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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理事會及歐洲議會就碳移除認證框架達成協議

  • 建檔日期:1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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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為實現2050氣候中和,需要透過擴大碳移除來抵銷難減的殘留排放,因此須要將碳移除計畫進一步納入歐盟氣候政策。歐盟執委會於2022年11月提出建立自願性歐盟碳移除認證框架規範建立第一個歐盟層級的永久碳移除、碳農業(carbon farming)和產品碳封存的認證框架,以促進和加速歐盟高品質碳移除和土壤減排活動的布建。
臨時協議重點:
1.碳移除涵蓋範疇:採用與IPCC一致之碳移除定義,涵蓋大氣或生物碳移除。
(1)將包括以下四類碳移除與減碳活動:(與執委會提案相比,增加土壤減碳)
A.永久碳移除(封存數世紀):將大氣CO2或生物碳封存數世紀
B.耐久產品(例如木質建築產品)的暫時碳封存(至少35年):並在整個監測期間進行現場監測。
C.碳農業的暫時碳封存(至少5年):例如森林與土壤復育、濕地管理、海草床。
D.碳農業的土壤減碳(至少5年):包括透過土壤管理減少碳及一氧化二氮,此類活動須整體減少土壤碳排或增加生物碳移除(例如濕地管理、減少肥料使用並結合土壤管理做法等活動)
(2)不包括不會導致碳移除或土壤減排的活動:例如避免森林砍伐或再生能源專案。
(3)執委會應考慮允許在鄰近第三國進行地質碳封存的可能性,前提是該第三國須符合歐盟環境和安全標準。
2.認證標準與程序:
(1)認證標準:維持執委會提案,碳移除活動需滿足4個總體標準才能獲得認證:量化、額外性、長期封存及永續性。
(2)認證方法:執委會將在專家小組協助下,制定不同類型碳移除活動認證方法,以確保碳移除標準的實施正確、協調且具成本效益。
(3)強調碳農業的永續性:包括碳農業活動須產生生物多樣性的共同效益(包括土壤健康和避免土地退化)。
3.經認證額度的使用:僅能用於歐盟之氣候目的和NDC。
4.明確規定業者之監控義務和責任規則:將區分活動期和監測期,並請執委會在制定認證方法時納入明確的責任機制,處理監測期之任何逆轉情況(即CO2釋回大氣)及業者監測不完全或中斷與不遵守規定的後果。
5.建立歐盟通用且透明的電子登記系統:請執委會在本法規生效4年後建立,以公開和獲取有關認證及碳權的資訊。

Climate action: Council and Parliament agree to establish an EU carbon removals certification framework - European Council、Carbon Her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