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委會採納國家分配計畫的準則
- 建檔日期:09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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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3月底為期限,所有的歐盟會員國必須要完成國家分配計畫,說明各國如何在各產業間與個別工廠間分配排放許可量,並且由歐盟執委會審核通過;雖然新加盟會員國可以在加盟日(5月1日)才提報國家分配計畫,但是執委會要求盡量在3月31日提出。在1月7日的溝通會議中,執委會提出11項準則供會員國參考;4月起執委會有3個月的時間審查,發現不符這些準則的計畫會被退回修訂。
以3月底為期限,所有的歐盟會員國必須要完成國家分配計畫,說明各國如何在各產業間與個別工廠間分配排放許可量,並且由歐盟執委會審核通過;雖然新加盟會員國可以在加盟日(5月1日)才提報國家分配計畫,但是執委會要求盡量在3月31日提出。在1月7日的溝通會議中,執委會提出11項準則供會員國參考;4月起執委會有3個月的時間審查,發現不符這些準則的計畫會被退回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