢測與維修調查的目的是確定甲烷逸散源,包括其他未留意的甲烷排放,並維修或更換相關零件。
(1)採用基於風險的方法,將基於最低檢測限值與最低逸散門檻區分類型1(發現大洩漏的精確度較低)與類型2(發現小洩漏的精確度較高)之逸散檢測與維修調查。
(2)允許營運商在特定條件下使用先進技術系統。
(3)一年內,執委會必須通過施行法案,規定標準溫度與壓力下的最低檢測限值。
(4)儘可能在偵測到逸散後立即維修或更換零件,或在第一次嘗試時儘快於5天內維修或更換零件,但完整維修不得遲於30天。低於特定門檻的逸散將受到密切監測。
3.進口能源:分3個實施階段:
(1)第一階段:將著重於資料收集與建立甲烷排放者全球監測工具及超級排放者快速反應機制。
(2)第二與第三階段:歐盟出口商應在2027年1月1日前採用等效的監測、報告與驗證措施,並在2030年前採用最大甲烷強度值。若未遵守規定,各會員國主管機關將有權施以行政處罰。
4.閒置井、暫時堵塞井、永久堵塞井及廢棄井:會員國應維護並定期更新所有相關礦井清單。對於近30年之永久堵塞與廢棄的井及其他井,應提供無甲烷排放的證明。須維持修復、回收與永久堵塞閒置井的減緩計畫,並定期更新。
5.關閉或廢棄的煤礦:根據監測、報告與減緩措施,已關閉或廢棄時間不滿70年的礦場,屬於該條例的義務範圍,但完全被淹沒超過10年的礦場除外。

Climate action: Council and Parliament reach deal on new rules to cut methane emissions in the energy sector - Council of the 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