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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要求企業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

  • 建檔日期:09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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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環保署署長Lisa Jackson今天簽署法案,首度要求溫室氣體排放大戶於2010年元旦,在新設立的申報系統規定下開始收集排放數據。預料被納入管制的10,000處設施(業者估計約13,000處),主要是超過門檻的大排放源與供應商,將涵括85%的國家排放量;溫室氣體種類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全氟碳化物(PFC)、六氟化硫(SF6)與三氟化氮(NF3)、含氫氟醚(HFE)。法令規定化石燃料供應商、工業溫室氣體供應商、汽車與引擎製造商,以及年排放量超過25,000公噸CO2當量的設施,必須每年向環保署報告排放量。美國製造商協會(NAM)能資源政策副理事長Keith McCoy曾建議,將排放報告門檻提高至100,000公噸,就只須要納管6,000處設施,涵括82%的國家排放量;能大幅降低行政成本。排放大戶於2010年的排放量將於2011年提報,輕型以外的汽車與引擎製造商將提報其2011年機型的排放量;有些排放源種類的規定尚待審查確認。

EPA Requires Companies to Repor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 E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