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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能源效率的投資並未達到成本有效性

  • 建檔日期:1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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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3年1月14日發布的報告,表示強烈不滿的歐洲審計院,發現歐盟能源效率項目的政策性投資資金,在過去12個月內並未達到成本有效性。相反的,會員國以使用的資金為藉口,來改建公共建築。該報告的作者Wogerbauer說:「我們發現歐盟能源效率項目的政策性投資資金,缺乏需求評估,甚至沒有有關投資的節能潛力分析。各會員國基本上是使用這筆資金,翻新公共建築,能源效率最多只是其次的關注。」法院認定某些會員國選擇了能效效率提升方案,但在成本效益方面卻沒有合理的目標。計畫的投資回收年限平均50年,在某些情況下可達150年,比這些建築物或翻新標的的壽命更長。審計人員還發現某些會員國如義大利,並未進行能源審核,核發資金之前並未要求會員國監測能源耗費量的數值。去年成員國和歐洲議會同意新的能源效率的立法,要求成員國翻新3%的公共建築。審計人員建議,展望未來,歐盟執委員會將要求成員國,進行適當的需求評估和定期監測某些項目,作為獲得資金的先決條件。能源效率本身並不是一個問題,但問題是出在無法提升能源效率的政策,成員國和歐盟必須以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取代自願以及無效的政策。最近商定的能源效率法令,若是使用得當的話,將朝著正確的方向邁步。

Energy efficiency investments not cost-effective─European Vo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