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facebook
  • twitter
  • google
  • 列印
  • 回上一頁

(News) 能源發展綱領能源供給規劃說明

經濟部能源局係依「能源管理法」第1條第2項規範研訂「能源發展綱領」,並依循行政院核定之「永續能源政策綱領」,以及「98年全國能源會議」會議結論各項政策建議完成「能源發展綱領(草案)」,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6條規定,研擬「能源發展綱領政策評估說明書」送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徵詢意見,於今(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之「能源發展綱領政策評估說明書」公聽會簡報,惟與會者仍對說明書內容提出如核能與火力發電規劃不當、發電效率太低、扭曲電價補貼及收購電價等意見。能源局表示,「能源發展綱領」的方案係優先考量國家整體能源供應結構之安全,並以能源多元化之方式,規劃各類能源之發電配比,以符合國家永續發展之方向。在作法上,以達成提升再生能源與天然氣發電占比,且配搭適切比例的核能及燃煤基載機組,以達成國家能源、經濟及環保3E平衡之政策目標。能源局指出,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係考量國內外再生能源技術、成本、發展潛能及土地使用、天候等自然稟賦條件等因素下,極力開發我國各類再生能源,整體發展目標將由2009年306萬瓩至2020年639萬瓩。在另一項淨潔能源的天然氣發電,在考量供氣氣源、儲氣槽週轉天數及成本等因素下,亦由2009年的878萬公噸年用氣量規劃至2020年1,400萬公噸,大幅提升天然氣發電量。能源局表示,因我國整體之能源需求在2020年仍為成長之趨勢,在考量能源安全及供電穩定因素,以滿足適切基載機組及備用機組比重為發展上限等因素下,依據我國負載特性,基載機組如燃煤、核能及水力發電機組宜達55%以上,且依國際趨勢,核能與燃煤發電亦是為能源供給之選項,據此,考量2020年前因核能電廠已有部分機組達原規劃運轉年限,故於方案設定時,分為核能延役及除役2個不同方案與並燃煤機組相互替代。為此,能源局為強化電力系統效率,降低供應風險與損耗,「能源發展綱領」中亦對新設之火力電廠整體效率提出效率限制,要求新設燃煤電廠達44.4%(LHV-g)、燃氣電廠達60%(LHV-g)之商業化最佳可行發電轉換效率水準,以提升火力電廠之整體效益。另在反映能源使用外部成本內部化之議題上,除在再生能源躉購價格上,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躉購價格進行收購再生能源電能外,另財政部規劃「能源稅條例」(草案)中,亦可達成上述之目標。能源局表示,今(14)日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開公聽會中各方所提意見,將作為檢討能源發展綱領政策之參考。並於後續環保署成立之專家會議中進行進一步探討,以期確實降低環境衝擊,達成能源永續發展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