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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ABC

  • 更新日期:107-08-07
  1. 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 GHG)
    指任何會吸收或釋放紅外線輻射並存在於大氣中的氣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規範之7種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全氟碳化物(PFCs)、氫氟碳化物(HFCs)、六氟化硫(SF6),以及三氟化氮(NF3)。

  2. 全球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
    敘述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的溫室氣體之輻射衝擊,相對於相等單位的二氧化碳之係數。舉例來說,在將CO2的GWP值設定為1的情況下,CH4能吸收的熱超過CO2的23倍,故其GWP值為23;N2O所吸收的熱較CO2多296倍,故其GWP值即為296。溫室氣體的暖化潛勢會依氣體種類而各不相同。

  3. 二氧化碳當量(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CO2e)
    比較各溫室氣體相對於二氧化碳造成輻射之單位;係以已知的溫室氣體質量乘以全球暖化潛勢(GWP)計算之。

  4. 溫室氣體排放源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Source)
    指排放溫室氣體進入大氣層之物理單元或程序。依產生方式將排放源分為直接、間接、與其他間接三大類。

  5. 溫室氣體匯 (Greenhouse Gas Sink)
    自大氣中移除溫室氣體之實體單元或過程。

  6. 溫室氣體排放量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在一段指定期間內,排放至大氣層中之溫室氣體的總質量。

  7. 基準年 (Base Year)
    為比較溫室氣體之排放或移除,或其他溫室氣體的相關逐時資訊,所指定之歷史期間。基準年排放或移除可依據一指定期間(例如一年)或數個期間(例如數年)的平均值予以量化。

  8.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是由世界氣象組織(WMO)和聯合國環境署(UNEP)在1988年共同建立的,包括三個工作組:第一工作組為科學工作組,負責評估可獲得的氣候變化的科學資訊;第二工作組為影響工作組,負責評估氣候變化產生的環境和社會經濟影響;第三工作組為回應對策工作組,負責制訂有關處理氣候變化問題的回應策略(後來第二、第三工作組的職責有所調整,分別負責評估影響與對策,和氣候變化的社會經濟方面)。
    三個工作組在IPCC的指導下分頭進行工作。其主要目的旨在蒐集氣候變化及其影響,以及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措施方面的科學和社會經濟資訊,以綜合、客觀、開放和透明的方式進行科學評估。另根據需求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成員國會議(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提供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建議。
    IPCC是一個政府間科學技術機構,所有聯合國成員國和世界氣象組織會員的國家都是IPCC的成員。會員可以參加IPCC及其各工作組的活動和會議。

  9.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公約於1992 年5 月9 日通過,1994 年3 月21 日正式生效。公約的目的為「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到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之時間範圍內實現。」。

  10. 碳交易(Carbon Trading)
    碳交易是透過限制碳排放額度所產生的供需機制,如公司二氧化碳排放量低於排放限制額度,則可將多餘二氧化碳額度於碳排放交易市場中售出。反之,公司則須購買二氧化碳排放量。
    目前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澳洲的澳洲國家信託(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11. 碳排放核配 (Allocation)
    依據各國的減量目標設定,透過上而下強制分配限定各排放源在目標年度之二氧化碳排放量,促使排放源進行溫室氣體減量規劃或行動,以達溫室氣體減量之效。碳排放核配的訂定是進行碳交易的必要前置工作。

  12. 歐盟排放權交易機制 (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
    包含德國、英國在內等歐盟27個國家,為目前國際間唯一執行強制性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交易制度的區域,其共同規劃推動之EU ETS,已於2005年1月正式啟動,受管制之設施約已達12,000處,排放量約佔歐洲總量的46%。參與EU ETS之各國,必須符合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3/87/EC的相關規定,並以履行京都減量承諾及減量分擔協議(burden sharing)之決議作為減量目標,執行各國所轄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量核配之規劃工作。

  13. 自願性減碳市場(Voluntary Carbon Markets)
    國際自願性減碳市場的主要參考架構為 -「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其市場為不需參與或不適用京都機制的國家或企業提供碳交易平台。申請者透過減碳計畫獲得自願減碳額度,其額度可作為碳抵換(Carbon Offset)或販售給有需求的組織,亦可提昇企業形象等目的。

  14. 自願碳標準(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 VCS)
    自願碳標準(VCS)為氣候變遷團體(The Climate Group)、國際碳排放交易協會(IETA)及世界經濟論壇(WEF) 所倡議之標準,VCS為國際自願性減碳市場,不受國際公約規範。申請廠商之減量專案透過第三者查驗機構確證、查證後,可向VCS登入平台申請減量額度(Voluntary Carbon Unit,VCU),並在其平台內進行VCU買賣。

  15. 黃金標準The Gold Standard
    黃金標準是由世界自然基金(WWF)與各國六十多個主流非政府組織(NGOs)支持和推動的減排認證標準。黃金標準主要針對京都議定書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共同參與機制(JI)及非京都議定書架構下的自願性減排進行查核,查核通過者將核發黃金標準額度(Gold Standard credits),其額度可在京都及非京都議定書機制下建立的碳抵換市場做買賣。

  16. 自願性減排認證(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VER+)
    VER+為自願性碳排放交易系統,其認證標準與京都議定書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共同參與機制(JI)相同,但VER+不需在UNFCCC註冊,因此參加者的減碳額度不被UNFCCC官方認證系統承認。目前部分世界大型金融機構已開始積極參加有關市場。

  17. 碳足跡(Carbon Foot Print)
    碳足跡為量化個人或團體所排放溫室氣體的測量標準,碳足跡標示著一個人或者團體的「碳耗用量」,其計算單量為二氧化碳。碳足跡越高代表消耗的二氧化碳越高。