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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通過更嚴格之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

  • 建檔日期:10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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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9日英格蘭、北愛爾蘭、蘇格蘭與威爾斯通過更嚴格之核災損害賠償行政命令,預計於2017年1月1日全面實施。重要改變包括:
1.損害賠償範圍(Damage scope):賠償人體傷害、財產損害、所失經濟利益、環境損害之費用支出
2.責任限額(Liability Limit):英國運營商責任限額為7億英鎊,未來5年將逐步遞增至12億英鎊。
3.索賠(Claims):倘若核能損失發生在無核子設施或具有同等互惠責任制度之非《巴黎公約》國境內或海洋區域,索賠金額可達上限7億英鎊。
4.運輸(Carriage):核子燃料運送過程產生損害,應由運送方負賠償責任,但若接收核子物料之廠商因核子物料運送而產生經濟利益時,責任可歸屬於接收方。
5.處置(Disposal):責任將擴大到低階核廢料設施之設置經營者。
6.期限(Timeframe):人身傷害可以從事件起始日之30年內對核子設施經營者索賠。
7.保險(Insurance):核子設施經營者必須有到位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以承擔額外費用。倘若核子設施經營者無法支付費用,則由政府承擔。
核災損害賠償制度可保障受災者申請賠償權利,亦可保障核能產業發展不因無法承擔責任而受到阻礙。

UK to get tougher nuclear liability regime- Isabella Kaminski, Ends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