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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將海洋能列入創新再生能源技術,至2030年新增再生能源裝置需有5%來自創新能源

  • 建檔日期:11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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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歐盟執委會發布再生能源創新技術與布建形式指引,將海洋能列入符合歐盟《再生能源指令》(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要求的5%創新目標技術之一。根據「歐洲海洋能源*(Ocean Energy Europe, OEE)」表示,該指引呼籲會員國確保至2030年,至少5%新增再生能源裝置容量須來自創新能源技術(包含海洋能與浮動式離岸風電)。
 海洋能技術與潛力:包括利用潮汐、波浪、溫度差與鹽度差等特性,從海洋發電。根據OEE指出,歐洲在這些方面的研發與設置皆居全球領先地位。至2050年,海洋能可滿足歐洲目前10%電力需求,同時帶動40萬就業機會、100 GW穩定再生電力與全球出口潛力。
 海洋能對電力系統的整體效益:執委會指出,波浪能可在風力減弱後持續發電,且冬季太陽能發電下降時波浪能反而會增加。根據OEE說法,潮汐能具可預測性,有助提升電網穩定度並降低整體系統成本。這些效益已透過EVOLVE(Economic Value of Ocean Energy)**專案建模驗證,顯示即便海洋能裝置容量有限,亦能降低整個歐洲化石燃料使用、排放量與系統成本。
 支持政策:為釋放此潛力,執委會建議針對擴大創新再生能源規模導入專款專用的收益支持政策(revenue support policies),為專案提供穩定或保證收入,如躉購費率(feed-in tariffs)與差價合約(Contracts for Difference, CfDs)等。據OEE表示,此支持機制確實可有效推動風力與太陽能的商業規模。OEE指出,英國已透過三輪專屬潮汐專案的CfD拍賣,支持超過120 MW潮汐能裝置容量。
OEE執行長Remi Gruet表示,執委會呼籲會員國實施收益支持措施以擴大海洋能規模。此一政策是有效的。每當國家啟動該支持政策,離岸發電場專案便得以蓬勃發展並吸引民間投資,正如英、法的潮汐能產業所示。目前愛爾蘭、葡萄牙、法國與西班牙等擁有豐富波浪資源的國家,應依循執委會建議,啟動波浪能CfD把握機會。
*為海洋能源專業社群,成員包括歐洲的國營公司、產業界與研究機構等,超過120個組織加入。使命是為海洋能源發展打造良好環境、擴展資金取得管道,並為其會員擴展商機。
**為歐盟資助的跨國研究合作,結合空間分析與時間進行模擬分析,成功量化海洋能源在未來電力系統中的系統價值。

Offshore Ener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