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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歐洲議會通過《建築能源效率指令(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Directive, EPBD)》修訂案,後續待歐盟理事會通過並經公告後將成為法律

  • 建檔日期:1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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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執委會於2021年12月提出該案,為55套案之一。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已於2023年12月就該案達成臨時協議,2024年3月12日歐洲議會就達成協議版本投票表決通過。
(2)該修訂案主旨:逐步減少歐盟建築部門排放和能源消費並在2050年前實現氣候中和。將翻新更多能效最差建築並改善有關能效的訊息共享。
(3)目前歐盟建築之能源消費占歐盟40%,溫室氣體排放占36%。
通過指令修訂重點:主將實施政策責任歸於成員國。
(1)減排目標
A.新建築零排放目標:至2030年所有新建築應為零排放,至2028年公共新建築應為零排放。計算排放量時,成員國將考慮建築的生命週期全球暖化潛力,包括用於建造建築之建築產品的生產和處置。
B.住宅建築減少能源使用目標:成員國須採取措施,確保至2030年平均初級能源使用減少至少16%,至2035年至少減少20%至22%。
C.舊建築翻新目標:成員國須在2030年前翻新表現最差的16%非住宅建築,至2033年透過最低能效要求,翻新表現最差的26%建築。
D.太陽能裝置布建目標:若技術和經濟上合適,成員國將須根據其規模逐步在公共和非住宅建築布建太陽能裝置,並在2030年前在所有新住宅建築布建太陽能裝置。
(2)逐步淘汰化石燃料鍋爐:成員國須提出供暖系統脫碳措施,以期至2040年逐步淘汰供暖和製冷的化石燃料(此2040目標不具法律約束力)。從2025年起,將禁止補貼獨立的化石燃料鍋爐。對於使用相當高占比再生能源的混合供暖系統(例如將鍋爐與太陽能熱裝置或熱泵相結合的混合供暖系統),仍可獲得財政激勵。
(3)豁免:包括農業建築和歷史建築,成員國可決定也排除因其特殊建築或歷史價值而受到保護的建築、臨時建築、教堂和禮拜場所。

Energy efficiency of buildings: MEPs adopt plans to decarbonise the sector - European Parlia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